外部合伙人合作协议(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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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版本号:HH.2016–事业部合伙人合作协议第1页/共3页事业部合伙人合作协议合同编号: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中国”)江门市签订:甲方: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地址: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甲方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宗旨1.1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甲方所从事的代理进出口、采购执行、分销执行、虚拟生产等商业服务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贸易及金融商业服务业务方面,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好相关工作支持,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1.2乙方对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和信息,并协助甲方对客户资信及交易安全进行背景调查。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及时通知项目审批和导入进展。第二条合作利益2.1合作利益的阳光化原则:甲方不干预乙方对外报价,同时甲方需配合乙方对外的合理报价,以保证乙方的合理收益益,但是乙方需向甲方说明其对所导入客户的收费标准。同时乙方需遵守甲方对于所有客户的反商业贿赂约定,甲方有权对乙方导入客户进行商业贿赂调查。2.2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由乙方指定公司同甲方配合完成项目操作。甲方同乙方指定公司签订“商业服务框架协议”,具体权利义务以上述“框架协议”约定为准。2.3合作所产生收益分润方式:乙方获得每单业务利润的40%,如该业务出现资金不能回收,乙方同时也承担该业务损失的40%。业务利润=服务费(代理费+垫资利润)-税费成本-物流成本-资金成本。业务损失=垫付资金-已回收资金。乙方应自行承担促成各方合作的中间人的佣金及其他所有费用。公司资金运作成本2015年度按照年度8%计算,如有变动以甲方财务部通知为准。2.4乙方须向甲方披露客户信息,并提供乙方指定公司同客户签订的所有合同及相关文件。2.5乙方须先确保甲方实际收取业务收入为前提,即使甲方与其推荐之客户签订了合同,但如甲方与该客户之间未实际发生服务事项,乙方也无权收取任何费用。如甲方虽履行服务业务但无法收到业务收入,则乙方须将负责向甲方支付框架合同约定的费用。2.6该类业务团队或者业务员属于外部合作机构或个人,与本公司不存在劳资关系。计提利润时间节点为次月20日前结算、25日前100%发放;但需受本方案的约束制度约束。第三条费用承担3.1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时,无论促成合同订立及业务开展与否,其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交际应酬费、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甲方自愿承担的业务费用或经双方协商后甲方同意支付的业务费用除外),乙方不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第四条利益保护版本号:HH.2016–事业部合伙人合作协议第2页/共3页4.1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项目相关信息后,应及时地给出反馈意见,为乙方提供相关的业务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为乙方提供信息查询、方案设计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逾越或绕过乙方,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否则,甲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用。4.2乙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坏甲方的名誉,不得开发甲方已有客户。如乙方提供的业务信息同甲方现有业务发生冲突,甲方可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客户的其他来源渠道,已有的业务合作记录、甲方业务拓展人员与目标项目的联系记录等),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4.3乙方提供业务资源并成功导入的客户,在停止业务操作后超过180天以上(从最后一笔回款之日计算),甲方可视为新客户独立开发。4.4本协议并不构成甲乙之间的任何劳动或雇佣的法律关系。经甲方授权同意后,乙方以甲方公司名义进行商务谈判或签订购销合同,应保证合同的真实和合法性,对私自所签订的合同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未经过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擅自以甲方员工、受托人或其他任何身份,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4.5乙方每次导入业务需填写附件中的《业务确认单》给甲方,以便明确双方责任。第五条异常处理5.1甲乙双方合作的项目出现异常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如实通报相关信息,并积极协助甲方完成项目款项追收。5.2甲方每次同乙方结算款项时,需考虑客户应收款逾期产生的资金本息,未全部回款结算的订单不计算收益,在下个结算周期时累计进行计算。如出现客户恶性拖欠(拖欠时间超过30天),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结算任何款项。5.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项目独立审核,除非乙方存在以下情形,乙方不承担甲方为收回款项所产生的任何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1)乙方向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对甲方隐瞒重要事实;(2)乙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第六条保密条款6.1甲乙双方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严格保守双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对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对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双方对于上述商业信息及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未尽到保密义务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均须根据损失额做出相应的赔偿。6.2协议期限终止或提前终止后,保密义务继续有效。第七条争议的解决7.1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江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第八条约束制度8.1对于业务中未全部回款结算的订单不计算考核利润,在下季度累计进行计算;如客户应收款逾期产生的资金本息,未全部回款结算的订单不计算收益,在下个结算周期时累计进行计算。如出现客户恶性拖欠(拖欠时间超过30天),公司有权暂停向结算任何款项。8.2对于业务中所有的政策风险由于违反国家政策制度风险的,事业部所有伙伴需如实告知公司。事业部伙伴对所导入的业务的政策风险附有连带责任关系。第九条违约责任9.1因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本协议及附件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承担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及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若甲乙双方均有责任的,分别承担其相应责任损失。9.2乙方如违反甲方要求的反商业贿赂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对甲方商誉所带来的损失。第十条其它10.1本协议及附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加盖有效章后生效。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的,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版本号:HH.2016–事业部合伙人合作协议第3页/共3页10.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0.3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成为无效,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将不受任何影响。甲方:江门市恒浩供应链有限公司(盖章)乙方:(签字)法人/授权签约人:法人/授权签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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