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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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系列部署,加快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创新步伐,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规范集团公司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及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是指面向集团公司主业核心技术需求,通过技术研发及工程化示范,产出具备产业化前景的工程化技术成果,对提高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集团公司主业发展具有显著意义的项目。第三条重大项目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核心技术与装备研发项目:以集团公司主业急需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设计技术、系统集成技术、关键装备、新材料、新产品、生产工艺与施工工艺技术、综合技术解决方案,以及在生产中能为集团公司带来明显降低成本、提质增效、节能减排等的实用技术等为研发内容的项目。(二)创新技术的示范工程项目:即依托自身技术成果或引进外部技术成果,开展创新技术的工程示范项目。2本办法所称技术成果引进是指通过一定方式从国内外的企业、研究单位、高校等外部机构获得先进、适用、原始创新技术的完整知识产权或技术使用权的行为,不包括单纯的设备购置、技术服务采购等行为。第四条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遵照以下原则与要求进行:(一)聚焦主业,突出重点。各二级子公司根据主业发展的核心技术、产品或装备需要,提出重大项目立项建议,集团公司统筹决策。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的项目需求,由科技管理部根据集团公司的战略规划,提出立项建议,集团公司决策。(二)明确目标,强调应用。以产出具备产业化前景的工程化技术成果、支撑集团公司主业发展并获得显著效益为重大项目实施目标,实现技术成果的工程验证与示范应用。(三)分类管理,全面支持。实行项目分类、分阶段管理,在技术研发阶段、工程示范阶段,根据责任主体性质分别给予资金与政策支持。(四)加强监督,突出绩效。强化项目过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后评价管理,突出对重大项目承担单位的技术成果积淀及应用状况的考察与评价。(五)集聚人才,建设平台。结合重大项目的实施,培养和凝聚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建设一批高水平研发平台,全面提升集团公司持续科技创新能力。第五条为保证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集团公司建立“以集3团公司投入为引导,以各子公司投入为主体,以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为补充,以社会化资本合作为延伸”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强调合理配置资源,加强审计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二章职责体系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总揽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工作,负责审定重大项目的总体原则、任务布局、专项要求,协调系统性、长远性、跨专业、跨部门的资源配置。第七条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重大项目的总体布局、研发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咨询评议,为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建议。第八条科技管理部是重大项目的牵头组织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项目管理制度与规范的制定、项目申报与评审的组织、项目实施的指导与监督。第九条中节能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研院)作为集团技术孵化主体平台,接受集团公司委托负责重大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主要职责包括:立项审核、过程管理、项目验收、推动成果应用、知识产权管理和参与研究开发等,配合相关部门作好资金拨付、后评价等工作。第十条牵头申报重大项目的子公司(含中研院)是保证重大项目顺利实施并完成预期工作目标的责任主体,负责重大项目的具体实施,接受监督检查,开展成果转化应用。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所申报的重大项目负领导责任;重4大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执行责任人与项目技术负责人。第十一条财务管理部会同科技管理部、中研院等负责重大项目的概预算评审、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等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科技管理部会同审计部负责重大项目验收的财务审计、后评价等工作。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十二条科技管理部每年第三季度,采用“自下而上”、并辅以“自上而下”的方式,组织征集子公司及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下一年度的重大项目研发需求及建议,启动重大项目年度立项工作计划。第十三条中研院对征集结果进行技术分析,研究提出重大项目立项计划建议方案,提交科技管理部审核,经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评议后,报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十四条在重大项目立项计划中,子公司提出的项目,直接由相关子公司编制项目申报书;集团公司总部提出的项目,由中研院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科技管理部面向集团公司系统内发布,对应专业子公司依照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申报指南可以定向发布,也可以多向发布。多向发布时,由中研院会同科技管理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申报书预审,选定进入正式评审的单位。第十五条中研院会同科技管理部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申报书评审工作,并综合研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5评审工作包括形式审查、技术评审、预算评审和综合评审四个环节。形式审查、技术评审由中研院会同科技管理部负责进行,技术评审采取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方式进行;预算评审由财务管理部会同科技管理部、中研院等共同进行;综合评审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中研院召开会议,对各承担单位的技术能力、组织保障、技术引进方式、产学研合作情况、成果转化推广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评价。第十六条重大项目立项建议方案以适当方式听取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关专家的咨询意见并修改完善,经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提出决策建议,提交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含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定。特别重大的科技创新项目,报请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第十七条审定的重大项目由科技管理部发布立项通知,并与重大项目牵头单位、中研院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第十八条创新技术的示范工程项目获得立项后、拟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前,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履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项目的投资概算与财务评价指标按集团公司示范工程项目标准核定。第四章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第十九条为促进重大项目的实施,中研院会同科技管理部分专业成立管理小组,以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对6于协同要求较多的项目,还应建立统筹管理机制。中研院与承担单位协商,派员参与重大项目的研发。第二十条重大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三年,集团公司对跨年实施的重大项目实行总目标控制下的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各重大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分解年度研发计划,按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编制要求,细化年度工作任务,编制年度预算,报请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中研院审核确认,形成集团公司年度总体计划,并纳入集团公司年度预算。第二十一条中研院会同科技管理部建立重大项目执行档案,并按照执行周期与控制节点,对项目的小试、中试和示范工程等进行全过程监控、评估和督查。按时完成预期目标的,应及时申请项目的阶段与总体验收;需要优化调整、延续实施或终止执行的,应说明原因,经中研院会同科技管理部提出审核意见的建议,报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第二十二条对于集团公司科技创新的特别需求,中研院会同科技管理部根据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通过对执行中的相关重大项目进行任务调整,或采取另行组织研发任务的方式进行。涉及总预算调整的,按程序报批。第五章验收与后评估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中研院会同科技管理部组织项目技术验收;审计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7行审计。第二十四条核心技术与装备研发项目验收,包括研发阶段验收和项目结题验收;创新技术工程示范项目验收,仅执行项目结题验收。第二十五条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阶段任务或整体任务完成之后的3个月内,向中研院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应在计划完成时点3个月前向中研院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第二十六条中研院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验收申请,中研院会同科技管理部组织专家验收小组进行技术验收。第二十七条技术验收应形成专家组意见,意见包括:通过验收、改进后复议、未通过验收三种结论。具体按重大项目的验收与后评估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八条通过研发阶段验收并审计合格的项目,进入下一任务阶段;通过项目结题验收并审计合格的项目,由科技管理部颁发验收证书。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建立重大项目科技成果报告制度。成果报告既要说明项目的研发目标、过程、成果等,又要说明项目研发过程的经验教训、应用推广方式及产业化建议等。重大项目科技成果报告在集团公司一定范围内公开、共享。第三十条重大项目结题验收后,中研院和科技管理部负责跟踪技术成果应用情况,组织开展后评估工作。技术成果应用跟8踪周期一般为五年。第三十一条重大项目的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三年以上,对集团公司主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集团公司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三十二条实施重大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集团公司重大项目资金、实施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项目牵头单位应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将重大项目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科技管理部根据已审批与建议上报的重大项目任务与计划,结合集团公司经济运行的统筹安排,提出资金预算建议,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对核心技术与装备研发项目实行“实报实销”制度,即重大项目的阶段任务审计验收合格后,集团公司委托中研院拨付重大项目资金。创新技术的示范工程项目资金一般由承担单位自行解决;特别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科技管理部会同战略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确定资金支持方式、额度等,履行审批手续。第三十五条重大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立项时的预算评审意见,按照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和经济合理原则,细化项目收9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并做好预算的宏观把控。第三十六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经费预算结构控制使用项目资金。执行过程中,项目预算总额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科目之间确需调整的,按重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办理。第三十七条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并签署意见,作为重大项目申请验收材料的组成部分上报集团公司。第七章知识产权和成果管理第三十八条承担单位应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项目实施全过程,明确项目知识产权目标,掌握知识产权动态,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强调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促进知识产权应用并取得成效。第三十九条一般性质的核心技术与装备研发项目,在研发阶段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项目任务书或有关协议规定执行。由集团公司和承担单位共有的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研院代表集团公司实施。科技管理部与中研院建立项目成果档案,积极推进成果应用。集团公司投资的相关实业项目,优先使用重大项目技术成果。属于产业化应用示范性质的项目,集团公司视情况可适当给予政策与资金支持。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核心技术与装备研发项目、涉及技术引进10的创新技术的示范工程项目,应事先对所涉及的各项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及利益分配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控制合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依法保护好合作各方的权益。第八章罚则第四十条集团公司建立重大项目组织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不端科研行为等,由科技管理部会同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提出处理建议后,提交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含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会)研究决定。第四十一条对于骗取、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况予以缓拨、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执行,并取消承担单位及有关人员今后三年申请重大项目的资格;涉嫌违纪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依据本办法,科技管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与配套办法,包括但不限于重大项目评审细则、重大项目实施管理细则、重大项目验收与后评估实施细则、重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第四十三条由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牵头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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