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管理与核算办法第1页共13页公司管理制度—————————————————————————————研究开发费用管理与核算办法研究开发费用管理与核算办法第2页共13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开发费用管理,规范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提高纳税管理水平,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是以各个研究开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本办法所称研发费用是指公司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一)人员人工研发费用范围列入研发费用的政策依据备注1、研发人员(含外聘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国科发火【2008】362号、财企【2007】194号、国税发【2008】116号可加计扣除2、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财企【2007】194号3、为研发人员支付的福利费国科发火【2008】362号4、为研发人员支付的工会经费5、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职工教育经费6、与研发人员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股份支付)(二)直接投入研发费用范围列入研发费用的政策依据备注1、材料费国科发火【2008】362号、财企【2007】194号、国税发【2008】116号可加计扣除2、水电费3、动力费4、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国科发火【2008】362号5、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三)折旧费、租赁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费用范围列入研发费用的政策依据备注1、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经营租赁费。国科发火【2008】362号、财企【2007】194号、国税发【2008】116号可加计扣除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的国科发火【2008】362号、财企【2007】研究开发费用管理与核算办法第3页共13页折旧费、经营租赁费。194号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4、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四)设计费用研发费用范围列入研发费用的政策依据备注1、新产品设计费,包括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税发【2008】116号可加计扣除2、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财企【2007】194号国税发【2008】116号可加计扣除(五)装备调试费研发费用范围列入研发费用的政策依据备注1、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国科发火【2008】362号、财企【2007】194号、国税发【2008】116号可加计扣除2、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国税发【2008】116号可加计扣除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财企【2007】194号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费用不能计入。(六)无形资产摊销研发费用范围列入研发费用的政策依据备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国科发火【2008】362号、财企【2007】194号、国税发【2008】116号可加计扣除(七)研发成果确认费用研发费用范围列入研发费用的政策依据备注1、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等费用。财企【2007】194号国税发【2008】116号可加计扣除2、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财企【2007】194号(八)其他费用研发费用范围列入研发费用的政策依据备注1、研发人员办公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国科发火【2008】362号、财企【2007】194号研究开发费用管理与核算办法第4页共13页2、专利申请维护费国科发火【2008】362号3、研发活动会议费、差旅费、外事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财企【2007】194号(七)与(八)的费用合计一般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九)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研发费用范围列入研发费用的政策依据备注1、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财企【2007】194号国税发【2008】116号注2、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公司拥有,且与公司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税发【2008】116号注1: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注2:对公司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加计扣除条件的,可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注3: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本公司提供《委托外部研究开发项目—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五),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将无法实行加计扣除。第三条研发费用实行“预算控制、足额归集、分项管理、专账核算”的管理办法。第二章研发项目管理第四条公司技术委员会负责研发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合同签订和内部成果评审等工作。生产计划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市场部负责与研发项目专利申报相关的工作。(一)研发项目应编制《研发项目立项报告》(附件六),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报技术委员会、财务部、市场部、人事行政部、生产计划部各一份。《研发项目立项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课题名称、特征及适用的工程项目;2、项目负责人;3、立项目的;4、技术方案;5、项目组人员安排;6、研发费用预算、明细及各年金额;研究开发费用管理与核算办法第5页共13页7、研发项目进度安排;8、相关人员签字及公章。(二)无论项目成败,项目组均应编制《研发项目结题报告》(附件七),交技术委员会审批后,报技术委员会、财务部、市场部、人事行政部、生产计划部各一份,《研发项目结题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课题名称、特征及适用的工程项目;2、项目负责人;3、技术方案及创新点;4、研发项目成果及效用情况说明;5、结论;6、相关人员签字。第五条生产计划部年初组织市场部、技术部、设计部、工程部、采购部、财务部编制本年度研发计划及相关费用预算,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第六条财务部应将与研发项目相关的全部费用作为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实施研发项目同时又承担生产任务的部门和人员,要合理界定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界限,不得将研发费用随意列入施工成本,也不得将构成工程实体的成本费用列作研发费用。第七条若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项目研发活动的,财务部应设置有关明细账,对研发费用按不同的研发项目进行归集和核算。第八条研发费用开支审批程序(一)工资及工资费用1、技术部、设计部等有研发项目的部门,应在每月28日前,向人力资源部报送本部门的《研发项目人员考勤表》(附件二)。2、人力资源部根据各相关部门报送的《研发项目人员考勤表》,将工资及工资费用合理分配至不同的研发项目,并于每月30日前向财务部提供《工资及工资费用汇总表》(附件三)。总工程师、主管设计的副总经理和副总工程师及其他研发人员,如同时参与多个研发项目,应将其工资及工资费用按参与项目时间分摊到相关研发项目。(二)办公用房屋建筑物折旧及租赁费、装修费、水电费、办公费1、折旧、租赁费、装修费由财务部根据研发机构人员占用面积,按月计算出研发机构应分摊的费用后,按人数比例合理分配至不同的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管理与核算办法第6页共13页2、水电费、办公费由财务部根据不同研发项目组成员占公司办公总人数的比例,按月合理分配至不同的研发项目。(三)成果确认费、产权注册费由市场部申请(需注明具体研发项目或课题名称),分管市场部的副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审核后列支。(四)委托外部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由设计部、技术部申请(需注明具体研发项目或课题名称),主管设计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审批,并附经受托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项目一研发费用明细表》(附件五),经财务部审核无误后列支。(五)其他研发费用其他研发费用具体包括:材料动力费、差旅费、通讯费、设计费、资料费、会议费、外事费、设备维护费、装备调试费、专家咨询费、新品检验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其他研发费用的开支由项目组长申请(需注明具体研发项目或课题名称),经副总工程师、主管设计的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审签,财务部审核无误后方予列支。第九条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研发机构是指按照《国家认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53号)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形式的研发机构,以及企业内部设置的、经当地市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研究院所,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联合设立的博士后站、中试基地、实验室等。第三章核算内容及科目设置第十一条财务部应设置“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无形资产-专利”等二级科目,准确、合理的核算各研发项目的各项研发费用支出。第十二条研发费用核算内容一、“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本科目核算公司从事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化支出,本科目按“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明细科目设置及核算表”(附件一)要求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费用发生时,按研发项目,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XX部门—XX工程项目—XX课题—明细科目”(例如:研究开发费用管理与核算办法第7页共13页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技术部—郴州项目—硫酸生产沸腾炉内取热设备—工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二、“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本科目核算公司从事研发活动所发生的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在费用发生时,按研发项目,借记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XX部门—XX工程项目—XX课题—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三、“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月末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四、“无形资产—专利”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在形成资产时,借记“无形资产—XX专利”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第四章纳税申报及加计扣除第十三条对于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公司财务部在积极申请加计扣除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请相关责任部门在业务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提供:序号资料内容资料提供部门备注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技术部、设计部附件六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技术部、设计部附件六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件四)财务部附件四4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董秘办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技术部、设计部、市场部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结题报告等资料技术部、设计部、市场部附件七确认?第十四条根据税法规定,对发生的研发费用按以下规定计算申报加计扣除:(一)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摊销年限及该无形资产成本研究开发费用管理与核算办法第8页共13页的150%在税前扣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第十五条对委托外部研发的项目,设计部应在委托开发合同中要求受托方提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