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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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临武县金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9月1一、目的规范临武县金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运用,保护公司、智力成果实践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二、涉及单位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三、具体内容1.定义1.1知识产权定义本办法涉及的知识产权,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该属于时代电气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包括公司与他人共享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1)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用权;(2)商标权,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专用权;(3)著作权,包括对专著、论文、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形式的作品享有权;(4)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设计方案、工艺文件、试验报告)和经营秘密(经营合同、客户名单与销售渠道)权利;(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6)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其它智力成果和活动的权利;(7)《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1.2职务发明定义即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成果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本职工作或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其所在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退职、离退休或调动工作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一年之内完成的,与原单位承担的相同或类似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是指经本单位同意后在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单位名称的。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2.机构与职责2.1机构公司的知识产权由技术管理部统一归口管理,三中心及各业务单元设立知识产权分管人员。2.2职责22.2技术管理部负责:2.2.1制定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规章制度及管理流程;2.2.2制定公司知识产权工作长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参与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2.2.3编制公司年度知识产权相关经费预算并归口管理;2.2.4组织、指导、协调、检查三中心及各业务单元的知识产权申报及管理工作;2.2.5组织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及培训;2.2.6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相关数据及资料的统计及汇总;2.3财务资产部负责:知识产权相关经费预算的审批及日常结算。2.4其他职能部门、三中心及各业务单元:负责实施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严格执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3.权利归属与分享3.1公司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3.2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产生的知识产权属于子公司与母公司共享;3.3对于委托外单位开发或与外单位合作开发所形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在签订委外合同或合作合同前就应约定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权属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的,权利归完成单位;3.4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记,其专用权依法归公司所有;3.5由公司主持、代表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专著、论文、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形式的作品,设计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属于公司;3.6不对外公开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等商业秘密权,属公司所有。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产品设计、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产品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工艺参数、技术指标、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方法、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招投标文件等;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33.7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应由公司依法进行界定,如对界定结果不服,可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出诉讼。4.管理4.1知识产权工作须纳入计划管理,渗透到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各环节。4.2公司实行知识产权报告制度:4.2.1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在完成的全过程中,完成单位和有关人员要采取暂时保密措施,保证知识产权不致泄密和流失。4.2.2发明创造在完成后30天内,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将其内容和拟保护措施上报技术管理部,并作初步审查,对有价值的成果在10天内作出处置。4.2.3各业务单元每年1月30日前向技术管理部报告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及转让情况。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业务单元要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办法进行资产评估,并上报技术管理部:4.3.1知识产权转让4.3.2知识产权许可给外商或外单位实施4.3.4与外单位或外商合资、合作实施知识产权4.3.5以知识产权入股或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4.3.6其他有必要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情况4.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4.4.1公司设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组织机构,由技术管理部归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报、管理和运用工作。4.4.2公司下发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管理办法及流程。4.4.3公司设有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专项费用,用于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培训,补助专利申请、审查、维持,商标注册、续展,知识产权诉讼及竞业限制等项开支。4.4.4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项目组必须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4.4.5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完善信息获取手段,培训信息检索与分析人员。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做好研究、开发各阶段技术资料的归档、保存及使用管理。研究、开发过程中,要4做好技术资料记录、保管工作,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实验数据、记录、工作底稿、图纸、声像等技术资料收齐,按各研究阶段整理送技术档案管理部门登记、归档。4.4.6建立职工发明创造申报制度,对在研究、设计、开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须及时向技术管理部申报,提出拟保护的内容,技术管理部组织有关专家对拟保护的内容进行评定,确定应采取的保护措施,即确定是否申报、何时申报、申报何种知识产权。5.知识产权的申报5.1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须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5.2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要填写《专利申请表》,发明人或设计人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做出评价。具体申请步骤请参照《专利申请流程》。5.3对不宜申报专利又确实有价值的科研成果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申请技术秘密保护,结果上报技术管理部备案。5.4著作权和商标的申报流程请参阅《著作权管理办法》和《商标管理办法》。6.知识产权的实施6.1技术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展要求,积极为公司实施国内外知识产权服务。各业务单位对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积极实施,本单位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要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6.2在签订专利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商标许可等合同时,须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属、保护、收益等条款,经技术管理部审查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6.3在重组联合、建立股份制、股份合作企业、以技术投资入股或合资创办企业,涉及知识产权进行产权交易或许可贸易时,必须根据国家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6.4公司在引进技术、设备决策前,须委托有关部门分析相关知识产权信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方案;特别在引进技术、设备中含有知识产权的,先由技术管理部核实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提出有关可行性建议,并定期监视其法律状态。6.5公司在进行产品销售和出口贸易时,要检索和分析产品在销售国家或地区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息,并明确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6.6公司在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时,技术管理部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7.知识产权的保护57.1公司全体员工都有权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如发现侵权行为,必须及时报告技术管理部,由技术管理部向有资质的律师机构咨询后再采取必要的行政或司法措施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同时,公司也要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在经营生产活动中被控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及时报告技术管理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7.2鼓励全体员工积极收集、研究与本公司和行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对不符合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有关申请和授权的,及时向技术管理部通报,技术管理部应不失时机地向知识产权局就该申请或授权提出异议和请求有关部门宣告该知识产权无效。7.2.1建立论文发表的前置登记审查制度,对有可能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除外);对不宜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由所在单位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作为公司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报技术管理部备案。7.2.2公司对商业秘密须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保密制度、保密协议、保密设施。在职、离退休留用、借调、进修、培训人员要自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未经公司同意或许可,不得擅自将属于公司的技术成果或信息泄露、发表、使用或转让。对涉及或可能知悉公司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科技、管理或相关业务人员,公司必须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并支付有关保密费用。对重大科研项目或对单位经济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公司可与相关人员另行签订单项保密协议。此外,公司还应与核心技术人员、高级管理、销售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并支付补偿金。约定这些员工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为公司的竞争对手工作,或从事可能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工作。7.3建立参观、来访接待制度。除规定参观范围、介绍内容、注意事项外,对涉及技术秘密的研究、实验、生产、制造、保存等重点场所,必须采取专门的防范措施。8.奖惩8.1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者或被认定为职务技术秘密项目的完成者给予表彰、奖励或报酬,并作为考核其能力、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8.2公司应对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特性和功能给单位带来收益的员工给予奖励。8.3公司应设立知识产权工作奖,每年根据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给予奖励。8.4公司应对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做出的专利及其实施效益定期评价,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兑现应分配的利益与奖励。被授予专利权后,公司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1年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对6著作权作者的奖励不少于1000元,对新商标设计人的奖励不少于1000元。技术秘密的奖励金额与发明专利相同。公司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8.5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9.考核9.1公司要有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并将其列入各部门及其领导的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9.2考核指标是指对知识产权特性和功能的运用状况,包括专利拥有量、实施率、收益率;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知识产权事务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经费落实;专利奖惩执行等指标。附加说明:本办法由技术管理部归口并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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