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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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当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对策作者:吴巧新张建国陈添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7期摘要当前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均有大幅度增多,在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和情况,部分问题影响较大。本文通过对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知识产权情况建议作者简介:吴巧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张建国,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研究方向:刑法、经济法;陈添,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61-03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法律赋予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权利。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其的利用和开发能力往往是能决定一个企业甚至一个国家在经济上的核心竞争力。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包括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侵犯专利权的犯罪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在学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被称为“经济毒品”,原因就在于此类犯罪对经济发展的侵害性不亚于毒品犯罪。本文通过对2010年至2014年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的分析,提炼出案件的有关共性,分析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分析基础上归纳特定和原因,努力找到一定的方式加以解决当前问题,从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为知识经济保驾护航的司法功能。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基本情况(一)案件数量和人数2010年至2014年期间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曙区院)公诉部门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60件,其中2010年1件,2011年8件,到了2012年数量增至23件,随后的2013年、2014年案件数量较为稳定,分别为17件,11件。犯罪嫌疑人人数共94人,其中2010年3人,2011年、2012年均为28人,2013年20人,2014年15人。龙源期刊网(二)涉及罪名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类型的犯罪共有七个罪名,其中假冒专利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海曙区院没有办理到,另外四个罪名按照数量排序分别为侵犯著作权罪33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2件,假冒注册商标4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件。(三)适用强制措施和案件处理结果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94名犯罪嫌疑人中,有3人被逮捕,其余91人均被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18人最终未被起诉,以相对不起诉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结案。被提起公诉的76人中,有4人被法院判处实刑,其余72人均被判处缓刑或者单处罚金,适用非监禁刑比例达94.74%。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及原因1.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两家专业化不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由经济侦查干警、甚至是派出所干警担任。侦查人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以及此方面的法律知识、侦查手段都有所欠缺。实践中,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互相交织,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把握,导致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进程不畅。随着科技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出现智能化犯罪的趋势,侦破难度也就相应增大。同时,对于以普通刑法专业或者刑事诉讼法专业为主的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来说也存在类似问题,相关知识储备普遍感到不足。2.取证存在难度。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技术不断升级,在以新技术为内容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往往没有留下痕迹、物证,侦查人员难以辨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使侦破工作难度加大;同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组织严密,采用高新技术等各种手段逃避公安、工商、版权等部门的查处,使其犯罪行为能够大行其道;另外,这类犯罪组织内部往往存在隐秘的分工,会积极进行窝赃串供、协调配合,再加上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只注重抓获犯罪嫌疑人,而忽视证据的收集、固定,致使犯罪证据、作案工具和赃款赃物难以及时获得。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畅。现阶段我国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实行多部门负责制,工商、专利、版权、质监、海关、商标、文化、公安等机关都对相应的知识产权享有管理、执法权。但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并没有有效建立,情报共享、案件移送、协作配合、备案以及审查、情况反馈等方面还不到位,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后也可能得不到妥善的处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方面还存在欠缺,对受理的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把握,或者是为了避免麻烦的手续,对案件降格处理,并没有移送公安机关。个别案件犯罪嫌疑人与当地的管理部门人员也许有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敏感的经济利益,受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等方面的影响,有关单位没有将案件及时移送,存在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现象。龙源期刊网公民普遍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在我国,除了直接侵犯知识产权现象相当严重外,消费、使用假冒或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现象更是相当普遍。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历史比较短,人民群众对该种犯罪危害认识不足,在文化和观念上缺乏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意识,普遍对低价销售盗版产品,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等行为持宽容心态,并不觉得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而是认为“智慧属于全人类”,甚至会觉得这种行为是“拿来主义”、“盗版扶贫”。在这种观念影响下,公众对公安机关侦办知识产权犯罪不够关心,难以很好的配合。三、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出现的新情况1.当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出现行政、民事和刑事相互交叉等情况,部分司法人员欠缺该方面的专业知识,办案难度和风险增加。我国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与司法双轨制保护。具体而言,在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执法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必然会涉及到民事侵权的认定问题,从而产生与民事侵权诉讼的交叉。同时,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也涉及到侵权人已经受到的行政、刑事处罚能否免除其民事责任的问题及刑事罚金与民事赔偿金的处理等问题。上述问题时有交叉,从而导致当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民事、行政的比例大幅度攀升。而由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述特点,使得司法人员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具备丰富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经验和法律基础。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我国现在的司法体系是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一般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没有知识产权法庭,但是比民事更为复杂和重要的刑事案件却是在基层法院进行一审,相当多的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欠缺此方面的专业知识,审理该类案件有些力不从心。如海曙区院办理的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对于该案涉及的众多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司法人员无法做出判断,最后只能多次向上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权威人士和其他有专业知识的人寻求帮助,该案最终才能得以解决。2.当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逐步向网络蔓延的趋势,从而导致出现的问题也逐渐增多。当今社会由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公民通过网上等渠道购物相当便捷,公民的消费意识和习惯正在发生改变,由此产生的网络售假等现象也就应运而生。由于在网络上销售侵权产品具有客户分散、成本较低、不容易被发现以及销售便捷等特点,网络售假的情况便显得越来越严重。如我院办理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有60%以上的案件系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且呈现逐年递增趋势。由于大量案件出现在网络上,导致部分案件在侦查和认定事实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部分问题暂时还无法完全解决。如在办理该类案件时,由于网络销售的特殊性,几乎每个案件都存在虚假交易的情况,也涉及到物流费用等问题,如何认定销售金额就成为一大难点,各个地方的法院认定标准不尽相同。前几年鄂尔多斯羊绒衫侵权案件被媒体报道后,“天价罚金”曾引起社会热议,当时争议的焦点也就是涉案货物的销售金额应该如何确定。海曙区院办理的网络售假案件中,几乎每个案件都存在是否需要扣除“虚假交易”的金额以及运费是否需要从总金额中扣除等一系列的问题,而在部分案件中上述问题涉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该罪或者是否需要上升上一档次量刑等情况,理应慎重。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也没有可以参照的固定标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不完全相同,部分案件扣除了运费,而部分案件没有考虑扣除,对是否需要扣除虚假交易金额标准也不一致,这样有可能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受到社会的质疑。龙源期刊网跨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激增并引发较多问题。宁波是重要的港口城市,也是外贸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当前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或多或少涉及外国,有些侵犯的知识产权在外国注册,有些案件涉案物品准备出口到外国,有些犯罪嫌疑人本身就属于外国人,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近年来,随着我市外贸规模的扩大,假冒商品跨国犯罪问题日益凸显。该类案件大多数是外国籍客商与国内不法分子相勾结,外商通过多种途径向内地企业下订单,通过外贸代理生产或者购置假货,然后通过进出口公司出口到指定国家。如我院办理的毕经帅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就是被告人在接受哥伦比亚客商的订单后,在没有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衬衫,后在出口报关过程中被海关查扣导致案发的。此类案件具有较为明显的几个特点,首先,由于该类犯罪行为通常只有在海关查验时才有可能被发现,而海关查验的比例相当低,因此可以认为有相当多数量的假冒商品很有可能已经出口到外国而没有被发现。其次,此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也容易引发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该侵权产品没有在国内销售,直接出口到外国,如果该产品没有在当地注册,有可能不构成犯罪。我院办理的部分跨境侵犯知识产品案件也碰到了这样的问题。再次,由于该类案件中涉外人员大多数没有直接出现,当货物被查扣后海关发现构成犯罪时,通常只能抓获到直接出口的犯罪嫌疑人,但是上游买家却无法查实,或者已经身处外国,当然也就无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我院近年来办理的跨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无一例追究到外国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在部分案件中,生产该假冒商标的商品的犯罪嫌疑人也会辩解称自己不知道外商订货的物品是没有商标注册许可的,该辩解如果没有其它证据加以反驳,将使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脱处罚。如我院办理的孙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由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作出了上述辩解,而其他方面的证据又较为欠缺,故最终也无法对其进行处理。4.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存在诸多问题,影响诉讼正常进行。商标侵权犯罪案件本来取证就存在难度,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使得证据也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进一步增加了取证难度。首先,利用网络销售侵权产品地域没有限制,范围可以遍及全国乃至世界各地,传统的取证方式要求将侵权产品的购买者一一查实,该种情况取证成本特别大,而且也不现实。其次,犯罪嫌疑人虽然有部分证据存在电脑中,但是由于电子数据本身容易篡改,真实性存在疑义,涉案数量和金额故很难完全查清,往往只能结合当场查获数量或行为人承认的数量就低认定。第三,由于电子数据成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时间并不长,侦查机关尚缺乏提取电子数据的经验,而且提取程序经常存在瑕疵,从而导致认定上存在争议。另外由于部分该类案件系行政机关移送,其提取电子数据的意识更为淡薄,电子数据提取的及时性、真实性等都难以达到。对于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虽然有关部门已经对电子数据的审查进行过初步规定,但是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等方面的欠缺,对于电子数据的审查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该种证据的证明效力、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等的审查力度不够,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各种问题,从而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四、针对上述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的对策和建议1.加大对司法人员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培训,办理案件过程中适当引入专家证人,部分案件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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