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3‐464141‐2009 独立光伏系统 认证规则 Solar Product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Photovoltaic (PV) stand‐alone systems 2009年9月1日发布 2009年9月15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规则代替CQC/RY274,主要变化如下:调整证书有效期为4年。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要起草人:康巍王克勤翟永辉马洪斌王敏良宋继军薛宇吴京文CQC33-464141-2009独立光伏系统第1页共7页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独立光伏系统的性能认证,适用的产品包括独立光伏发电系统,包括一个或多个光伏组件,支撑结构,蓄电池,充电控制器和典型直流负载。带有专用逆变器的交流负载可看作直流负载。2.认证模式独立光伏系统的性能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认证的申请b.产品型式试验c.初始工厂检查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获证后的监督f.复审3.认证申请3.1认证单元划分独立光伏系统以下全部要求相同的,可以认为是一个产品单元:电气参数包括太阳能组件的类型、标称功率、额定电压;蓄电池类型、额定容量、额定电压;光伏控制器的类型、额定电压、额定电流、控制门限;逆变器的类型、额定容量、额定输入电压、额定输出电压。若不能满足以上所述确定申请单元条件,但是有部件是相同的,应按不同申请单元申请认证,但是可以只进行的必要的补充试验和差异试验。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规格的光伏系统,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3.2.1申请资料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c.产品描述(CQC33-464141.01-2009)3.2.2证明资料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d.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e.其他需要的文件4.型式试验4.1样品4.1.1抽/送样原则型式试验的样品可由CQC派员到生产现场在成品批中抽样,也可由申请人负责按CQC的要求选送样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4.1.2样品数量型式试验样品抽样或送样数量应按照申请单元确定,光伏系统的每个申请单元应至少提交2套系统样品和相关的部件。其中第2套系统样品为备用样品,当试验不合格时,使用第2套样品进行追加试验。4.1.3样品及资料处置CQC33-464141-2009独立光伏系统第2页共7页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4.2型式试验4.2.1依据标准IEC62124-2004《独立光伏系统—设计验证》。独立光伏系统中主要部件也应按相应标准进行全部或部分性能的检测,持有有效认证证书的情况,可减免试验。具体如下:a).光伏组件,按其类别不同,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GB/T9535-1998《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或IEC61215:2005《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或GB/T18911-2002/IEC61646《地面用薄膜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或IEC61730-1-2004《光伏电池组件安全认定-结构要求》及IEC61730-2-2004《光伏电池组件安全认定-试验要求》b).蓄电池,按其不同类别,应符合以下相应标准之一:IEC61960《含碱性或其它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便携式锂蓄电池和蓄电池组》IEC60622《含碱性或其它非酸性电解液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密封式棱柱形镍镉可充电单体电池》IEC60623《含碱性或其它非酸性电解液的蓄电池和蓄电池组-通气式棱柱形镍镉可充电单体电池》GB8897.4-2002《锂电池的安全》JB/T9653-1999《储能式铅酸蓄电池》GB/T19638.2-2005《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YD/T799-2002《通信用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由于蓄电池种类和应用的复杂性,以上并未列出全部的标准。如果客户要求按不同的标准对蓄电池的质量符合性进行评定,CQC和有关试验室将对该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价。对于直-交流逆变器,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GB4943-2001/IEC60950《信息技术设备安全要求》GB4793/IEC61010《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GB19064-2003《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4.2.2试验项目及要求独立光伏系统应按IEC62124-2004《独立光伏系统—设计验证》进行所有项目的检测。此外,对于组成独立光伏系统中的光伏组件,蓄电池和直-交流逆变器,还应按照4.2.1条相应的标准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检测。如果独立光伏系统中的光伏组件、蓄电池和直-交流逆变器已获得相应标准的CQC标志认证或CQC认定有效的认证,则可以免去有关检测项目。4.2.3试验方法依据IEC62124-2004《独立光伏系统—设计验证》对独立光伏系统进行检验;依据4.2.1所列标准对光伏组件、蓄电池、直-交流逆变器等部件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或标准符合性评定。4.2.4型式试验时限一般为5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4.2.5判定型式试验应符合独立光伏系统产品标准IEC62124的全部要求以及按照4.2.1条相应的标准要求。CQC33-464141-2009独立光伏系统第3页共7页产品如有部分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允许申请人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进行试验。重新试验的样品数量和试验项目视不合格情况由检测机构决定,整改期限不应超过6个月。如仍有任何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4.2.6型式试验报告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试验报告。4.3关键零部件要求关键零部件见13-464141.01-2009。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零部件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5.初始工厂检查5.1检查内容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5.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CQC/F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附件1《独立光伏系统性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检查。5.1.2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中一致;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4)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指定试验。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具体人日数见表1。表1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生产规模100人以下100人及以上人日数23同类产品已经获得CQC颁发的CCC证书或自愿证书的情况需要减免检查人日数,可视情况减少1个人日。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CQC组织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CQC33-464141-2009独立光伏系统第4页共7页6.2认证时限在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6.3认证终止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7.获证后的监督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7.1监督检查时间7.1.1监督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12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7.1.2监督检查人日数根据所获证产品的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具体人日数见表2。表2监督检查检查人·日数生产规模100人以下100人及以上人日数127.2监督检查的内容CQC根据CQC/F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9及CQ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CQC/F001-2009中规定的全部条款。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按照附件1《独立光伏系统性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验要求》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7.3监督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7.4结果评价CQ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时,按照9.3规定执行。8.复审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交复审申请,进行型式试验和全要素工厂检查。型式试验由申请人按CQC要求送样,进行部分项目检测,必要时进行全项目检测。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具体人日数见表3。表3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生产规模100人以下100人及以上人日数23CQC33-464141-2009独立光伏系统第5页共7页9.认证证书9.1认证证书的保持9.1.1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4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9.1.2认证产品的变更9.1.2.1变更的申请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性能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零部件发生变更时,或CQC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9.1.2.2变更评价和批准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试验和/或工厂检查,则试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试验和工厂检查按CQC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9.2.1扩展程序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