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重点梳理一、总则部分1、本法制定原因: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供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第1条)2、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已发指定的集中采购迷路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2条)3、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第2条)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第2条)5、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等。(第2条)6、服务:是指出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第2条)7、政府采购应该遵循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3条)8、注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5条)9、政府采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第7条)10、政府采购的优势: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第9条)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有例外情况(第10条)二、政府采购当事人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第14条)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际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第15条)3、采购代理机构为集中采购机构。(第16条)4、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第16条)5、集中采购的具体要求: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服务良好的要求。(第17条)6、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21条)7、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第22条)1)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上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精英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注意: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页数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第22条)9、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第24条)10、注意: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时热的合法权利;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更不得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授权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第25条)三、政府采购方式1、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最主要的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26条)2、邀请招标符合的条件:(第29条)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29条)四:政府采购程序1、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第35条)2、在招标采购中废标的条件:(第36条)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相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竞争性谈判程序:成立谈判小组+指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第38条)4、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程序: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第40条)5、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第42条)五、政府采购合同1、政府采购合同试用合同法。(第43条)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46条)3、与同一供应商的补充合同和追加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10%。(第49条)六、质疑与投诉1、供应商人位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利收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利收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想采购人提出质疑。(第52条)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55条)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面对投诉实行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偷书人和于头数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且可以是具体采购情况,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57条)七、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有关政府采购的额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59条)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第60条)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第63条)4、注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第64条)八、法律责任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油漆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和通报。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诉人进行协商谈判的;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71条)2、采购人、采购大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法嘴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已发给予行政处分: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收回挥着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第72条)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理采购金额5‰-10‰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为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清洁严重的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俄才沟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蒸蛋利益的;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而提供虚假情况的,以上1-5条中违反一条中标成交无效。(第77条)4、注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改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第83条)九、附则1、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好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设计国家安全的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第85条)2、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8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