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前言质量评价是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通过运用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本地区工程质量的状况,为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分析、研究基础材料,从而掌握质量动态,以便对每个时期制定科学的决策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实行目标管理,达到预测、预报、预防的目的,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同时也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统计信息,对施工企业健康发展起到信息导向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和建筑业质量管理的深化改革,2000年以后,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等级核验制改为竣工验收备案制,国家于2001年7月起陆续颁布了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过去用以评价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一些指标已不复存在,建立新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建筑业质量管理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本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为导向,结合我省实际,采用点面结合的方法,通过一系列定性或定量的数据,运用数理统计学理论,建立“质量计算指数”数学模型,从而能够较准确地得出反映本地区建筑工程各质量评价分项指数和总体质量评价指数,并得出本地区质量状况的综合性结论。21.定义1-1工程质量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1-2质量评价通过统计分析有关数据和计算质量指标指数,衡量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对质量状况进行分析评估。1-3质量指标指数反映质量指标变动程度的相对数1-4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一定范围内的质量评价指标,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1-5监督抽检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2.评价原则2-1评价指标体系力求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比性,简便适用,易于得出综合性结论。2-2各项评价指标能较准确地反映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定的主控指标,重视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永久性质量缺陷和交付使用等情况。32-3统分结合,各分项评价指数既作为总评价指数的因子,又可作为单项内容的评价结果,有利于分析比较,满足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统计信息的需要。2-4便于信息化管理,尽可能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3.评价指标3-1一级指标3-1-1施工质量验收指数3-1-2监督检查指数3-1-3社会监督指数3-1-4工程质量监控指数3-1-5重大质量事故指数3-1-6获奖工程指数3-2二级指标3-2-1施工质量一次验收合格指数3-2-2经处理通过验收指数3-2-3观感质量良好指数3-2-4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指数3-2-5工程质量检查合格指数3-2-6质量投诉指数3-2-7工程质量返修指数3-2-8工程质量受监指数43-2-9设计文件审查指数3-2-10重大质量事故指数(一、二级指标相同)3-2-11获奖工程指数(一、二级指标相同)3-3三级指标3-3-1施工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3-3-2地基基础经处理通过验收率3-3-3主体结构经处理通过验收率3-3-4装饰经处理通过验收率3-3-5其他使用功能、环境质量经处理通过验收率3-3-6观感质量良好率3-3-7监督抽查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钢结构重要连接部位合格率3-3-8监督抽查主要钢筋数量、位置及保护层厚度合格率3-3-9监督抽查楼板厚度合格率3-3-10监督抽查天面、厨、卫、浴防水合格率3-3-11监督抽查电气系统调试合格率3-3-12监督抽查给水管道通水、排水管道通球合格率3-3-13省级以上质量检查合格率3-3-14地市级质量检查合格率3-3-15县区级质量检查合格率3-3-16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投诉率3-3-17一般性质量问题投诉率53-3-18工程质量返修率3-3-19工程质量受监率3-3-20设计图审查率3-3-21二级以上(含二级)质量事故率3-3-22三级质量事故率3-3-23四级质量事故率3-3-24获部级以上奖项工程率3-3-25获省级奖项工程率3-3-26获地市级奖项工程率4.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操作方法4-1质量评价指数体系及加权数一级指标权数二级指标权数三级指标权数施工质量验收指数1.2施工质量一次验收合格指数1.0施工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1.0经处理通过验收指数-1.5地基基础工程经处理通过验收率1.5主体结构工程经处理通过验收率1.2装饰工程经处理通过验收率1.0其他使用功能、环境质量经处理通过验收率0.8观感质量良好指数0.8观感质量良好率1.0监督检查指数1.6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指数1.8监督抽查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钢结构重要连接部位合格率1.2监督抽查主要钢筋数量、位置及保护层厚度合格率1.26监督抽查楼板厚度合格率1.0监督抽查天面、厨、卫、浴防水合格率0.7监督抽查电气系统调试合格率0.7监督抽查给水管道通水、排水管道通球合格率0.5工程质量检查合格指数1.5省级以上质量检查合格率1.5地市级质量检查合格率1.0县区级质量检查合格率0.5社会监督指数-0.5质量投诉指数1.0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投诉率1.0.一般性质量问题投诉率1.0工程质量返修指数0.7工程质量返修率1.0工程质量监控指数0.3工程质量受监指数1.0工程质量受监率1.0设计图审查指数1.0设计图审查率1.0重大质量事故指数-0.8重大质量事故指数(一、二级指标相同)\二级以上(含二级)质量事故率1.2三级质量事故率1.0四级质量事故率0.7获奖工程指数0.7获奖工程指数(一、二级指标相同)\获部级以上奖项工程率1.5获省级奖项工程率1.0获地市级奖项工程率0.774-2综合(总体)指标质量评价指数计算K0=∑q1a1/∑∣a1∣K0—综合(总体)指标质量评价指数Q1—一级指标质量评价指数A1—一级指标质量评价指数加权数4-3一级指标质量评价指数计算K1=∑q2a2/∑∣a2∣K1—一级指标质量评价指数Q2—二级指标质量评价指数a2—二级指标质量评价指数加权数4-4二级指标质量评价指数计算K2=∑q3a3/∑∣a3∣K2—二级指标质量评价指数q3—三级指标(%)a3—三级指标加权数4-5三级指标4-5-1施工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施工质量一次验收合格工程项数÷施工质量验收工程项数)×100%。4-5-2地基基础经处理通过验收率(地基基础分部经处理通过验收工程项数÷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工程项数)×100%。84-5-3主体结构经处理通过验收率(主体结构分部经处理通过验收工程项数÷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工程项数)×100%。4-5-4装饰经处理通过验收率(装饰分部经处理通过验收工程项数÷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工程项数)×100%。4-5-5其他使用功能、环境质量经处理通过验收率(其他分部经处理通过验收工程项数÷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工程项数)×100%。4-5-6观感质量良好率:(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工程中观感质量良好的工程项数÷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工程项数)×100%。4-5-7监督抽查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钢结构重要连接部位合格率(监督抽查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钢结构重要连接部位合格工程项数÷监督抽查工程项数)×100%。4-5-8监督抽查主要钢筋数量、位置及保护层厚度合格率(监督抽查主要钢筋数量、位置及保护层厚度合格工程项数÷监督抽查工程项数)×100%。4-5-9监督抽查楼板厚度合格率(监督抽查楼板厚度合格工程项数÷监督抽查工程项数)×100%。4-5-10监督抽查天面、厨、卫、浴防水合格率(监督抽查天面、厨、卫、浴防水合格工程项数÷监督抽查工程项数)×100%。4-5-11监督抽查电气系统调试合格率(监督抽查电气系统调试合格工程项数÷监督抽查工程项数)×100%。4-5-12监督抽查给水管道通水、排水管道通球合格率(监督抽查给水管道通水、排水管道通球合格工程项数÷监督抽查工程项数)×100%。94-5-13省级以上质量检查合格率(1—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作出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的工程项数÷质量检查总工程项数)×100%。4-5-14质量检查合格率(1—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作出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的工程项数÷质量检查总工程项数)×100%。4-5-15县区级质量检查合格率(1—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作出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的工程项数÷质量检查总工程项数)×100%。4-5-16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投诉率:(统计周期内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投诉属实的工程项数÷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工程项数)×100%。4-5-17统计周期内一般性质量问题投诉属实的工程项数÷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工程项数)×100%。4-5-18工程质量返修率:(统计周期内质量返修的工程项数÷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工程项数)×100%。4-5-19工程质量受监率:(受监工程项数÷在建工程项数)×100%。4-5-20设计图审查率(经设计图审查工程项数÷在建工程项数)×100%。4-5-21二级以上(含二级)质量事故率(发生二级以上质量事故工程项数÷在建工程项数)×100%。104-5-22三级质量事故率(发生三级质量事故工程项数÷在建工程项数)×100%。4-5-23四级质量事故率(发生四级质量事故工程项数÷在建工程项数)×100%。4-5-24获部级以上奖项工程率(获各类部级以上奖项工程项数÷竣工验收工程项数)×100%。4-5-25获省级奖项工程率(获各类省级奖项工程项数÷竣工验收工程项数)×100%。4-5-26获地市级奖项工程率(获各类地市级奖项工程项数÷竣工验收工程项数)×100%。4-6质量投诉率、工程质量返修率、重大质量事故率、获奖工程率通常以千分率的单位制,为平衡整体,以百分率为计算单位,各指数计算统一乘10作调整系数。5.评价指标解释5-1施工质量一次验收合格施工质量一次验收合格是指由参与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验收组,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施工合同和相关技术标准,认定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不存在需整改后再行验收的问题,同时,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未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需责令重新组织验收,认定质量竣工验收合法、有效,验收一次通过,并由验收组以书面形式做出同意验收的确认。115-2经处理通过验收在工程建设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最基层的验收单位—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但也存在一些非正常的处理情况,如存在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等,根据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这种情况仍可予以验收和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即质量管理中所称的“让步验收”,也就是说,本工程属于不符合原设计的质量要求,但仍能使用的“处理品”,这类工程虽然仍列入通过验收的范畴,但与正常通过验收的工程在质量上是有区别的。5-3观感质量观感质量是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有等级区别的检验项目,即有“好、一般、差”三个级别,达到“好、一般”等级的通过验收,评定为“差”的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补救,待处理完成后再行验收。同时,观感质量评定结果也是现行各级工程评优和反映工程治理质量通病水平的基础性数据。5-4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根据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受监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由于监督抽查直接由质监机构完成,抽查子样直接来源于实体母样,反映实际工程质量真实可靠性高。5-5工程质量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法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12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必然受到严重影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中,通常以抽查的形式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