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重点梳理一、总则1、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第2条)2、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第3条)3、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采购的行为。(第4条)4、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而委托采购代理采购的行为,(第4条)二政府采购当事人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17条)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已发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套件的证明材料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第20条)1)就同意采购项目想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6)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21条)三、政府采购方式(详见采购法第三章第26条)四、政府采购程序1、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31条)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31条)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并且需要以非现金的支付方式。(第33条)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第33条)5、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第34条)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共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第44条)五、政府采购合同1、、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第48条)六、质疑与投诉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第52条)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第53条)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七、监督检查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第59条)八、法律责任1、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行为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第66条)2、供应商行贿中标后期擅自不履约等罚款5-25万(第66条)3、采购人违反----(第67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第68、74条)集中采购机构违反-----(第75条)供应商违法----(第72、73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反----(第75条)九、附则1、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7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