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建筑系统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要求,结合全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系统内各层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安全总监;非法人机构(区域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的总经理、主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也属于企业负责人范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内各层级企业、各层级非法人机构(区域公司、分公司、事业部)及各施工项目。2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内容:(一)传达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有关制度;(二)检查下级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三)检查施工现场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使用管理、专项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外协施工队伍的使用管理等。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一)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法人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就近的非法人机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二)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项目将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第七条各层级企业应制定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计划,明确带班人员、时间和内容,且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工作日的25%。3第八条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带班检查时,应指定专人填写《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记录》(见附表1),并由随行工作人员拍摄工作照,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第九条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相关记录应保存至项目竣工后至少6个月时间。第三章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第十条项目部应制定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计划,明确带班生产人员安排、工作时间、任务以及奖惩等。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严禁违章指挥;(三)发生突发事件及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展开应急抢险及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只要从事施工作业活动,项目负责人就应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第十三条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设置标牌,公示当日带班生产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每月现场带班生产的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现场带班生产时,应认真填写《项目负责4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记录》(见附表2),并存档备查。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相关记录应保存至项目竣工后至少6个月时间。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各层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对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有明确的要求或规定;(二)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责任单位或项目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给予通报和相应的经济处罚。(一)未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二)未按照制度进行现场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的;(三)未按要求进行记录和存档备查的。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各级企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附表1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记录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经理检查情况处置要求及措施其它带班领导检查时间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企业和项目各存一份6附表2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记录项目名称:带班领导日期时间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置需向下一班带班人员交接的事项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