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GMP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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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日本GMP规范一.药品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规范1.概述A.定义B.生产控制主管和QC主管C.负责产品安全的配剂师D.产品的工艺规程2.生产控制A.生产控制法规和生产卫生控制法规B.生产控制主管的职责3.质量控制(QC)A,质量控制法规B.QC主管的职责4.与生产控制、质量控制相关的其它职责A.验证等操作规程B.验证C.投诉处理D.产品召回E.自检F.培训5.延伸到两个或多个车间进行的生产二.药品生产等的厂房、设施规范1.药品等的生产商A.对制药工厂而言,生产控制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不适用的建筑物和设施B.生产控制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适用的成品药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C.生产控制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适用的原料药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D.无菌制剂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E.无菌原料药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F.生物制剂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G.不成批(NotConstitutingaLot)的血液制品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H.放射性制剂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I.医用纱布和吸收棉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J.例外的情况,例如在药房配制药品K.准药品(Quasi-Drugs)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L.化妆品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M.生产控制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适用的医疗器械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N.生产控制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适用的非无菌医疗器械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O.生产控制标准和质量控制标准适用的无菌医疗器械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P.维修医疗器械(RepairingMedicalDevices)的生产厂房的建筑物和设施2.药品等的进口商A.进口药物处理的建筑物和设施B.准药品、化妆品或医疗器械的进口处理的建筑物和设施3.概述A.定义4.药品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第一部分:总则A.生产控制主管和QC主管B.产品安全药剂师C.产品工艺规程D.合同事项(延伸到两个或多个车间进行的生产)第二部分:生产控制A.生产控制法规和生产卫生控制法规B.生产控制主管的职责第三部分:质量控制A.质量控制法规B.QC主管的职责第四部分:与生产控制、质量控制相关的其它职责A.投诉的操作规程B.投诉处理C.产品召回D.自检E.培训药品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规范1.总则定义第一项1.本规范中的术语“标签和包材”是指产品的容器、外包材、说明书以及贴在容器和外包材上的标签。2.本规范中的术语“批”是指在一个生产周期中的一个连续的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具有均一性质的一批产品。[包括原料和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经进一步加工成为成品的物质(以下提到时称为“中间体”;第三项下的第一段第二条、第六项下的第一段第2-D条和第二段的第1-A,F,J条、以及第八项下的第一段第1-A和B条)。3.本规范中的术语“控制单位”是指已经经证实为具有均一品质的一批标签和包装材料。4.本规范中的术语“验证”是指确认和证明从生产厂房和设备、操作步骤和过程以及其他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方法(以下称为“操作规程”)得出的预期结果。5.本规范中的术语“洁净区”所指的范围包括生产操作区(以下称为“作业区”)、原材料称重和药物配制区以及容器清洗后的晾放区。6.本规范中的术语“无菌区”所指的范围包括作业区里无菌药物和消毒后容器晾放的区域、药物灌装及容器密封区、无菌操作区例如执行无菌检验及相似操作的区域。生产控制主管及QC主管第二项1.药品生产商(以下称为“生产商”)应该在每一个生产车间指定一个负责生产控制单位的人为生产控制主管以及一个负责质量控制单位的人为QC主管,他们在产品安全药剂师的监督下履行职责。2.质量控制单位应该独立于生产控制单位之外。3.生产控制主管不应该被赋予具有任免与之协作的QC主管的权利。产品安全药剂师第三项1.产品安全药剂师应该履行以下职责:(1).监督生产控制主管和QC主管;(2).通过对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的结果进行适当的评估,决定是否放行产品出车间;(3).依据报告的文件,确保验证、自检、培训以及在第15项下的第5段第1条指定的确认工作能顺利而恰当的执行(报告的文件见第10项下的第1段第2条、第11项下的第1段第2条、第14项下的第一段的第2条以及第15项下的第5段第2条)。(4).第11和12项指定的职责。2.生产商应该努力促使产品安全药剂师有效地履行他的职责。产品工艺规程第4项对于生产相关药物的每一个生产车间,生产商应该为每一个产品项目准备一份产品工艺规程,其中须描述以下内容:(1).生产指令(2).生产程序(3).当要生产的药物包括第15-4项下的第二段第2-A条指定的生物制剂、(厚生省)大臣指定的1960年通过的145号法案中的第43项下第1段指定的药物、运用基因重组技术生产的药物、运用基因重组技术生产的原料药、运用人或动物细胞培养技术生产的药物或运用人或动物细胞培养技术生产的原料药(以下称为“生物制品”)时,须描述以下内容:A.对于从人、动物、植物或微生物提取出来做原料的物质,须提供名称、来源、性状、成分及它的含量以及其它的质量标准。B.在生产或分析和检验中使用的动物(以下称为“被使用的动物”)的质量标准(包括繁殖和喂养动物的方法)(4).其它必要的内容2.生产控制生产控制法规和生产卫生控制法规第5项对于每一个生产车间,生产商应该制定一份生产控制法规,来描述原材料等的储存、生产过程的控制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同时对于每一个作业区,生产商也应该准备一份生产卫生控制法规,来描述厂房、设施(包括分析和检验的厂房、设施,以下同此)和相关操作人员的卫生学状况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生产控制主管的职责第6项1.生产商应该促使生产控制主管根据产品工艺规程、生产控制法规或生产卫生控制法规恰当地履行好以下与药品生产控制相关的职责:(1).发布生产指令,描述生产过程中的说明、注意事项及其它必要的内容。(2).亲自履行以下职责或者基于认同这些职责的前提下派一个预先指定的人去履行:A.根据生产指令生产药品B.制定每批药物的批生产记录(如果药品不构成批,则为其制定生产代号也可以,以下同此)C.确定每一批产品的标签和包材是正确操作的,没有贴错包错的,并有确认记录。D.按批恰当地储存原料和产品,按控制单位恰当地储存标签和包材,并且处理原料、标签和包材、产品的接收和分配,并有相关的记录。E.确认厂房和设施的清洁,并有相关记录。F.确保生产人员的卫生状况合格,并有相关记录。G.对厂房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包括仪器的校准),并有相关记录。H.其它必要的职责。(3).根据储存、接收和分配的记录文件,确认生产控制和生产卫生控制已恰当地履行,并在写给产品安全药剂师的报告中报告结果。(4).保存生产、储存、物料的接收、分配以及生产卫生控制记录至记录日期之后三年[如果被记录的药品标明了货架寿命(包括有效期,下同),则保存至货架寿命后一年]2.当生产生物制剂等剂型时,除了以上提到的职责外,生产商还应该促使生产控制主管根据产品工艺规程、生产控制法规或生产卫生控制法规恰当地履行好以下与生物制剂等剂型生产控制相关的职责:(1).亲自履行以下职责或者基于认同这些职责的前提下派一个预先指定的人去履行:A.当原料、产品为失活的,或包含在原料和产品里的微生物为失活的或这些微生物在生产过程中被消除掉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失活的原料、产品或者被消除的微生物对药品所造成的污染B.当生产过程中运用到了生物化学技术,例如发酵等的时候,采取必要的不间断的测量措施例如测量温度、氢离子指数等指标来控制生产过程。C.如果生产过程中运用到绘制柱色谱图的仪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仪器遭到微生物的污染,必要的时候测量内毒素。D.当采用了在孵化箱内持续供应培养介质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持续释放液体介质的不间断的培养方法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孵化箱孵化条件的稳定。E.除了在生产中忙碌的人员以外,要尽量限制闲杂人等进出作业区。F.执行以下关于人员卫生学的职责:(1).尽量降低人员进出无菌区或生产操作区的频率(2).不要指派在生产中忙碌的人员去喂养被使用的动物(在生产中使用的动物的喂养除外)G.执行以下关于在无菌区或洁净区工作人员的卫生学职责:(1).规定生产人员必须穿好无菌工作服、工作鞋、帽子和面罩。(2).规定生产人员必须定期体检(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以确保他们不会携带有可能通过微生物污染原料或药品的疾病。(3).当生产人员携带了有可能污染生产环境的超标的(数量或种类)微生物时(包括传染性疾病例如皮肤和头发病、感冒、创伤或者不明原因的腹泻、高烧症状),规定他们必须及时将此情况上报。H.除了在生产车间按正常、恰当的方式饲养被使用的动物(用做分析和检验的动物除外)之外,尚需通过在使用前密切监测其生存状况来区分携带传染性疾病的未使用动物或不适合在生产车间使用的动物。I.处理所有物料(仅限于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的物料)和被微生物污染的宰杀后的动物尸体,以规避对公众健康和卫生造成的危险。J.制定关于处理生产中使用到的微生物的品系的记录,须包括以下几点,且此记录须保存至记录日期之后五年。(1).每个容器中所盛微生物的名称和数量(2).转移日期,以及负责转移微生物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是企业,记录其名称、地址)(3).生物学性质和检验日期(4).次培养状况K.在生产其他药品的过程中,禁止使用处理痘病毒、急性骨髓灰白质炎病毒、孢子形成病原体或结核分枝杆菌的空间的设备和器具,每一种产品均需贴上标签标示(2).制定该生物制剂每批的生产、储存、物料的接收、分配以及生产卫生控制记录并保存。3.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法规第7项对于每一个生产车间,生产商应该制定一份质量控制法规来描述收集样本及评估检验报告的方法,以及其它必要内容。QC主管的职责第8项生产商应该促使QC主管根据产品工艺规程或质量控制法规系统、恰当地履行以下有关质量控制的职责:(1).亲自履行以下职责或者基于认同这些职责的前提下派一个预先指定的人去履行:A.按批收集原料和产品的样本、按控制单位收集标签和包材的样本以进行分析检验,并有记录。B.按批或者控制单位对收集到的样本进行分析检验并有记录。附文:当下面一到四条的分析检验是由生产商运用下面一到四条的对合适的分析检验不引起妨碍的检验设备或机构独力承担时,此规定不适用。(1).只换包装的药品的分析检验:其它的检验机构。(2).原料、标签和包材的分析检验:生产商的其它检验设备或由(厚生省)大臣指定的检验机构。(3).产品的高放射性生理化学检验和动物试验:生产商的其它检验设备或由(厚生省)大臣指定的检验机构。(4).产品的分析检验[除外第(3)条中的分析检验]:生产商的其它检验设备C.从每一批产品中留一批样品,样品的数量至少应该是做必不可少检验所需数量的两倍,这批样品应该自生产之日起,在适当的储存条件下储存三年[如产品已标明货架寿命,则储存期限为货架寿命加上一年。对放射性药品为货架寿命加上一个月]。附文:此规定对于不构成批的药品不适用。D.执行对分析检验设备和仪器的定期检查和保养(包括仪表的校准),并有记录。E.其它必要的职责。(2).评估分析检验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将结果报告给产品安全药剂师和生产控制主管。(3).所有分析检验记录应保存至记录之日后三年[已标明货架寿命的药品,保存期限为货架寿命加一年]。附文:对不构成批的药品此规定不适用。2.当生产生物制剂等剂型时,除了以上提到的职责外,生产商还应该促使QC主管根据产品工艺规程、或质量控制法规恰当地履行好以下与生物制剂等剂型质量控制相关的职责:(1).亲自履行以下职责或者基于认同这些职责的前提下派一个预先指定的人去履行:A.通过恰当的鉴别标示分开样品,避免样品的混合交叉污染。B.在生产过程中的恰当时机履行对质量控制意义重大而又很难做到的分析检验C.除了按正常、恰当的方式饲养被使用的动物(仅限于用做分析和检验的动物,此段同)之外,尚需通过在使用前密切监测其生存状况来区分携带传染性疾病的未使用动物或不适合使用的动物D.处理所有被微生物污染的物料(仅限于在分析检验过程中污染的物料以及被使用动物宰杀后的尸体,以规避对公众健康和卫生造成的危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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