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项目验收程序一、预验收阶段1、联合试生产请示;2、联合试生产请示批复;3、经过1—6个月的联合试生产,且试生产基本正常后,建设单位编制试生产报告。试生产报告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在联合试生产时可同时进行各单项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煤矿消防设施、爆破器材库等均按设计完成,以及档案管理等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二、验收阶段4、煤矿建设项目试生产结束后,直接向煤炭工业局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文件(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一式三份)。5、经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勘察验收通知书要明确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6、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向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勘察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勘察验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得到勘察验收中介服务机构的确认。7、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勘察验收报告审查-2-备案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由煤炭行业管理、煤炭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组成。三、验收结束办理各种执照阶段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煤矿建设单位下达竣工验收意见书。9、根据竣工验收意见,办理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以上程序及下述各项竣工验收必备基础资料是根据国家对煤矿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规定及其它矿实际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整理的资料目录,不一定全面,仅露天煤矿项目竣工验收基础资料整理时作为参考。附件一:露天煤矿移交验收资料目录附件二:内蒙古自治区煤矿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127号文件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3-露天煤矿移交验收资料目录第一篇文件汇编第一卷项目前期主体工程报请、审批文件1、立项申请2、立项审批3、项目核准4、总体规划设计5、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6、可行性研究报告书7、初步设计(含安全、环保、水保、建筑防火、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五项设计专篇)8、初步设计概算9、初步设计设备清单10、地质勘探有关资料11、地质勘察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12、土地征用报请、审批等有关文件13、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4、主体工程开工报告及批准开工报告1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第二卷安全专篇1、安全专篇报审文件-4-2、安全专篇审批文件3、安全专篇竣工验收申请文件4、安全专篇竣工验收意见第三卷环保专篇1、环保专篇报审文件2、环保专篇审批文件3、环保专篇竣工验收申请文件4、环保专篇竣工验收意见第四卷水保专篇1、水保专篇报审文件2、水保专篇审批文件3、水保专篇竣工验收申请文件4、水保专篇竣工验收意见第五卷建筑防火专篇1、建筑防火专篇报审文件2、建筑防火专篇审批文件3、建筑防火专篇竣工验收申请文件4、建筑防火专篇竣工验收意见第六卷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1、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报审文件2、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审批文件3、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竣工验收申请文件-5-4、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竣工验收意见第七卷档案管理1、档案管理组织机构2、档案管理制度3、档案验收申请文件4、档案验收意见第八卷项目竣工验收国家有关文件汇编第九卷企业内部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文件汇编1、基本建设管理安全组织机构2、项目竣工验预收组织机构第十卷单项工程质量监督认证书第十一卷设备检测报告第二篇证件第一卷建设单位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2、采矿权证3、土地产权证4、企业生产安全资格证5、矿长资格证6、矿长安全资格证7、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8、技术操作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上岗证-6-第二卷工程管理公司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2、资质证3、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第三卷监理公司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2、资质证3、监理资格证第四卷质量监督部门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2、资质证第五卷勘察、设计单位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2、资质证第六卷施工单位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2、资质证3、项目经理资格证4、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第七卷招标代理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2、资质证-7-第三篇建安工程、设备清册1、历年投资完成情况汇总表2、矿、土、安单位工程历年投资完成情况表3、设备移交清册4、移交工程工程量明细表5、单位工程三材消耗明细表6、未完工程明细表7、未完设备明细表8、投资分析第四篇招标资料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3、开标、评标资料4、中标通知书第五篇建安工程施工资料1、单位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单位出图)2、单项工程竣工总图(建设单位出图)3、单位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出图)4、施工图预算5、竣工结算6、图纸会审纪要7、施工单位申报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告-8-8、建设单位批准的开工报告9、单位工程竣工报告;10、单位工程竣工交接证书11、单位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检查与验收纪要;材料进场合格证、试化验单等现场资料12、监理、施工单位施工日志13、单位工程质量鉴定单项工程质量监督认证书第六篇联合试生产1、试生产组织领导机构2、建设项目概况3、工程完成情况(工程量、工作量)4、试生产安全措施5、主要生产系统试生产过程运行数据及试生产结果6、生产辅助系统运行数据及试生产结果7、各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8、试生产期间事故统计(包括伤亡、非伤亡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9、试生产结论第七篇劳动定编定员1、组织机构2、岗位定编、定员3、各项规章制度-9-第八篇移交标准细则1、项目概况2、开工建设时间3、主要建设内容4、移交期生产能力5、试生产情况6、未完成的工程量、特别是5项专篇工程的安排及采取的措施7、达产期预计时间及计划安排第九篇安全操作规程1、安全组织机构2、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0-2、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煤局字[2007]128号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文件内煤局字[2007]128号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自治区重点煤炭企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一日-11-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1)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1)九、《煤矿安全规程》(2006、10、25)十、《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12-十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十三、《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06)1039号)十四、《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05)2605号)十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十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信件、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第四条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国家规定。第五条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审批与竣工验收相统一的原则,其竣工验收暂实行分级管理。鄂尔多斯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计生产能力30、45、60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其它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30、45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年、盟(市)权限外的煤矿建设项目的验收。-13-第二章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基本条件第六条、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齐全、有效,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第七条、建设项目各阶段设计安全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批复文件合法有效。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安全评价等备案围歼合法有效。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投资人)合法,共商营业执照有效。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合法有效。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在设计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各单位、单项工程均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煤矿消防设施、爆破器材库等均按设计完成,并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经过1—6个月的联合试生产,且试生产基本正常。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联合试生产运转结束后,建设单位编制试生产报告。试生产报告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联合试生产报告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一。第三章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第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试生产结束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煤炭-14-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文件(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一式三份)。第十六条、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申请验收。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旗(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上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经审查,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七条、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批的自治区重点煤炭企业的煤矿建设项目,可由煤矿企业直接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可由煤矿企业直接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第十八条、经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勘察验收通知书要明确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九条、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向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勘察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勘察验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得到勘察验收中介服务机构的确认。第二十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勘察验收报告审查备案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煤-15-矿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由煤炭行业管理、煤炭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组成。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煤矿建设单位下达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建设单位申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依据。第四章勘察验收第二十三条、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和煤矿安全评价乙级以上资质。(三)具有矿建、地质、开采、通风、机电、总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每一专业具备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