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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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责任保险案例:甲公司是一家制作航海地图和图表的公司,由于工作失误,在一张地图上没有标出位于一条繁忙的航海通道上的一块危险的礁石。导致乙公司的一艘运载汽油的轮船撞上这块礁石沉没。乙公司以其轮船损失和运载的汽油损失起诉甲公司。同时汽油对附近海滩的污染使许多度假者不来此海滩度假,丙旅馆的客房出租率锐减,丙旅馆也因此损失起诉甲公司。请思考:乙公司与丙旅馆的损失应否由甲公司承担责任?甲公司对乙、丙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甲公司可在事先通过什么方式转嫁自己的风险?(一)法律责任与责任风险(二)责任保险的概念与类型(三)责任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四)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的区别(五)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六)责任保险费率厘定方法(七)责任保险理赔中应注意的事项一、责任保险概述1.法律责任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法律责任与责任风险民事法律责任:即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侵权:过错责任侵权责任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合同责任)(一)法律责任与责任风险2.责任风险由疏忽、过失行为所致第三人的损害,而须由行为人(加害人)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而这种对第三人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为一般所称责任风险。风险的不确定性:涉及他人的财产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后果损失、人身伤害及由此产生的精神伤害等,责任风险所包含的大部分损害赔偿责任都难以有标准去量化,而且还牵涉到世界各国对损害赔偿的规定。(一)法律责任与责任风险(二)责任保险的概念与类型1.责任保险的概念《保险法》第65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二)责任保险的概念与类型2.责任保险与法律关系(p332)(1)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过失责任)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合同责任(违约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二)责任保险的概念与类型(2)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法》……(二)责任保险的概念与类型(3)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成立的要件损害事实或违约事实的存在赔偿责任须是民事性质受害人提出了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原则上已经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第三者(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二)责任保险的概念与类型3.责任保险的种类与承保方式(1)责任保险的种类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场所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个人责任险其他公众责任保险(二)责任保险的概念与类型(2)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单独承保附加承保综合普通责任保险单:同一张保险单保障几个责任(三)责任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责任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为减少损害程度进行积极施救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诉讼费用(三)责任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2.保险责任的归属方式期内发生式OccurrenceBasis期内索赔式Claims-MadeBasis(1)期内发生式以损失(事故)发生的时间为基础,即保险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才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2)期内索赔式以损害事故索赔提出的时间为基础,计算责任事故的有效期。保险人不考虑责任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只要首次正式提出索赔的时间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期内发生式:保险事故发生提出索赔———————————----------------------------------保单起保保单终止期内索赔式:保险事故发生提出索赔-------------------------—————————(追溯期)保单起保保单终止两种赔偿基础的图示(三)责任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3.责任免除战争、罢工;被保险人的故意;被保险人的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雇主责任保险例外);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责任;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三)责任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4.免赔额免赔额的方式定额式定率式免配额的种类绝对免赔相对免赔5.追溯期6.保险费率与保费(四)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的区别1.保险标的不同2.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适用对象不同3.赔偿依据不同(五)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二者结合的方式(六)责任保险费率厘定方法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是根据各种责任保险的风险大小及损失率高低确定的,在厘定责任保险费率时,要考虑以下因素:被保险人的职业性质、行为范围等产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的高低;当地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承保区域大小;同类业务的历史损失资料。(七)责任保险理赔中应注意的事项1.责任审核2.损失核定3.诉讼费的赔偿范围4.确定必要、合理费用的赔偿范围(一)公众责任保险概述(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二、公众责任保险(一)公众责任保险概述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社会公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密云灯会惨剧暴露保险空白公共责任保险被冷落2004年2月5日,在京郊密云的元宵灯会上,发生游人践踏事故,37人死亡,24人受伤。组织此次灯会的密云县密虹公园,并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过“公共责任保险”,因此,灯会事故最终的损失赔偿需要由组织者自行承担。据了解2004年春节期间在北京举办的各种名目的庙会,没有一家做出任何风险安排。而这类场所通常都是人数较多、商贩经营项目繁杂,存在不少风险隐患。东部华侨城获108万预赔款公共场所责任险再受关注2010年6月29日,深圳东部华侨城景区“太空迷航”游乐设施发生塌落事故,事故造成6名游客死亡,10名游客重伤入院,多名游客受轻伤,游乐设施受损。公共场所风险保障再度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7月1日,大地保险向深圳东部华侨城“6·29”事故预付保险赔款108万元,帮助客户做好赔偿等事宜。大地保险为深圳东部华侨城提供了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等一揽子保险保障服务。接到报案后,大地保险立即启动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景区责任方组织现场抢救、善后处理及理赔等事宜。(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1.责任范围2.责任免除3.赔偿处理4.赔偿限额、免赔额与费率5.公众责任保险的常用附加条款介绍(一)概述(二)主要内容(三)赔偿限额、费率、保险费三、雇主责任保险(一)概述1.雇主责任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概述2.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是指承保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它在责任保险中最先产生,且最先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法定保险。(二)主要内容1.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雇佣的人员(包括长期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徒工)在保单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在保单列明的地点、从事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活动时,遭受意外而受伤、致残、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或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医疗费;被保险人支出的有关诉讼费用。(二)主要内容2.责任免除3.赔偿处理只涉及人员的伤残、死亡,不涉及财产损失。4.责任期限(三)赔偿限额、费率、保险费1.赔偿限额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以雇员工资收入为依据。我国法律对赔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现行的做法是:以雇员若干个月(12或24或36)的工资、薪金总额(包括奖金、加班费或其他津贴)来确定赔偿限额。2.费率3.保险费的计算2002年11月8日,佛山澜石一陶瓷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该厂员工从事合同载明的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厂方根据雇佣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2002年12月9日晚,梁某受厂方指派外出收取货款后,回家途中遭遇抢劫而受伤,住院1天,共花费医疗费19434.30元。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该员工是自己跌伤,不是因公受伤,拒绝赔偿。(一)概述(二)主要内容(三)赔偿限额、免赔额及费率、保险费和追溯期四、产品责任保险08年“三鹿奶粉事件”成为社会焦点,一时间,老百姓把目光都集中在了食品安全的问题上。“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要是保证不了,老百姓的生活就会受到影响。类似这次奶粉事件,近些年来食品、药品消费安全问题凸现,波及了大批的消费者。比如:有毒大米、假酒、维C银翘片等。最后受害的还是消费者和企业。如何帮助消费者和企业渡过难关?应求助于有效的商业手段——产品责任险。(一)概述1.概念(1)产品责任:是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简称。即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产品用户、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该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分别或共同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产品缺陷:《产品质量法》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一)概述产品缺陷设计上的缺陷原材料的缺陷制造装备缺陷指示上缺陷产品责任的归属产品责任合同责任原则疏忽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合同责任原则合同责任原则: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应负的责任。这是以合同为基础、为条件,受害者只有与生产者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才能就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对生产者、销售者提出请求赔偿的诉讼。案例:英国1842年WinterbottomvsWright(温特博特姆诉怀特)被告怀特是邮车制造商和修理商,和某驿站站长订有契约,约定由其提供合格安全的马车以运送邮件。原告温特博特姆是驿站雇用的马车夫,在驾驶邮车运送邮件时车辆发生故障严重受伤,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被告以原告不是契约当事人为由抗辩,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败诉。法院认为,被告保证马车处于良好状态的责任是向另一签约方驿站长承担的契约责任,被告无需对马车夫温特博特姆负有责任。审理此案的大法官Abinger认为,原告与被告无契约关系,如果被告败诉的话,每个乘客或任何一个经过路旁的人,只要因邮车受到损害,都可以提起同样的诉讼。在判决理由中他特别强调:“如果责任要扩展到没有契约关系的人,那就会出现最荒谬和最可悲的后果,而对此后果尚看不到任何限制的可能”。由此“无契约无责任”原则确立,即因缺陷产品致害的人不能起诉与其没有契约关系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无契约关系的产品提供者不承担契约责任亦不承担侵权责任。从契约责任原则向疏忽责任原则过渡1916年MacPhersonvs.BuickMotorCompany被告别克汽车公司向汽车零售商出售一辆别克汽车,零售商又把此车售给原告麦克弗森。该案原告在驾驶汽车时,一个车轮破裂使汽车突然倾覆,导致原告被抛出车外而受伤害。有关证据表明,如果事前被告对车轮进行合理的检查就能发现其缺陷,但被告没有这样做。而由于原告并非直接从被告那里直接购得该汽车,所以被告应否承担过失责任,卡多佐法官在该案中宣布:制造商给予注意的责任不受合同关系的限制,受害人无须与制造商有相互关系即可获得赔偿。纽约州法院依此判定别克汽车公司应向麦克弗森承担过失责任。美国法官在此案中创立了产品制造商的过失责任,从而废除了契约关系原则而使用疏忽责任原则作为产品责任事故的判案依据。疏忽责任原则疏忽责任原则:指产品制造商或消售商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契约关系的情况下,因其疏忽造成产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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