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政治-中国历史上三次土地改革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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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三次土地改革及其意义第一次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意义: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了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联合地主一致抗日。第二次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土地改革中,中共贯彻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意义:这种土地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为了保卫胜利果实,翻身农民踊跃参军,积极支援前线。农民的支持,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第三次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斗争时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为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早日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意义:1.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的农民分到了土地;2.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3.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4.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5.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6.摧毁了美蒋反动集团的社会基础。三次土改的区别三次之间的区别:第一次是民族主义时期,中日民族矛盾是主要矛盾,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一致抗日,全国一致反抗日本侵略。第二次是阶级斗争时期,中国人民与国民党反动派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实行有阶级区分的土地政策,联合贫下中农对抗资产阶级。第三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措施,所以保留了富农经济,减少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阻力,为经济恢复建设提供稳定的保障。第三次与前两次的区别:1.范围更广(以往是在根据地或解放区进行,这次是在全国包括少数民族地区推行);2.目的有了新变化(以往是为了赢得革命的胜利,这次是为解放农村的生产力和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3.对富农实行了新的政策(以往是打击或限制,这次采取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4.影响更深远(这次土改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使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中国近代史上中共的土地改革或者革命一共是五次国民大革命时期--------打土豪分田地国共十年对峙时期----1931年土地政策抗日战争-------双减双交政策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召开全国土地革命会议建国后--------1950_1952年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共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1.土地革命时期(国共十年对峙时期)政策: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路线:靠贫、联中、限富、保中小、灭地主(1931)作用:农民在经济上政治上翻了身;农民积极参军参战,发展生产2.抗战时期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作用:有利于团结农民、地主一致抗日3.解放战争时期政策: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路线:靠贫、联中,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土地制度作用:农民分得土地,积极参军、支援前线,成为解放战争胜利的可靠保证4.建国初期政策: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与以往不同:保护富农经济)作用:彻底废除了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农业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5.三大改造时期(对农业的改造)政策:采取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实行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作用: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土地公有制6.十年探索时期政策:小社并大社(片面追求一大二公)影响: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7.改革开放时期政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用: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注意三化)抗战时期和三大改造时期我党对待富农的政策怎样?对待富农政策是我党民主革命时期土地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民主革命的不同时期党对待富农的政策有所不同。现行中学历史教材对民主革命其他时期对待富农政策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惟独抗战时期未提及,而《中国近代现代史》(人教版试验本)下册在提及建国后土地改革对待富农政策时是这样叙述的:“这次土地改革在政策上同过去有所不同,采取了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据此,有的学生会形成这样的错误认识:党在抗战时期对待富农政策与土地革命战争、解放战争两个时期是相同的,即都采取限制、打击富农政策。此外,建国后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时期我党对待富农的政策教材也未提及。那么,这两个时期我党对待富农的政策到底是怎样的呢?在抗战时期,由于这一时期的特殊性,为战胜强大的日寇,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抗日力量,而“富农的生产方式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抗日与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富农,不但有抗日要求,而且有民主的要求。”所以党在抗战时期制定的对待富农政策也充分考虑到这种特殊性,既不是建国前其他两阶段的限制、打击政策,也不是建国后的中立、保存政策,而是在经济上奖励富农生产,在政治上联合富农,切实保障富农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当然对于富农的一部分封建性质的剥削也采取减租减息政策。这一政策能更积极地联合富农一致抗日。国家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如何解决富农问题呢?在民主革命时期,富农是农民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革命性,和地主有区别,虽然党在民主革命不同时期对待富农政策有所不同,但始终未像对待地主那样采取消灭政策。到了社会主义革命阶段,由于农村两极分化加剧,新富农的出现,农村这种自发的资本主义趋势将破坏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并严重损害工农联盟,因此将农民私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党对富农采取由限制富农剥削到逐渐消灭富农阶级的政策。党通过发展互助合作运动、对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等来限制富农经济的发展。当农业合作化到来时,消灭富农阶级的条件成熟了。国家对消灭富农阶级的具体办法,是吸引富农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富农的具体情况,允许他们在完全放弃剥削的条件下参加到合作社中来,有的可以立即取得社员资格,有的则须经过一段时期的集体劳动,由社员大会批准入社。对过去的地主分子也是采取类似的办法,让他们参加到合作社中来。富农和地主通过在合作社和社员们一起进行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农业合作化的实现,富农参加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来,富农作为一个阶级就消灭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国共产党在井冈山(湘赣边区苏区)进行革命斗争时,总结1927年冬到1928年冬土地革命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对推动井冈山土地革命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由于该法是在革命斗争开始不久制定的,规定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没收地主土地;没收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而不是归农民所有;一切土地禁止买卖,分配后除老幼疾病及服工役者外,均需强制劳动。这些规定不符合当时农民的思想和传统习惯,不利于发展革命力量。兴国土地法一九二九年四月,红四军到达兴国,在那里制定和颁发了《兴国土地法》。这个土地法是根据党的“六大”精神,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七月在上杭召开的中国共产党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总结了闽西土地斗争的经验,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其中规定,“没收一切收租的田地山林”,“随即分配于贫农”。“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富农田地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在贫农群众要求没收时应该没收。”“田地以乡为单位,按原耕形势,抽多补少平均分配”。后来闽西又提出“抽肥补瘦”的办法。这些规定都是正确的。由于正确的政策得到广大群众的积极拥护,闽西出现了“分田分地真忙”的大好形势。在很短的时间中,在长汀、连城、上杭、龙岩、永定纵横三百多里的地区内,解决了五十多个区、五百多个乡的土地问题,约有六十多万人得到土地。广大农民欢天喜地,积极从事生产,粮食产量增加,生活也得到改善。一九三○年初,红四军由闽西到赣南。二月七日毛泽东在吉安陂头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批判了江西省委巡视员江汉波阻碍土地斗争的错误,决定一要“分”,二要“快”,端正了赣西南土地革命的方向。二七会议后,赣西南土地斗争蓬勃开展起来。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9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通过,同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规定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乡村在土地改革以前的一切债务;以乡或村为单位统一分配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所有权归农户所有。山林、水利、芦苇地、果园、池塘、荒地等可分土地按标准分配;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湖泊归政府管理。土改前的土地契约、债约一律缴销;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他营业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本法公布前已平均分配的地区,农民不要求重分,可不重分。这个大纲在分配土地时,允许中农保有高于贫农的土地量,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土地。既适应了农民的愿望,巩固了后方,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进行的土地改革提供了经验。经过土改运动,大约在一亿六千万人口的地区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一亿多农民分得了土地。土地改革的胜利,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解放区生产的发展,也改善了他们的生活。广大农民普遍掀起了参军参战和支援前线的热潮,并且积极参加民兵、出民工,支援前线。解放区广大农民群众的大力支援,是人民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五四指示《五四指示》:是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五四指示》揭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指明了方向.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著名的“五四指示”。“五四指示”是在复杂的斗争形势下制定的。当时,全面内战尚未爆发,国共关系尚未破裂,在农民群众的强烈要求下,我党必须对土地政策作重要的改变,但“不是全部改变”。同时,原来的减租政策“并没有完全废止”。1947年8月20日,刘少奇在全国土地会议上曾讲到了“五四指示”产生的历史背景。刘少〖KG*9〗奇说:“当时是和平要破坏,内战要爆发,和平似乎还可能争取,我们没有放弃争取暂时和平的企图,但同时用极大的力量,甚至用全力准备战争。所以当时的方针是争取和平,准备战争”,“为了既不脱离全国广大群众,又能满足解放区群众要求,二者都照顾,使和平与土地改革结合起来,结果就产生了‘五1946年3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着重讨论时局和对策。在会议讨论减租运动和解决土地问题时,任弼时指出,在彻底减租清算的名义下,克服某些过火斗争现象,争取今年内基本上解决农民的土地要求,这“对于巩固解放区是一个重要步骤”。毛泽东说,国民党不能解决土地问题,所以民不聊生。这方面正是我们的长处,现在有了解决的可能,这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之后,中央即起草了一个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电。3月31日,毛泽东致信胡乔木:“起草了一个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电,请你到少奇同志处拿了看一看,请你清出一九四二年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决定(即1942年1月2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政策的决定》——引者注)加以审查,看其中是否有现时已不适用之处,列举告我为盼。”在此之后,刘少奇、任弼时召集前来延安参加全军整编会议的各解放区负责同志邓子恢、薄一波、黎玉等一起进行座谈。邓子恢等提出,各解放区广大农民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斗争中,已开始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根据讨论的结果,由刘少奇、任弼时主持,邓子恢、薄一波、黎玉等参加,由胡乔木执笔,三易其稿,并经毛泽东修改,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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