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28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40-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件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我国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八章及五个附录,主要包括:总则,术语,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系统设计,系统配置和功能要求,系统施工,系统验收,系统的运行及维护等。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所、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武警学院、海湾消防网络有限公司、万盛(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盛安城市安全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利达集团利达安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迅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华同方119城市网络公司。主要起草人:郭铁男、朱力平、吕欣驰、潘刚、马恒、沈纹、王军、马青波、严志明、贾根莲、沈友弟、陈韵、张春华、丁宏军、黄军团、顾全元、李宏文、吕一鸣、卜素俊、魏玲、王同欣、陈南、高宏1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和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保障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防控火灾的作用,实现火灾的早期报警,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1.0.3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公用通信网络系统等相适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Remotemonitoringsystemforurbanfireprotection)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查询,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对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进行管理,并为公安消防部门和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2.0.2监控中心(Monitoringcentre)对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进行集中管理的节点。2.0.3联网用户(Networkusers)将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并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单位。2.0.4报警传输网络(Alarmtransmissionnetwork)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传输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网络。2.0.5用户信息传输装置(Userinformationtransmissiondevice)设置在联网用户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的装置。2.0.6报警受理系统(Alarmreceivingandhandlingsystem)设置在监控中心,接收、处理联网用户按规定协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能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火灾报警信息的系统。2.0.7信息查询系统(Informationinquirysystem)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信息查询的系统。2.0.8用户服务系统(Userservicesystem)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3基本规定3.0.1远程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一个或多个远程监控系统,并且单个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不宜大于5000个;2县级城市宜设置远程监控系统,或与地级及以上城市远程监控系统合用;3.0.2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要求:1为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提供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2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查询;3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服务。3.0.3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列为系统的联网用户;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宜列为系统的联网用户;2联网用户应按附录A的内容将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实时发送至监控中心;3联网用户应按附录B的内容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发送至监控中心。发生变化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应在3日内发送至监控中心,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信息和防火巡查信息应在当日内发送至监控中心。4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监控中心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中,并宜设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位;监控中心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或其他影响监控中心正常工作的设备用房。4.1.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联网用户的消防控制室内。联网用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4.1.3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容量和监控中心的通信传输信道容量、信息存储能力等,应留有一定的余量。4.1.4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4.1.5远程监控系统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等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要求。4.2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4.2.1远程监控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接收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传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2接收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3具有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查询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功能;4具有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5能根据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数据实时更新。4.2.2远程监控系统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控中心应能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3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2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0s;3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应大于3s;4监控中心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之间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2h,并能够动态设置巡检方式和时间;5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应小于1年。当按年度进行统计处理时,应保存至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上;6录音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应少于6个月;7远程监控系统应有统一的时钟管理,累计误差不应大于5s。4.3系统构成4.3.1远程监控系统由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传输网络、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及相关终端和接口构成,如图4.3.1所示。4.3.2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应设置在监控中心。4.4报警传输网络4.4.1信息传输可采用有线通信或无线通信方式。4.4.2报警传输网络可采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构建。4.4.3远程监控系统采用有线通信方式传输时可选择下列接入方式: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电话用户线或电话中继线接入公用电话网;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电话用户线或光纤接入公用宽带网;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模拟专线或数据专线接入专用通信网。4.4.4远程监控系统采用无线通信方式传输时可选择下列接入方式: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移动通信模块接入公用移动网;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无线电收发设备接入无线专用通信网络;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集群语音通路或数据通路接入无线电集群专用通信网络。4.5系统连接与信息传输4.5.1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传输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2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应采用报警按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信息,或通过自动触发装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的信息传输应通过报警监控传输网络进行。4.5.2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宜通过报警监控传输网络或公用通信网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4.5.3火警信息终端应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并应通过专线(网)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4.5.4监控中心与信息查询接口、信息服务接口的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输应通过公用通信网进行。4.6系统安全4.6.1远程监控系统的网络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1各类系统接入远程监控系统时,应保证网络连接安全;2对远程监控系统资源的访问应有身份认证和授权;3建立网管系统,设置防火墙,对计算机病毒进行实时监控和报警。4.6.2远程监控系统的应用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1数据库服务器应有备份功能;2监控中心应有火灾报警信息接收的应急备份功能;3应有防止修改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原始数据的功能;4应有系统运行记录。5系统配置和设备功能要求5.1系统配置5.1.1远程监控系统配置应符合表5.1.1的要求。表5.1.1远程监控系统配置表序号名称配置地点单位配置数量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联网用户台≥12系统的联网用户个≥53报警受理系统监控中心套≥14受理座席监控中心个≥35信息查询系统监控中心套≥16用户服务系统监控中心套≥17火警信息终端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其他接处警中心台≥18信息查询接口公安消防部门个≥19信息服务接口个≥510网络设备监控中心台/套≥111电源设备监控中心台/套≥112数据库服务器监控中心台≥15.2主要设备功能要求5.2.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接收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发送给监控中心;2接收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发送给监控中心;3优先传送火灾报警信息和手动报警信息;4具有设备自检和故障报警功能;5具有主、备用电源自动转换功能,备用电源的容量应能保证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连续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8h。注:用户传输装置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宜具有接收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发送给监控中心。5.2.2报警受理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接收、处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2显示报警联网用户的报警时间、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内部报警点位置、地理信息等;3对火灾报警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确认后应将报警联网用户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内部报警点位置、监控中心接警员等信息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传送,并显示火警信息终端的应答信息;4接收、存储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附录A所列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故障信息进行跟踪、记录、查询和统计,并发送至相应联网用户;5自动或人工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进行巡检测试,并显示巡检测试结果;6显示、查询报警信息的历史记录和相关信息;7与联网用户进行语音、数据或图像通信;8实时记录报警受理的语音及相应时间,且原始记录信息不能被修改;9具有系统自检及故障报警功能;10具有系统启、停时间的记录和查询功能;11具有消防地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5.2.3信息查询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查询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2按附录A所列内容查询联网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3按附录B所列内容查询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4查询联网用户的日常值班、在岗等信息;5对本条第1~4款的信息,能按日期、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建筑物类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