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详解(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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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四月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流程详解3号令回顾•2003年底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的要点:进场交易。•进场交易的对象: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实践操作:应进必进、能进则进。•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对《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中国有股性质发生变化的解读)•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经国资监管机构或中央企业批准的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行为(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2010】11号)免除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交易产权交易全流程信息披露受让申请协议招投标拍卖网络竞价成交签约资金结算可行性研究确认转让主体内部决策制定转让方案评估及备案审计清产核资报批挂牌申请后期工作出具交易凭证变更登记前期准备后续工作产权转让登记受理意向登记意向受理成交审核统一交易规则的出台背景•目的:构建统一交易系统,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交易,促进产权交易行业提升。•组织形式:国务院国资委统一组织协调,京津沪渝四家中央企业进场交易试点机构参与制订。•进度安排:2008年7月,在北京开始第一次统一规则讨论会;2009年3月,操作规则在国资委上网征求意见;2009年6月16日,国资委正式印发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2009年10月30日,京津沪三家产权交易机构在网站联合公布相关细则。统一交易规则的框架体系统一交易规则的主要原则•会员代理制得以落实;•信息发布的标准和要求极为严格;•保护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交易保证金的递交及使用更加规范;•倡导网络竞价作为竞价的主要组织方式;•进一步规范了价款结算行为。受理转让申请——申请程序•转让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国资委32号文列示的情形)转让后失去控股地位or转让全部股权其他股东有意购买or管理层有意购买•转让方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通过其受托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产权转让公告》是《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主要附件,是发布产权转让信息的载体。受理转让申请——申请程序•转让方还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所需提供附件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必需的附件材料。•转让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转让方经纪会员对代理项目负有尽职调查、核实附件材料的责任,一般包括:(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受理转让申请——申请程序•产权交易机构对转让相关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不通过的通知转让方经纪会员补齐或重新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在接收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审核通过的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转让申请——《产权转让公告》•转让方的承诺事项•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与产权标的相关的重要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产权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受理转让申请——《产权转让公告》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一)转让方、产权标的、受托经纪会员的名称;(二)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规模;(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四)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五)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相关批准情况;受理转让申请——《产权转让公告》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六)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信息发布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七)转让标的(或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核准情况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应的审计后账面值;(八)其他应当披露的内容。受理转让申请——《产权转让公告》交易条件(一)产权标的转让底价(挂牌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二)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要求;(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四)对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交易条件作为《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一经公告,不得变更。两个央企集团产权转让项目案例受理转让申请——《产权转让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内容。•在受让方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经批准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同意后,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并公布。受让方资格条件是挂牌条件设计的核心环节,最易引起市场纠纷及监管部门的关注。受理转让申请——《产权转让公告》重大信息(一)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保留意见或重要揭示;(二)管理层拟参与受让的,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在资产评估基准日之后,标的企业发生的重大债权债务或担保事项、租赁事项、诉讼事项、经营损益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等信息。)受理转让申请——《产权转让公告》竞价方式事先约定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保证金设置明确产权交易保证金设置与交纳的相关事项。发布转让信息——发布渠道•在指定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公开发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由产权交易机构共同选择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并在标的企业注册地或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一家以上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中国企业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产权交易机构还可以通过其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或举行项目推介会和洽谈会等多种补充形式,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发布转让信息——发布期限•首次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期以报刊首次登载信息日为起始日。•信息发布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牌。延牌周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牌的,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评估有效期问题发布转让信息——定价•首次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评估值1000万,首次挂牌价1000万以上)•按评估值挂牌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在评估值90%以内转让方可以随意设定再次挂牌价格。(按1000万挂牌后,转让方可在900万至1000万之间再次挂牌)•当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值的90%时,转让方应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批准。登记受让意向——登记程序•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委托经纪会员后可以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意向受让方应当委托经纪会员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申请所需提供附件材料一览表》的要求,)递交相关附件材料。通过经纪会员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联合体受让问题•产权交易机构逐一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登记形式以产权交易系统记录为准。)登记受让意向——登记程序•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受让申请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不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经纪会员告知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调整。例:大宝产权转让项目登记受让意向——登记程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市场规则作出承诺;(二)经纪会员是否对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意见是否明确具体;(三)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四)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本次受让行为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议或批准程序;登记受让意向——登记程序(五)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六)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作出相关承诺并提供收购资金来源合规的证明;转让标的企业及其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管理层受让的认定未经信息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例:某部委下属监理公司产权转让项目登记受让意向——登记程序•产权交易机构在挂牌期满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经纪会员向转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书面告知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意见。•转让方应当在收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挂牌条件,可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资格确认意见。•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机构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的,应与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就争议事项征询国资监管机构意见。登记受让意向——登记程序•产权交易机构最终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后,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意向受让方对未获得产权交易机构的受让资格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资格复核申请书》。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经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产权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组织交易签约——协议转让•挂牌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下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机构应当为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提供在场内行使权利的相关服务和制度保障。(标的企业原股东不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机构应当提示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时充分考虑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因素,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组织交易签约——竞价转让•挂牌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公布的竞价方式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竞价。•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签约——网络竞价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权重报价。•多次报价: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一次报价: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权重报价: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按照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评分体系,由网络竞价系统按照相应权重对竞买人响应的受让条件形成分值,将综合得分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组织交易签约——拍卖•转让方拟采用拍卖方式的,挂牌前委托拍卖机构制作拍卖公告,并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拍卖公告与产权转让公告同时发布,竞买登记的截止日期与挂牌截止日期相一致。•(转让方选择拍卖方式,视同于放弃判断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权利,将此权利交给产权交易机构及拍卖机构。)•如挂牌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项目转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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