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学校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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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实现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学校内审工作质量,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暂行)。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由专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内部经济监督活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和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增加教育经费投入,提高办学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学校审计机构,根据学校2000年机构改革方案设置,校审计室与校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校审计室在校长和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并对学校主要领导负责和报告工作。审计业务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准则,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校长和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规定,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的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聘评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热爱审计事业、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按规定应征求教育部审计主管部门的意见;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依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第六条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恪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树立审计机构的良好形象。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条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第三章审计室的职责和权限第十条学校审计室对学校和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财务收支计划及有关经济活动,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二)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与有关的经济活动;(四)国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五)所属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内部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六)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以及基建(含自筹、捐赠)投资计划的管理及执行情况;(七)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八)对外投资项目和各种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九)对国家财经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财经规章、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十)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十一)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一条审计室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进行三年一轮的定期财务审计,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向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审计室对学校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第十三条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一)学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二)科研、课题经费等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三)学校自筹经费用于基建项目的投资,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四)所属企业单位、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五)学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根据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审计室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由审计室;第十五条审计室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对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第十六条学校审计室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和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三)参加学校制定财务计划、预算分配、奖励办法等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它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校长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七)向上级部门、学校领导和被审单位反映真实情况,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八)检查经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并决定后续审计;(九)参与制定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十)学校审计室的审计、审计调查结果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工作依据;审计室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审计室根据主管校领导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方式,组织不少于2人的审计组,了解被审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制定审计方案,主要包括:(一)编制审计方案依据;(二)被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三)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等;(四)审计组长、成员名单及分工;(五)提前三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主要包括:(一)银行账户、会计凭证及报表、会计资料等;(二)相关的财务运作及内部控制情况;(三)任前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及检查情况等);(四)主要领导的述职(经济)报告;(五)被审单位出具对送审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情况。以上材料应加盖被审单位公章,并由其负责人签字。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应收集有关资料、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据以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一)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二)审查被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三)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取得审计证据和证明材料;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须经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签字后,方可作为报告依据;(四)审计组长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的检查、复核、汇总;审计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时影响审计机构负责人汇报;第二十一条审计终结,审计小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送交审计小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无异议。若有异议,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第二十二条审计室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应当尽快批复,并责成审计室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重要的审计报告应抄报上级主管审计机构。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书面提出,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审计处对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教育部审计主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提请复审。第二十四条审计室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第二十五条审计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管理。第五章审计处理第二十六条被审单位(个人)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及学校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及学校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除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向学校领导依法提出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第二十七条审计室接受有关部门提请或委托所进行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后只提出审计报告,不出据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第六章审计档案的建立第二十八条审计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第二十九条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当分类归入审计档案:(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单位下达的行文;(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单位的书面意见书、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三)审计调查资料和群众来信来访记录;(四)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室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建议,报请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一)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上述所列各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四)不遵守保密规定的;上述所列各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部各事业单位,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学校产业集团及附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单位)、后勤集团、附属医院、科技园。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审计业务规范工程审计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筑法》,认真执行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建筑行业方面的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咨询、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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