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德县国土资源局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学习型、法治型、责任型、诚信型、勤政型和廉洁型机关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首问责任制》、《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限时办结制》、《云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承诺制》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服务承诺制(一)工作职能永德县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县国土资源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县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办法;2.制定全县国土资源管理规划和其它专项业务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3.统一管理全县国土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依法查处违法国土资源案件;负责全县土地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土地估价工作,监督和管理土地、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市场;-2-4.制定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措施,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承办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审查、汇总、报批工作;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编制申报、立项、实施,指导并监督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5.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管理法;负责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探矿或采矿行为;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审查、登记、发证和采矿权、探矿权变更审查登记、依法管理探矿权和采矿权;6.主管全县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承办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管理国土资源有关费用收缴、使用。7.组织实施全县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对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景观、地质遗迹,并做好指导和保护工作;8.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有关测绘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测绘管理工作,行使法定的测绘行政处罚权;9.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资产管理、资本化运营的办法,督促指导和管理国土资源的资本市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实现资源和资本的转化;10.承办县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二)承诺方式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向社会承诺的方式主要是网页服务承诺和服务指南承诺。1.网上承诺。充分利用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平台,将工-3-作职能、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办理结果等承诺事项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2.印制服务指南。将本部门的主要职责、服务事项、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结时限、承办科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投诉及监督电话等内容印制成册,向社会发放,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三)承诺事项1.行政审批事项(1)临时用地审查审批:对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涉及临时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符合权限范围的审查审批。①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②资格条件:a.征得临时使用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并已支付了临时使用的补偿费用或已达成补偿协议;b.不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c.使用期满,临时使用的土地交还原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并恢复土地的原使用条件;d.临时占用耕地的,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e.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4-③必备手续:a.临时用地申请表(原件1份);b.使用临时用地不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完后交还土地并恢复原土地使用条件的承诺书(原件1份);c.临时使用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就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和使用后土地的恢复等事项的协议(原件1份);d.立项批准文件或者其它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它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e.土地分类面积表(原件1份);f.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备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一份。④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初审后受理→审查→出具意见或上报审批。⑤承办科室:土地利用股,负责人:杨天海,电话:0883-5213371;协办股室:耕地保护股,负责人:王学武,电话:0883-5211498。(2)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查报批①政策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七条;云南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指南》;《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08〕80号);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②资格条件-5-A.报批面积是否清楚;B.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是否可行、耕地开垦费是否落实、开垦的耕地是否已通过立项或验收;c.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规费是否准备;d.农用地转用指标余额是否满足;e.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及费用是否到位,安置方案是否可行;f.报件资料是否详细齐全、面积数据是否一致,用地方式分类面积是否清楚;g.供地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h.其他有关规定。③必备手续Ⅰ.城市(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a.项目立项批复文件;b.用地预审批复文件;c.规划许可证;d.选址意见书;e.征地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f.征地听证会议纪要或不需要听证资料;g.征地协议;h.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i.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j.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k.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l.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证明(银行证明);-6-m.自行补充耕地的相关文件材料;n.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或批准文件。Ⅱ.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a.项目建设用地申请表;b.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c.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d.初步设计批复文件;e.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及环保部门的环评意见及规划选址意见;f.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g.委托补充耕地协议;h.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凭据的复印件;i.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听证会议纪要或不需要听证资料;j.征地协议;k.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核文件;l.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发验收文件,或委托补充耕地的协议(原件);m.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调整说明报告(涉及规划调整);n.建设项目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表(涉及规划调整);o.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材料(涉及规划调整);p.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涉及规划调整);-7-q.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r.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s.标注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前、后规划图;t.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w.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x.公路建设用地审查表(公路建设项目提供)及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涉及采矿用地的项目提供);y.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承诺书(采矿涉及环境恢复的项目提供)(原件);z.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或批准文件。备注:以上城市(城镇)批次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材料均需提交PDF格式的电子扫描件各一份(文字材料扫描大小在100KB以内,图件材料扫描大小5MB以内),以建设用地电子报盘。④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初审后受理→审查→出具意见或上报审批。⑤承办股室:耕保股,负责人:王学武,电话:0883-5211498。(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②资格条件a.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b.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8-c.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d.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③必备手续a.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b.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c.项目建设书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核准制和备案制不需要文件);d.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交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并提交委托补充耕地协议或补充耕地承诺书(原件各1份);e.经批准的行业规划(复印件1份);f.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原件1份,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g.注明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电子文件1份);h.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文档1份);i.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需附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土地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的听证会议纪要,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文件;j.其他相关材料。(视具体情况另行通知提交)。备注a.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的措施;-9-b.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办理预审的,国土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c.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④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规划股受理初审→报县政府审核→上级部门审批→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查结果。⑤承办股室:规划股,负责人:赵富军:电话:0883-5213371。(4)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①政策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②资格条件a.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以及纳入指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具体建设项目;b.符合竞买人资格规定。③必备手续:报件资料齐全,内容符合国家和省、市土地供应管理的有关规定。招标拍卖挂牌项目a.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b.投资部门的备案或核准的批复;c.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d.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e.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可行性报告;f.生态、环境影响部门批准文件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g.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资质证明;-10-h.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i.建设用地涉及地质、规划、水利、林业、安全防火等部门,要有相关部门的批文或意见(原件及复印件);j.其他按规定需提供的资料。基础公益性项目a.建设用地申请报告;b.事业单位登记证和资质证明;c.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d.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e.项目总平面布置图;f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g.有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h.建设用地涉及地质、规划、水利、林业、安全防火等部门,要有相关部门的批文或意见(原件及复印件);i.其他按规定需提供的资料。备注:a.确无原件的,可以用复印件加盖确认章;b.报件在上报文字材料同时,还需要报电子文件一份,电子文档为Word或EXCEL文档、图件为JPG文件,使用U盘或移动硬盘上报。④办理程序a.6亩以下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6亩以上30亩以下报-11-市国土资源局审批,30亩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b.申请人申请→土地利用股受理→审查→批复或上报审批。⑤承办股室:土地利用股,负责人:杨天海,电话:0883-5213371。(5)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具体建设项目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①政策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②资格条件a.符合国家颁布的,《划拨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