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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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下发《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要求》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各监管办,各地区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各运输机场:为规范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内容、深度及上报格式,提高飞行程序设计质量,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现将《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要求》下发你们,请各相关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民航局空管办民航局空管局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报告上报要求第三章飞行程序正式(竣工)设计报告上报要求第四章飞行程序修改、优化设计报告上报要求第五章飞行程序航图上报要求附件一飞行程序设计报告主本上报格式附件二飞行程序设计报告副本上报格式关于《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要求》编写说明目录第一条本要求规范了国内所有民用运输机场、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运输机场)飞行程序的修改、优化及新、改、扩建机场飞行程序初步设计和正式(竣工)设计报告的编制内容、深度与上报格式。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我国民用航空飞行程序设计及相关活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程序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要求的相关规定。第三条飞行程序是组织实施飞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建设导航设施的基本依据。为规范飞行程序设计流程,健全科学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运行安全,负责设计和维护本辖区运输机场飞行程序的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在新、改、扩建机场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正式(竣工)设计或飞行程序修改、优化设计后,需形成飞行程序设计报告(以下简称设计报告),设计报告内容须符合本要求有关章节规定,并应征求相关空管和导航设备部门意见后进行上报。第四条设计报告可以分为设计报告主本和设计报告副本(主要包括飞行程序保护区图)两部分。第五条设计报告主本内容包括:设计报告名称、设计号、设计单位、设计完成日期;设计报告项目负责人、程序设计人、项目复核人、飞行程序设计保护区图绘制人签字;前言或说明,介绍飞行程序设计背景和上级审核注意事项;目录;设计报告主体内容:详见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条款;结论和建议;附录(附表和附图)。第六条设计报告副本内容包括:飞行程序设计号、设计单位、设计完成日期;设计报告项目负责人、程序设计人、项目复核人、飞行程序设计保护区图绘制人签字;第一章总则目录;相关飞行程序设计保护区图;保护区图上附控制障碍物表、航图资料、绘图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其他相关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的附件。第七条设计报告的装订与编辑设计报告要求资料齐全,装订整齐,便于审批和存档;设计报告应包括纸质和电子版资料,程序设计单位应确保两种资料内容一致并同时上报;设计报告主本部分应采用“A4”幅面封装,设计报告副本和分册部分可采用“A4”或“A3”幅面单独封装;设计报告(主、副本内容)内容较少时可以合订为单册,较多时可以分为若干分册进行装订,但每个分册应具有完整的主题;设计报告图纸装订应确保图纸折叠后右上角能露出图名,右下角能露出图角注记;设计报告所有分册都应包括封面、封底和扉页。封面标注设计报告名称、设计单位及设计完成日期;装订线的侧面应标注设计报告名称、上报部门全称和完成日期。扉页内容包括:设计报告名称、设计号、设计单位、设计完成日期;设计报告项目负责人、程序设计人、项目复核人、飞行程序保护区图绘制人签字;设计报告中进离场航线、航路航线间的角度计算应统一使用民航局空管局下发的空域数据管理系统软件(航线计算工具)进行计算审核。第八条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是空域规划建设和导航台址批复的基本依据。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报告是在机场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机场建设规模以及空域协调情况,提出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方案和运行最低标准而形成的报告,内容包括:前言;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基础数据;扇区划分描述;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方案及论证结论、飞行程序设计各航段航行诸元的计算和数据、飞行程序设计保护区的计算和绘制、障碍物评估、最低安全高度计算、运行最低标准确定等;第二章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报告上报要求相关航图;机场建设项目批复;空域和航路航线调整方案;机场运营机型说明;障碍物数据表;导航设施布局方案;根据需要协助开展环保研究的相关说明;结论和建议;特殊说明;飞行程序保护区图(需注明所使用的坐标系名称)。第九条前言应包括简要说明和设计依据两部分:简要说明1、说明机场正式名称的全称、四字代码(新建机场除外)和机场等级;2、简述从机场选址至初步设计阶段的大事记或有关设计背景,说明机场飞行程序初步设计与机场总体规划目标的关系;3、对于特殊机场和有特殊规定的程序,其应用规范及运行要求(比如航向台偏置或单向起降运行等)应当在设计报告中进行具体说明。(二)设计依据1、飞行程序设计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2、需要引用文件作为说明依据时,通常只要引用文件名称和文件号即可,例如:根据《终端区区域导航应用指导手册》(民航空发〔2007〕185号)文件。如果个别重要依据需要全文或摘录上报,应将全文或摘录内容附在有关章节的后面;3、根据设计需要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机场工程建设的正式批文;4、使用和参照的最新版本航图和地形图;第十条运行最低标准包括:(一)起飞最低标准;(二)仪表进近运行最低标准;(三)目视盘旋运行最低标准。第十一条相关航图包括:标准仪表离场图(SID);标准仪表进场图(STAR);仪表进离场方案图(进离场程序进行叠加);仪表进近图;目视进近图(如需要);目视离场图(如需要)。第十二条新建导航设施布局方案说明:介绍导航设施布局论证方案,如存在导航台信号遮蔽情况,应分析说明导航信号有效覆盖范围,并将飞行程序的相关运行限制和使用要求在航图上的显著位置进行标注;结合跑道方向说明仪表着陆(ILS)系统的布置位置,包括航向台天线、下滑台天线、指点标等;NDB、VOR/DME及与GP合装DME台的位置;用于IAF或等待定位点的导航设施的位置;用于航迹引导和定位的其它导航设施位置;RNAV程序应当进行导航信号覆盖情况的分析研究,并对飞行航迹、保护区主区和副区的信号覆盖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三条根据需要协助开展环保研究的相关说明包括:(一)程序设计人员必要时应协助机场建设部门参照机场发展规模划定机场运行控制区域,用以限制该区域内幼儿园、学校、居民区等噪音敏感设施及超高建筑物的规划建设;(二)程序设计人员可以考虑城市规划发展部门或者HYPERLINK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机场及周边地区现行以及未来的噪音敏感区域设计程序,尽量避免或降低机场运行噪音对这些区域的影响;(三)设计报告中应当说明城市规划发展部门、HYPERLINK环境保护部门或机场建设部门与程序设计部门间的协调情况和研究结果;(四)噪音问题研究可以考虑三方面内容,一是通过调整进离场航线位置侧向绕过噪音敏感区的可行性分析;二是通过建立消音程序以降低敏感区上空噪音影响的可行性分析及具体建议(如果无法通过航线调整侧向绕过噪音敏感区);三是通过调整机场跑道运行模式以降低噪音影响的可行性分析及具体建议。第十四条结论和建议包括:(一)介绍说明机场飞行程序在运行中的相关限制因素(空域结构、地形条件、净空环境、气象特点和流量分布等),及其对机场的正常运行和增加容量两方面产生的影响和制约;(二)结合相关限制因素,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或规划调整建议。第十五条特殊说明包括:飞行程序设计过程中与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存在差异的说明或论证;导航设计布局过程中如存在导航台信号在较低高度的遮蔽问题,需对运行安全进行论证说明;其它需进行特殊说明的事项。第十六条飞行程序正式设计是组织实施校飞、开放导航设备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重要依据。飞行程序正式设计报告是在机场建设竣工后、投产前的预备阶段,根据机场建设当局提供的竣工原始资料,实测的跑道、导航设施、障碍物等数据以及实际的空域限制和目视助航设施等因素编制的飞行程序设计报告,内容包括:前言;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基础数据;扇区划分描述;飞行程序设计各航段航行诸元的计算和数据、飞行程序设计保护区的计算和绘制、障碍物评估、最低安全高度计算、运行最低标准和高度表拨正程序确定等;相关航图;机场建设项目批复(初步设计之后的相关文件);第三章飞行程序正式(竣工)设计报告上报要求空域和航路航线最终调整方案;机场运营机型说明;障碍物实测表;导航设施批复位置及有关说明;军民航双方签字生效的空域使用协议书或会议纪要;程序设计部门有关降噪措施的介绍说明;特殊说明;拟公布发行的其它航行资料;飞行程序保护区图(应注明所使用坐标系);第十七条前言应包括简要说明和设计依据两部分:简要说明:1、说明机场正式名称的全称、四字代码(新建机场除外)和机场等级;2、简述从初步设计至竣工阶段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大事记或有关设计背景,说明正式飞行程序设计与机场总体规划目标的关系;3、在飞行程序初步设计审批时有遗留问题的,应当在飞行程序正式设计报告中说明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4、对于特殊机场和有特殊规定的程序,其应用规范及运行要求(比如航向台偏置或单向起降运行等)应当在报告中进行具体说明。(二)设计依据1、飞行程序设计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2、需要引用有关文件作为说明依据时,通常只要引用文件名称和文件号即可;个别重要依据需要全文或摘录上报,应将全文或摘录内容附在有关章节的后面;3、根据设计需要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机场工程建设的正式批文;4、《机场工程竣工后正式飞行程序设计任务委托书》;5、双方签字生效的军民航空域使用协议书或会议纪要(此处仅列标题和文件号);6、使用和参照的最新版本的航图和地形图。第十八条运行最低标准包括:(一)起飞最低标准;(二)仪表进近运行最低标准;(三)目视盘旋运行最低标准第十九条相关航图(一)标准仪表离场图;(二)标准仪表进场图(区域导航进场程序应当加入通讯失效程序的文字说明);(三)仪表进离场方案图(进离场程序进行叠加);(四)仪表进近图;(五)目视进近图(如需要);(六)目视离场图(如需要);(七)航路点坐标和数据库编码表(区域导航程序)第二十条军民航双方签字生效的空域使用协议书或会议纪要应注意:(一)新、改建机场工程竣工后,凡是准备投产运行的机场,在设计制作飞行程序时,必须具备军民双方签字后的空域协议作为设计依据;(二)扩建、单一程序优化或增设RNAV或RNP程序的机场,如果空域结构和进离场航线调整较大或航路(线)导航台位置变动,在设计制作飞行程序时,应当具备军方批复文件或由军民双方协商一致的空域使用协议作为设计依据;如果空域结构和进离场航线调整较小,并不涉及到中国民航航线图的修订,只需说明当地军民航部门协调情况即可。第二十一条程序设计部门有关降噪措施的介绍说明,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介绍说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机场建设部门与程序设计部门就有关噪音敏感区和控制区的划设情况及协调结果;(二)必要时,制图说明飞行程序相对城市发展建设的具体位置。程序设计人员可以将整套飞行程序在城市地图(建议由城市规划发展部门或者环境保护部门提供)上进行叠加,并在图上标注噪音敏感区位置。第二十二条飞行程序保护区图及有关要求:(一)保护区图应当按照航段独立设计和绘制,在图幅允许条件下,几个航段也可以合并为一张绘制图,但应注明所有的保护区名称。同时,作为保护区底图的地图必须清晰、完整,以确保地形及高程数据易于辨读;(二)保护区图中应区别描绘保护区的主、副区范围线,扇区划分及其缓冲区边界线、等待保护区及其缓冲区边界线也应当区别描绘;(三)保护区图中应标注保护区名称、航迹线航向注记、定位点名称、方位、径向线和距离注记;(四)保护区图中应区别标明评价障碍物和控制障碍物。障碍物资料应当包括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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