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宣讲(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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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国家核安全局2020年3月18日2《条例》背景介绍《条例》起草背景:2003年10月国家核安全局启动中间近20次内部讨论易稿。2005年初完成初稿;2005年8月提交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专家委员会审议咨询;2005年10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环保部门、核企业集团、设备制造企业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2020年3月18日3《条例》背景介绍(续)2005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送审稿;报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征求意见和协调。2007年7月4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7月1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500号令正式发布;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20年3月18日4条例结构《条例》共八章,具体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第三章许可第四章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第五章进出口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2020年3月18日5《条例》条文释义2020年3月18日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条例》制定目的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2020年3月18日7第一章总则(续)第二条《条例》中民用核安全设备具体范畴民用核安全设备民用核设施中使用,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并发布国家核安全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安全机械设备核安全电气设备2020年3月18日8民用核安全设备核安全机械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压力容器、钢制安全壳(钢衬里)、储罐、热交换器、泵、风机和压缩机、阀门、闸门、管道(含热交换器传热管)和管配件、膨胀节、波纹管、法兰、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支承件、机械贯穿件以及上述设备的铸锻件等。核安全电气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的传感器(包括探测器和变送器)、电缆、机柜(包括机箱和机架)、控制台屏、显示仪表、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电动机、阀门驱动装置、电气贯穿件等。2020年3月18日9第一章总则(续)第三条适用的活动范围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维修(运离设施现场)制造运离核设施现场;维修活动的技术承担者独立于营运单位之外。许可证2020年3月18日10第一章总则(续)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监督管理。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2020年3月18日11第一章总则(续)第五条持证单位和营运单位的职责核设备持证单位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对活动承担全面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对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2020年3月18日12第一章总则(续)第六条政策活动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安全水平。第七条违法举报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国家核安全局举报;及时调查处理;为举报人保密。2020年3月18日13第二章标准第八条标准定义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相关活动活动的技术依据。2020年3月18日14第二章标准第九条标准制定原则及标准的层次制定原则:国家建立健全核设备标准体系;制定标准考虑技术发展和使用要求,结合国内工业基础和技术水平;依据制定的标准应达到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目的。标准的层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2020年3月18日15第二章标准(续)第十条标准制定的分工国家核安全局制定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的核设备国家标准;国家核安全局、国标委联合发布。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其他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需要国家核安全局认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2020年3月18日16第二章标准(续)第十条标准制定的分工(续)民用核安全设备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2020年3月18日17第二章标准(续)第十一条标准的认可如果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尚未制定的,则采用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2020年3月18日18第三章许可第十二条持证范围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2020年3月18日19第三章许可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法人资格;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且满5年;有合格人员,焊接和无损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相应资格证书;有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有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保证大纲。申领制造、安装许可证的,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2020年3月18日20第三章许可(续)第十四条申请及提交材料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2020年3月18日21第三章许可(续)第十五条受理及审查时限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及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审查过程中,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2020年3月18日22第三章许可(续)第十六条证书载明事项规定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2020年3月18日23第三章许可(续)第十七条证书变更要求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申请时限: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变更活动种类或者范围,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2020年3月18日24第三章许可(续)第十八条证书有效期及延续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延续条件:有业绩;尚未完成活动。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延续决定时限: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予延续。2020年3月18日25第三章许可(续)第十九条禁止条款禁止无许可证从事活动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活动;禁止委托未持证单位或未注册登记的单位从事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2020年3月18日26第四章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第二十条关于持证单位和营运单位的职责核设备持证单位:应提高核安全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2020年3月18日27第四章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续)第二十一条制定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要求核设备持证单位应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编制依据:核设施质量保证大纲;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应经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同意。2020年3月18日28第四章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续)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备案要求备案文件: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设计验证活动清单。备案时限:在设计活动开始30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2020年3月18日29第四章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续)第二十三条制造安装单位备案要求备案文件: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分包项目清单;制造、安装质量计划。备案时限: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2020年3月18日30第四章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续)第二十四条分包限制关键工艺环节不得分包;关键工艺环节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2020年3月18日31第四章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续)第二十五条特种工艺人员规定必须聘任持证人员从事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焊接人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颁发;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核安全局核准、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颁发;考核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规定;核准后,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方可颁发资格证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2020年3月18日32第四章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续)第二十六条检验报告的出具和责任无损检验单位出具结果报告;持证人员签字方为有效;无损检验单位和持证人员对结果报告负责。2020年3月18日33第四章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续)第二十七条设计验证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实施设计验证;设计验证由未参与原设计的专业人员实施;设计验证方式:设计评审;鉴定试验;不同于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方法的其他计算方法。2020年3月18日34第四章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续)第二十八条检验、验收与交付规定制造、安装单位应对制造、安装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2020年3月18日35第四章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续)第二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的验收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实施验收;不予验收条件: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2020年3月18日36第四章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续)第三十条活动单位年度评估规定持证单位应对从事的核设备活动进行年度评估;每年4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工作场所、设施、装备和人员等变动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及国家核安全局和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等。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报国家核安全局。2020年3月18日37第五章进出口第三十一条境外注册单位应具备条件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使用的技术是成熟的或者经过验证的;采用中国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核安全局认可的标准。2020年3月18日38第五章进出口第三十二条注册登记要求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为国家核安全局;注册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核安全局制定。境外单位注册登记情况,应抄送给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2020年3月18日39第五章进出口(续)第三十三条安全检验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口核安全设备实施安检;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检合格后,由出入境检验机构进行商品检验。第三十四条境外监督要求国家核安全局根据需要,对境外单位活动实施核安全监督检查。2020年3月18日40第五章进出口(续)第三十五条核设施营运单位职责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有关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六条出口管理核设备的出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020年3月18日41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授权及监督检查方式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例行检查;非例行检查。2020年3月18日42第六章监督检查(续)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权限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后续处理报告;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暂时封存。被检查单位义务: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2020年3月18日43第六章监督检查(续)第三十九条检查结果确认要求监管部门应就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作记录;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记录;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2020年3月18日44第六章监督检查(续)第四十条监督检查人员义务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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