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段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证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提高安全保卫工作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水平,结合系统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视频监控系统是指由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软件组成的对涉及重点安全区域进行监视和信息记录的综合系统。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四条系统管理分为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运行管理是指系统的日常应用管理,包括日常运行和调阅回放等管理;维护管理是指系统故障诊断与排除,软件升级、各类设备校准和设备更新等。第五条系统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设备科是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系统管理的培训、监督、检查、指导、处理以及视频监控中心的日常维护。第六条维护管理由设备科具体负责,包括光纤线路及设备维护,监控系统及附属设备升级与维护。第七条视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五楼生产调度——2中心,中心设管理人员和负责人,负责人由生产安全科负责人兼任,管理人员应为段正式在编人员。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八条中心属安全重点防范区域,严禁非本中心人员未经批准进入,外单位人员需要进入的,需经段领导书面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本单位部门需要调阅监控录像的需要部门主管签字确认。第九条中心实行工作日8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第十条主要职责:1、生产安全科监控辖内网点和各库内监控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否则需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设备科信息,同时登记监控系统运行登记簿(附件一)。2、监控和调取录像查看职工的劳动安全和文明生产情况,包括是否违规作业,库内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等。对有违反管理有关规定的人员和事项登记监控系统违规事项登记簿(附件二)。3、生产安全科负责所有室内监控的网点权限分配和摄像头位置的调整。4、办公室武保部门负责段内所有室外监控。包括进出入段的车辆、外来人员、安防信息、突发情况等。5、设备科负责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转和故障处理以及升级软硬件以及室外监控的权限分配工作。——36、中心监控到异常情况,首先必须锁定视频音像资料,并第一时间报告中心负责人,同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由生产安全科自行制定。异常情况和员工违规事项的视频图像中心须对其进行下载并妥善保管,如:刻录光盘等。第十一条各监控网点主要职责:1、监控辖内监控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否则需及时向设备科信息报告,同时登记监控系统运行登记簿。2、不得随意关闭监控设备电源,确保监控设备24小时运行;不得随意移动、改变监控设备的位置;不得随意增加或撤卸系统部件。3、网点指派专人每月不低于三次对本网点的监控记录进行检查。4、网点监控系统操作人员不得泄露本人的操作权限和密码。5、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提供本网点的监控记录,确因需要需凭相关手续由中心统一下载提供。6、协助做好监控系统和设备的维护工作。第十二条完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操作、管理、检查登记制度,确保系统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第十三条每年必须组织管理人员开展1次以上视频监控系统的专题培训,增强大家运用视频监控系统保障安全的意识。第十四条落实中心系统管理人员和网点监控系统负责人责任,确保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开机;如遇停电,要及时启用备用电源或启动应急措施。——4第十五条建立视频监控音像资料使用审批登记制度。(一)外单位调阅视频音像资料1、查看、复制段网点视频音像资料必须经主管段段长书面批准,由中心人员调阅或复制;2、查看、复制监控中心视频音像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由中心人员调阅或复制,中心负责人进行现场监督。(二)内部人员使用视频监控音像资料规定:1、网点员工查看、复制本网点视频音像资料必须经网点负责人同意,网点职工不得查看、复制与己无关的部门或网点的视频音像资料;2、网点负责人和职工工(含稽核员)因工作需要查看或复制视频音像资料必须经网点主管领导批准。查看或复制视频音像资料必须及时登记。第十六条要认真执行视频监控系统检查登记报告制度。1、对网点系统进行专项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检查须形成书面检查记录。2、中心人员每天必须对各网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内部人员违规情况要及时报告中心负责人进行处理。3、各级检查人员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网点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4、中心运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检查或网点自身开展现场检——5查,必须在本部进行登记。第十七条要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责任制度。(一)视频监控设备保管规定:1、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必须落实专人保管,不得安装在公共场所和共用房间等不安全的地方。2、视频监控设备不得安装在阴暗潮湿、风吹雨淋、烈日直晒和有电磁干扰的地方。3、视频监控摄像机镜头要随时保证清晰,不得有蜘蛛网、灰尘等遮掩物。4、视频监控设备发生保管责任人变换,必须进行移交登记。(二)视频监控系统开关规定:视频监控系统要保证24小时开机,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关。(三)摄像头定位管理规定:1、生产安全科是室内系统摄像头位置确定的唯一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2、系统摄像头监控范围:段内主要干道、总装、电器车间、转向架车间、调试返修库、交接车库、材料库等。第十八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严禁实施下列行为:(一)毁坏视频监控系统设备;(二)擅自改变图像监控系统用途;——6(三)故意隐匿或者毁弃图像监控信息资料;(四)阻碍、影响图像监控系统正常使用;(五)随意更改系统有关配置、监控计算机和服务器;(六)不按规定进行运行、维护登记;(七)发现问题不按规定报告;(八)越权对远程视频监控进行操作;(九)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九条设备科门每年6月和12月必须对辖内所有监控设备进行一次除尘维护,并在监控系统维护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第二十条对人为损坏的设备由责任人进行赔偿,由设备科通知厂家进行维护;对因网点避雷设备不达标等不可抗力造成设备的损毁,由保卫部门调查清楚后,经主管领导批准购置相关设备,所有维护事项必须在监控系统维护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第二十一条光纤线路中断或带宽不能满足需要,由设备科核实后,通知通信部门进行维护。第二十二条网点监控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由网点负责人向中心负责人提出,由设备科通知厂家安排进行维护。维护事项必须在监控系统维护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第二十三条中心和机关的监控设备、系统、电视墙不能正常使用,由中心人员通知设备科安排进行维护。——7第五章违规行为问责第二十四条外单位(人员)违规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给予帮助调取视频的工作人员B类信息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系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五条内部人员违规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给予直接责任人B类信息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第二十七条遇异常情况,不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C类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任。第二十八条发现故障不及时报告的,给予所在单位系统管理人员和负责人50-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二十九条网点报告故障后,保卫部门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保卫部门负责人50-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故障的报告、排除没有登记的,给予有关人员每少1次罚款50元。第三十条视频监控系统没有落实管理责任的,给予所在单位负责人1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所在单位负责人记过至大过处分。第三十一条监控设备保管不善,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进行赔偿,并给予2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8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第三十二条视频监控系统保管不善,造成设备被盗,给予系统管理人员和负责人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系统管理人员和负责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三十三条非正常关机或随意关机,造成视频音像资料存录不完善,给予系统管理人员200-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系统管理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任。第三十四条越权变更摄像头位置的,给予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同时追究系统管理人员和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任。第三十五条内部人员人为制造视频监控系统故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第三十六条内部人员故意变更系统摄像头监控范围的,给予直接责任人200-20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第三十七条系统管理纳入安全保卫工作、案件防控和年终目标考核内容。——9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XX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XXXXXXXXXXXX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