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sexualcrime)第一节强奸一、概念及有关的法律强奸: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指犯罪的手段、造成的影响恶劣等。(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公共场所包括公众往来、聚集的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当众强奸指当着多人的面实施强奸的行为。(四)、二人以上轮奸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时间、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二、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构成要件(一)、强奸罪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即妇女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任何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强奸罪的侵犯对象是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少女和妇女。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1)违背妇女意愿(2)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暴力手段是指对妇女实行危及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胁迫的方法是指对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其他手段是指暴力和威胁手段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的手段或方法。其他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1)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奸淫的。(2)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3)以给病人治病为由实施奸淫的。(4)利用药物或酒将妇女麻醉后,实施奸淫的。(5)冒充以婚妇女的丈夫或姑娘的恋人进行奸淫的。(6)利用妇女的极度迷信和愚昧,谎称只有与其发生性行为才能消灭危难,骗取妇女的信任而达到奸淫目的的。3、犯罪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是年满十四周岁的具有刑事责能力的男子。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二)、奸淫幼女罪:指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1)、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2)、客观方面表现为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三、关于强奸罪、奸淫幼女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1、完成说,又称性欲满足说。2、插入说,又称接合说。3、接触说。四、强奸的后果(一)、会阴损伤(二)、精神损伤(三)、妊娠(四)、性传播疾病(sexualtransmissiondiseaseSTD)五、强奸的法医学鉴定(一)、案情调查(二)、现场勘验(三)、检查被害人1、一般检查(1)、尸体(2)活体2、生殖器检查被强奸后处女膜未破裂的原因(1)、罪犯阴茎未插入或未完全插入阴道内。(2)、被害人处女膜孔较大,处女膜较厚,弹性较好。3、躯体检查(四)、对嫌疑人的检查1、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罪犯特征仔细查实印证。2、检查嫌疑人颜面、手指、手臂、肩部、胸部、阴茎等有无抓痕、咬痕。若发现有性传播疾病,应提取其血液及分泌物送检。(五)、实验室检查第二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儿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猥亵: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情节严重的淫秽行为。主要包括:两人之间的非法抠摸、吮舔、接吻、搂抱、肛交等色欲行为。强制猥亵:主要指违背妇女的愿意,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妇女。侮辱: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愿意,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行为。猥亵儿童罪: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