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二、犯罪构成体系相关理论三、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四、递进式犯罪构成的三阶层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一)犯罪构成概念(二)犯罪构成要件(三)犯罪与犯罪构成的联系与区别(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二)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条件。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可以将犯罪构成的要件区分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每一个犯罪都有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也称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指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本节课研究的重点。(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犯罪概念揭示的是犯罪的基本属性,其是犯罪构成的基础,是抽象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2.区别:两者功能有所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从而使我们得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犯罪构成的功能,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么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它所要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四)犯罪构成的意义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二、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犯罪论体系是指犯罪成立要件(条件)的整体,即由主观与客观的一系列要件按照一定的逻辑建构所组成的犯罪成立的体系。犯罪论体系(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犯罪构成要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为行为最终评价为犯罪提供科学的标准。当前世界,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模式: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论体系、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论体系和前苏联、我国大陆地区的闭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二、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体系,是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这三个阶层之间存在着递进式的逻辑结构。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犯罪成立条件体系由两个层次相结合的过程来完成。第一层次的犯罪要件(本体要件)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第二层次的犯罪要件(责任充足要件)为程序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辩护事由表现出来。实体上和程序上两个层次的结合形成了英美法系犯罪成立理论的特点。三、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构成分为四大要件分而论之,然后加以整合,因而形成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一无俱无。只有四个构成要件全部具备,才能说齐备犯罪构成的要件。三、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共同要素:(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等。(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具有以下特点:⒈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⒉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⒊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单一客体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次要客体犯罪客体的分类(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分类⒈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会关系的整体。⒉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就是以同类客体进行分章的。⒊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一)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⒈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是附着在犯罪对象上的。2.区别:⑴在决定犯罪性质上不同;⑵是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上不同;⑶是否受损害上不同;⑷对犯罪进行分类不同;(二)犯罪的客观方面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2.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等。必备要件:危害行为;选择要件:危害结果、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其他客观要件。▲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1.作为:不当为而为。表现方式:①自身的动作②利用工具③利用动物④利用自然力⑤利用他人2.不作为:应为而不为。分类:①纯正不作为犯罪: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②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既可以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又可以有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2)狭义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称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后专门讲解)▲其他客观要件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注意:⒈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并采取一定的方法实施的。在认定犯罪事实时必须予与查清。但是在一般情况下这些要件并不是犯罪构成必需的,也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⒉只有刑法明文规定的,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的行为,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对犯罪构成才能成为必要要件。例如:战时自伤罪。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手段往往会影响量刑。例如: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强奸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故意伤害罪)(三)犯罪主体1.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2.分类:①根据主体的表现不同,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注:涉及刑事责任能力及刑事责任年龄、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及处罚规则等问题将“犯罪主体中专题”中分析讲述。②根据根据主体要求的条件不同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指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我国大多数的犯罪都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指除符合一般主体的条件(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特定的身份才能构成犯罪的犯罪主体。(四)犯罪主观方面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动机和目的。注:有关犯罪故意、过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认识错误、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问题将在“犯罪主观方面”专题进行分析讲解。2.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研究犯罪的主观方面,对于定罪量刑,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重要的意义。抢劫罪分析1.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为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为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3.主体为已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递进式犯罪构成三阶层概述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具有递进式逻辑结构的要件构成。(一)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该当性,即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刑事法律对某个具体犯罪所描述的全部特征(即罪状)完全吻合时,就可认定该行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二)违法性违法性:一般而言,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就可以推定该行为具备违法性,除非该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的或法秩序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这种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的阻却事由以及自救行为、被害人承诺、正当业务、义务冲突等超法规的阻却事由。(三)有责性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除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必须负有责任即有责性。有责性,即责任,是指能够对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进行谴责、归责,此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是否具有罪过(故意责任或过失责任)、有无期待可能性等。(四)递进式犯罪论体系这三个要件,形成一个过滤机制: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原则上就可以推定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除外;存在违法性,原则上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有责任,但行为人行为时无责任能力、或者无罪过事件、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除外。这种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体现在具体犯罪的认定上,要求采取排除法。具体而言,在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时,必须进行三次评价:构成要件该当性为事实评价,为犯罪成立提供行为事实的基础;违法性是法律评价,排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是主观评价,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主观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