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的机能(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课程与教学论2011级张丽贵阳550001)[摘要]刑法的机能,亦称刑法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实际或可能发挥的功效和作用。理论界对现代刑法的机能有不同的归纳和抽象。有二机能说、三机能说、四机能说。但一般认为刑法的机能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本质机能,另一是基本机能。刑法的本质机能是刑法规范具有统治阶级的工具的机能。刑法的基本机能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保护法益机能,二是保障人权机能,三是维护秩序机能,四是行为规制机能。刑法的本质机能和基本机能,是一种相互对立、相互克制,但又能够互相协调的关系。[关键词]刑法的机能;本质机能;基本机能;1.刑法机能的历史渊源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也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付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意志的反应。马克思主义认为,刑法有其发展的历史,但并非永恒存在,到了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阶级、国家即将消亡,刑法也随之消亡。这一现象大量的历史事实所证明。从历史上看,刑法主要是国家统治的工具,可以说是为法官裁制的指南,或者对国民威胁的武器。刑法的机能随着刑法的性质的变化而变化。中世纪的刑法是封建专制的刑法,其特色是:以刑讯为手段的罪刑擅断主义、以死刑或身体刑为中心的刑罚的残酷性、基于身份的处罚待遇的不平等、在神权支配下的宗教性。这些特色显示,当时刑法的机能只能是维护神权与封建专制的统治,在那里人权丝毫得不到保障。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与发展,至l6、17世纪在西欧出现一批启蒙思想家。他们抨击封建专制制度,抨击中世纪擅断的、残酷的、身份的、神学的刑法,鼓吹理性主义,为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鸣锣开道。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以自由为指导思想,力图以法律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使之成为个人自由的保障。在自由刑法中,刑法才有基本的机能。所以现在我们讲的刑法的机能,不是随便任何一种刑法的机能,而是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重视保护人权的现代民主国家刑法的机能。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被称为保障刑法。我国的刑法不仅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也是宪法的保障法。2.刑法机能的不同学说刑法有哪些机能,学者之间意见不一。二元说认为,刑法具有两个基本技能;但有哪两个机能,看法还有不同。一种观点认为,两个机能是维持持续机能与保障自由机能,日本学者吉川经夫持此说。另一种观点认为两机能是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日本学者正田满三郎持此说。二元说没有全面揭示刑法的机能,均不足取。三元说认为,刑法具有三个基本的机能,但有哪三个机能,看法也有差异。日本学者川端博持认为,刑法的机能有限制的机能、维持持续机能与保障自由机能。此说被认为是传统的见解。然而,日本学者山中敬一认为,刑法的机能是:1.限制机能,2.保护机能,3.保障机能。我国张明楷教授和陈兴良教授也持此观点。三元说优于二元说,但人不够全面,亦不足取。四元说认为,刑法具有四个机能,这四个机能是:报复的机能、预防的机能、保护法益的机能、社会伦理的机能,内田文昭持此说。四元说对刑法机能的揭示可能算是比较全面合理,但究竟应有哪些明确的机能和应该如何提出,均有待进一步研究。此外,还有学者首先提出刑法的本质机能,然后分两类四种机能,即(1)为了国家派生的机能,又分为抑制犯罪的机能和维持次序的机能;(2)为了国民派生的机能,又分为保护的机能和保障的机能。比较上述诸说的利弊得失,我们认为刑法机能首先按本质的机能和基本的机能来划分,然后对基本的机能再做进一步的分类阐述,这将有助于对刑法机能的全面认识。3.刑法机能的内容3.1刑法的本质机能本质是事物存在的根据;是事物中常在的不变的形体;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刑法的本质机能是刑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基本特质.是刑法在其运行中最根本的机能。日本籍的西原春夫教授在论述刑法本质机能的表现中写道:“刑法的本质机能在于,根据预告一定的犯罪科处一定的刑罚,明示对该犯罪的国家规范的评价。并且这种评价包含这样的内容,即各种各样的犯罪与各种各样的刑罚的强制力程度相当。由于明确这样的评价,刑法对一般国民,.2作为行为规范,起着命令遵守它的作用;另一方面,对司法工作者,作为裁判规范,成为认定犯罪及适用刑罚的指针。这无非是刑法的规制的机能”。刑法的本质机能应当与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如何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相适应,是统治阶级制定刑法的根本目的。所以说刑法的本质机能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刑法规范在刑法适用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而非消极作用。3.2刑法的基本机能刑法的基本机能是指刑法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其运行过程中所发挥的和可能发挥的功效和作用。为了实现刑罚的目的,完成刑罚的任务,就需要使刑法发挥以下四个基本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维持秩序机能和行为规制机能。在现代社会,作为公民自由大宪章的刑法,其根本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缩限国家肆意的刑罚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的人权。所以说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3.2.1法益保护机能保护机能,是指刑法具有使个人、社会和国家不受犯罪行为侵犯的机能。法益是刑法学上的用词,指的是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或价值。虽然其他法律也用各种形式对法益进行保护,但是,刑法以刑罚为手段,以期保护得更彻底。保护法益既包括保护国家的法益、社会的法益,也包括个人的法益。所以,只有在通过其他的法律不能进行充分的保护时,才应认可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对与普通的法益如人的名誉、通信自由都等一般的侵害,可能由民法或者行政法规加以保护;只有这些法益遭受重大的侵害时,才由刑法予以保护。保护法益作为刑法的根本任务,可以说是刑法存在的根本理由,从而也可以得出刑罚的目的------通过惩罚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3.2.2人权保障机能保障机能,刑法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无罪的犯罪人免受刑事追究以及犯罪人不受法外追究的机能。保障人权机能,又称为“保障自由机能”,是刑法通过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对犯罪科处何种刑罚,从而有力地限制了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普通公民不受刑罚处罚以及犯罪人受到公正处罚的作用。这一机能表现为:(1)划定自由领域,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证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国家权力机关的干涉和侵犯。这就是保障刑法规范以外的行为不受刑法制裁的机能。(2)保证国家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人进行处罚,不得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科刑。这就是刑法具有保障犯人不受刑罚处罚的机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保障人权的机能是现代刑法、民主刑法与传统刑法、专制刑法的分界线,从而得出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是说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否适用刑罚和适用何种刑罚,这一切均以刑法规定的为限,可以说现代刑法是通过明确和限定国家刑罚权的界限来实现保障人权的机能的。3.2.3维持秩序机能社会上的人是很复杂的,并非都能循规蹈矩;因而在人类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害行动,自然难免发生。刑法的维护秩序机能,是指刑法所具有的通过对社会成员进行一般性的警告,以及运用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惩罚,以预防犯罪,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人们据此可以确定什么行为是合法、什么行为是违法犯罪,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社会秩序因而得以维持。维持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秩序,当然不能仅仅依靠刑法,其他的部门法以及道德、习惯等各种社会规范,也负担着这种机能,但不能因此否定刑法具有的这一机能。任何社会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秩序轨迹下运行着的,人类需要秩序,亦即需要一个有序的、安全的、有组织的、可预见的世界。社会秩序涉及面广泛,事关人与人的交往、人与社会组织联系以及人们工作学习的正常进行,因而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刑法专章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责任,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实际上,从本质上看,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犯罪,也都包含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内容。3.2.4行为规制机能规制机能是指法律、道德或者习惯评价人的行为以及决定人的行动意思的机能,包括对社会一般人的规制和对司法裁判人员的规制两方面的内容。刑法的规制机能,是指刑法所具有对行为进行评价并通过决定行为人的意思来控制行为人的效果,刑法规范既是评价规范,又是意思决定规范。极个别的学者认为刑法的规制机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法对一般公民,作为行为规范,起着命令遵守它的作用;二是对司法工作者,刑法作为裁判规范,成为认定犯罪及适用刑罚的指针。这里的规范性评价,意味着刑法既是行为规范,也是才裁判规范,前者是对社会公众而言,即刑法是社会公众的行为规范,明确了社会公众的行为禁区,从而帮助其避免犯罪;后者是对司法机关而言,是司法者对犯罪行为的裁判依据。也有学者把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称之为“犯罪预防机能”,在《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第四条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得出;刑法既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科以何种刑罚的法律,又规定了犯罪后要收到的刑法处罚。这被称为刑法的一般预防犯罪机能。现代刑法强调刑罚的教育作用或改造作用,对犯人适用刑罚的目的主要在于,使犯人通过适用刑罚,得以矫正,能够适应社会生活,重新复归社会,这被称为刑法的特殊预防犯罪机能。总之,刑法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刑法是万万不能的。刑法的机能同样具有局限性,刑法机能的发挥应有其限度,如果不能正视刑法机能的局限性,人们就往往会给刑法施加太多的负载,到头来,刑法根本无力完成人们的过多的期望,而导致对刑法的权威产生怀疑,进而也必然不利于刑法的形成,而这又会在根本上动摇刑法的根基,因而,我们必须对刑法的保护机能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刑法的机能既有预防可能犯罪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也引导守法公民积极预防他人犯罪。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维持秩序机能和行为规制机能,是相辅相成的。理想状态下的刑法,应该持续和谐地实现刑法的四大基本机能,不能过于强调某一机能。现实中的刑法,则是在保护和保障的矛盾中不断探索、协调和发展。[参考文献][1]马克昌.比较刑法学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2]马克昌.刑法的机能新论[J].武汉:人民检察院.名家论坛,2009.[3]赵秉志.略论刑法的机能[J].北京: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5]陈兴良.刑法机能二元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