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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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工程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第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突出救助性、服务性的特点,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满足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服务保障”的工作需要。第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可与救助管理站按照分区设置的要求合并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第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优化设计,注重实效,并体现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要求。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应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数量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第十一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分类及床位数划分应符合表1规定。表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规模分类表类别流动人口数(万人)床位数(张)一类150~220201~300二类75~150(不含)101~200三类35~75(不含)50~100辖区流动人口数量超过220万的城市,可适当增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床位数量,并参照一类标准执行。第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第十三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包括未成年人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及附属用房。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第十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得建筑设备包括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等设备。第十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服晾晒等场地。第十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基本装备包括电教、办公设备、医务器具等。流动救助车应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第三章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第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第十八条不同规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为:一类不高于30平方米/床、二类不高于33平方米/床、三类不高于平方米/床,其中直接用于未成年人的各类功能用房(未成年人的入站登记、生活、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用房)建筑面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第十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2确定。表2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用房使用面积指标点儿(平方米/床)用房类别使用面积指标一类二类三类未成年人用房入站登记用房1.281.812.28生活用房5.955.955.95教育用房3.603.804.12文体活动用房2.142.422.74医务用房0.881.060.94行政办公用房1.641.841.98工作人员生活用房2.752.963.05附属用房1.241.641.73合计19.4821.4822.79注:1、各类用房使用系数平均按0.65计算。2、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分别增加4%和6%。第二十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二、三类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分别按不低于4.00平方米/床、4.50平方米/床和5.50平方米/床核定。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第二十一条新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二、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工程等市政条件较好的城区或近郊区;三、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第二十二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照功能要求、服务流程以及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做到线路通畅,服务方便,并有紧急疏散出口。第二十三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未成年人生活区内应配套设置未成年人居住、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等设施和部分工作人员用房。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第二十四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有利于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及救助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生活区周界宜设置实体围墙或采用建筑围合方式封闭,围墙高度宜为3.00m。第二十六条未成年人用房不宜超过4层。第二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功能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未成年人居室应具备良好的朝向,各功能用房的窗地比不应低于1∶6。第二十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第二十九条未成年人居室应根据受助者的特点及需要,按照分类救助、分类管理、分类处置的要求进行设置,并宜设置单层床。第三十条未成年人用房的内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方柱和内墙的阳角宜做成圆角,墙面和墙裙的色调应适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行政办公等用房的装修应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生活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其数量应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未成年人用房的走廊外侧窗和居室的采光窗应设置紧急状况下能够开启的安全护栏,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楼梯的踏步、楼梯井和室内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设置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中4.5.5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未成年人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置,并具有提供穆斯林饮食的设施;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第三十四条采暖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应安装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和预留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第三十五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供电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未成年人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第三十六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按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第三十八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及环保要求。附录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各类用房详表项目类型备注一类一类一类未成年人用房入站登记用房服务厅√√√登记用房√√√包括登记室、检查室、物品保管室临时处置室√√三类不单设入站观察室√√√安保室√√√包括保卫室、警务室生活用房居室√√√卫生盥洗室√√√包括厕所、盥洗室、浴室、理发室未成年人食堂√√√包括餐厅、厨房教育用房教室√√√包括普通教室、计算机教室技能培训室√√√图书室√√√心理疏导室√√√包括心理辅导室、宣泄室教工办公室√√√包括教师办公室、社会工作室文体活动用房文体活动室√√√包括文艺活动室、体育锻炼室多功能厅√√√义务用房诊疗室√√√药房√√√康复室√√三类不单设观察隔离室√√√行政办公用房办公室√√√会议室√√√财务室√√√档案室√√√文印室√√三类不单设值班室√√√工作人员生活用房值勤宿舍√√√包括工作人员宿舍、外来人员临时宿舍活动室√√√工作人员食堂√√√包括餐厅、厨房附属用房√√√包括车库、库房、洗衣房、配电室、公共卫生间等注:√表示应具备。附录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要功能用房名词解释1.服务厅:接待流浪未成年人及其他人员的处所。2.登记室:采集、查询受助未成年人个人基本信息的用房。3.检查室:受助未成年人进入中心时,对其进行健康和安全检查的用房。4.物品保管室:用以暂时存放受助未成年人随身物品的用房。5.临时处置室:为短时间停留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简单救助服务的用房。6.入站观察室:受助未成年人进入中心后,对其进行短期观察的用房。7.警务室:公安机关常驻、配合工作的用房。8.未成年人居室:受助未成年人休息的起居用房。9.普通教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法制和文化知识等教育的用房。10.计算机教室:教授受助未成年人电脑操作基本知识、进行计算机培训的用房。11.技能培训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的用房。12.图书室:受助未成年人阅览图书的用房。13.心理辅导室: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和矫治的用房。14.宣泄室:供受助未成年人进行自我发泄、减轻心理负担的用房。15.社会工作室:供社会工作者工作和开展活动的用房。16.文体活动是:供受助未成年人进行音乐、美术、体育等活动的用房。17.多功能厅: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进行集体教育、开展文体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场所。18.诊疗室:未受助未成年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诊治的用房。19.康复室:对残障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康复训练的用房。20.观察隔离室:为疑似患有传染病和应其他原因需要观察隔离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的用房。21.工作人员宿舍:供管理、教育、保安等工作人员常住和值勤休息的用房。22.外来人员临时宿舍:外来人员住宿的用房。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方面,也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人口流动日益频繁,贫富差距、家庭解体、教育不当等社会问题日益严重,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增加迅速。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生存状况恶劣,基本权利难以保障,也易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建立和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和必要措施,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并要求“加强对流浪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关心教育”;2006年民政部、国家发展为等19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具体部署和落实这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制度”,并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纳入了“十一五”期间国家公共服务的重点建设工程。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一项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流浪未成年人大致有100万至150万。然而现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大多是在2003年救助管理体制改革后,依托原有收容遣送机构简单改造而成,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不全。据调查,目前我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床位仅有5000余张,只能为11.4万人次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不超过16天的简单吃住服务,救助能力远远滞后于实际需求,服务内容也远远不能满足民政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建、扩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显得尤为紧迫。通过本建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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