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合作型项目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的承包管理机制,提高公司应付激烈的市场竞争能力,大力拓展公司的市场份额,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完成公司制订的各项经营目标,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社会合作型项目承包管理是指承包人作为工程施工的完全负责人,负责工程的施工投资经营管理和一切经济与民事、刑事责任;负责工程承揽、施工管理、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第三条本办法作为规范项目施工管理行为,明确公司与承包人责任、权力和义务,考核评价工程承包人的基本依据。第二章输出型工程项目管理第四条承包人以工程施工为对象,以包干形式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包结算、包回款,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1.承包人向公司缴纳工程结算(审计)总价款的%的管理费(含税)。2.承包人缴纳的管理费计提比例已经确定不能更改。第五条承包人负责全部回收工程款,回收的工程款必须汇入公司基本资金账户。公司按计提比例扣除管理费上交额及各项保证金等以后,余额由承包人根据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提取运用。公司与承包人双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第六条承包人必须制定工程施工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目标成本,公司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查批准。公司财务按照批复的工程资金使用计划和目标成本进行管控,并负责拨付承包人所需支付的劳务费、材料款及项目其它用款等。第七条当业主或总包单位拨付的工程款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时,由承包人自行筹资垫付。承包人垫付的资金须汇集到公司基本账户,由公司财务部门控制资金流向。第八条承包人必须执行国家、当地税务部门和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全额缴纳工程施工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第九条承包人在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同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条承包人须向公司预交合同额2-5%的费用作为项目风险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无息退还给承包人。第三章承包人资格审查及确认第十一条承包人的资格条件1.在国家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在册的施工企业。2.在公司工程供方资源数据库内登记备案的施工企业。3.承包人具备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相关文件,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4.具有一定的与合作项目所要求的经济实力和施工能力。第十二条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若未达到以下条件,项目经理由公司派遣,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在基础施工行业从事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2.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2年以上,并具备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3.具有一定的与合作项目所要求的经济实力和施工管理能力。4.对合作工程具备信息优势、人力资源优势或技术优势者。第十三条合作认定程序由承包人提出合作项目申请之后,公司经营副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提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并提交公司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研究作出决定。1.若承包人不符合合作资格条件,工程项目不予合作。2.若承包人符合合作资格条件则予以合作,并签订“工程施工合作承包协议”。3.承包人须向公司提供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出具与公司联系人及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第四章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管理第十四条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概况及相关信息资料,由公司经营副总经理组织专业人员对合作项目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并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深入的接触、洽谈,书面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待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审批后,由公司市场经营部门正式参入合作项目的招投标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订。第十五条公司与甲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5日内,由公司市场经营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负责与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作承包协议》(一式四份)第十六条招投标工作由承包人和公司指定人员严格按照本公司招投标管理程序进行,招投标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十七条严禁承包人将合作工程再次进行分包和转让。第五章工程施工管理与控制第十八条公司与承包人共同组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员由公司派驻,全面督导合同履行,监督安全、质量、进度等落实情况;承包人负责派遣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与施工人员等,负责编制施工方案、精心组织施工,直至全面完成《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所有工作任务第十九条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山东局和公司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接受公司上级部门和公司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文明施工、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接受相应的奖罚。第二十条实行承包人负责项目全部安全责任。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行政安全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在一切安全的条件下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以及引发的经济纠纷、行政罚款等一切民事和刑事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公司有权扣留承包人工程款项用于安全事故处理,同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的经济损失,并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实行承包人负责工程全部质量责任。承包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以及地方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达到工程质量合格验收,承担质量保修缺陷和质量返工责任。因质量事故引发的一切经济赔偿和民事诉讼、刑事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公司有权扣留工程款项用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扣留款项不足以处理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追加赔偿金,同时也用于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承包人根据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要求的合同工期,科学合理的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认真实施。对延误和滞后的施工进度计划要进行及时修订,并提出加快施工进度的措施,保证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停工、返工,概由承包人负责,公司有权扣留承包人施工资金用于解决和处理上述问题,同时用于赔偿由此给公司和其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社会负面影响,并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承包人必须以公司的名义组织工程施工,按照公司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要求,做好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管理,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第六章施工队伍及施工人员管理第二十四条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并严格执行公司对施工队伍的有关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及时按规定办理施工队伍及施工人员的相关保险事宜。第二十六条加强用工管理,办好进场人员的用工审批手续,做到身份证、务工卡、暂住证和特殊工种操作证等证件齐全。第二十七条坚持对施工队伍及工人进行安全教育、质量教育、文明施工教育以及加强成品保护意识等的教育。第二十八条承包人优先发放施工人员工资,因拖欠人工工资以及拖欠材料款所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民事诉讼、刑事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公司将采取举报制的方式对欠发、拖发施工人员工资的行为进行严惩和重罚。第七章资金管理和成本管理第二十九条工程施工资金管理1.承包人编制工程施工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登记。2.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工程专款专用账户,承包人为项目施工准备的“施工资金”和“回收的工程款”必须存入该账户,专款专用。3.财务部门监管承包人施工资金的使用情况,监控承包人投入的项目资金额度保证满足工程施工需要。4.公司财务部门收到工程款后,按照与承包人签订“合作承包协议”的管理费比例和其它费用扣款后,余款及时存入专款专用账户。5.承包人支付的劳务费用和供应商的材料款等,统一由公司财务部门支付。第三十条项目目标成本分解与管理1.承包人应根据中标价款对工程目标成本进行细化分解,经公司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查,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公司财务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目标成本情况及时进行控制和监督检查。2.承包人必须接受公司对施工过程“资金使用”、“项目成本”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预算报价、施工管理、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和项目亏损的,其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公司不调减管理费计提比例。3.承包人在成本管理控制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制度。承包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借款和经济担保,违者将追究经济责任。第八章技术资料及档案信息化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工程所有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备案书以及施工各类签证等原件和电子文档资料、图片文档,全部交由公司存档备查。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合同要求以及公司质量体系程序文件有关规定及时对施工过程中的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整理、贮存、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各种管理文件、工程档案资料等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承包人做好工程资料的积累、整理成册和归档工作,并建立电子文档格式作为公司留底存档。第三十四条承包人对施工工程中的经济、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第九章竣工验收与结算回款第三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1.承包人及时组织竣工资料汇总整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准备工作。2.承包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完工验收申请书》,协助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证明书》。第三十六条工程完工结算1.承包人负责工程结算工程量、工程变更等文件资料签证,以及结算书编制工作。2.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内完成工程结算。第三十七条工程款回收1.承包人负责按照《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回款时间和比例完成工程款回收任务。2.回收的工程款必须打入公司基本资金账户。3.因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等项目原因影响工程款回收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第十章保修及维修管理第三十八条保修期以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有关条款为准,并按竣工结算后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结清,不计利息。第三十九条承包人负责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维修。保修期外维修,公司与承包人协商确认维修责任,并收取相应维修成本。第四十条若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不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维修,被举报至公司,公司组织专人进行维修。同时公司将按维修实际费用加倍扣罚承包人的保修金。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作为项目承包管理的“分级项目承包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等有关规定相冲突的,由公司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解决方案,并及时进行修订。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