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哈尔滨商业大学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第五条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科学研究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七条相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八条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学研究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第十条科学研究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代表学校签署合同。校内各级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各项科技成果(技术)的转让合(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的订立须经科学研究处审定并报主管校长批准,重大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第十二条学校鼓励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创办科技型企业。第三章技术权益第十三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合作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力,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第十四条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力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校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章收益分配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进入学校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第十六条收益分配按如下办法执行:(一)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收益按照7:3的比例分配,即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占70%(其中30%用于现金奖励,税收代扣代缴;70%作为科研经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占30%,学校将所获得转让收益的15%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转让人与单位一体的不包括在内)。技术转化后产生的技术纠纷,也按此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自行创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经学校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约定学校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或者学校以科技成果转让的方式直接取得现金收益。(三)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取得的收益按照3:7的比例分配,即学校占30%,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占70%,收益分配按照本条(一)款执行。第十七条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之间的收益分配由项目主持人确定。第十八条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与中介合作由科学研究处统一管理,中介人员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其中学校承担30%,成果完成人(课题组)承担70%】。第十九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获得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我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及知识产权保证书规定,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者以技术指导等其他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