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公司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在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技术革新等科技活动中取得成果的奖励。第三条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推荐、评审(核实)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奖励。第四条公司软件研发部门负责所有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客户服务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均应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技术革新等活动。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六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科技进步奖的。第七条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技术创新奖的。第八条利用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获得有关基金的。第九条对围绕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改良革新并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十五条科技创新奖直接与研发人员绩效薪酬相挂钩。第十六条项目成果申报知识产权并通过评审的,获得受理号后,公司给知识产权发明人一次性1000元奖励。第十七条科技项目获得政府奖励的,不分区、市、省,一次性奖励1000元。第十八条在国际、国外或国内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论文一次性奖励1000元。第十九条创新项目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为公司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公司可在结果利润中提取5%的比例作为奖励。第二十条作为技术储备而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重要贡献的研发人员给予奖励。第四章奖励申报程序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于每年年底统一评审。第二十二条评审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选结果。第五章奖励分配办法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个人,奖励归个人所有。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条件的集体,奖励归集体所有,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决定奖励分配比例并予以实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软件研发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