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编号监督注册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2016版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监督机构: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监制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目录工程名称:监督注册号:序号档案内容份数备注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向项目负责人授权书7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9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10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11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1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13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14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完成报告15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综合)表16工程竣工报告1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8工程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19工程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20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21工程竣工验收意见2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3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结构、电梯、节能、沉降观测等)2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25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工程有关文件2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人员:科长(分局局长):年月日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监督注册号: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监制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公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话工程概况建筑面积m2工程造价万元层数建筑高度结构类型基础类型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审批意见公章局长:年月日5设计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资质等级专业证书编号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电话号码勘察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资质等级专业证书编号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电话号码监理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资质等级专业证书编号项目总监证书编号电话号码施工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资质等级专业证书编号质量部门负责人及电话技术部门及电话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编号电话由监督科(分局)监督。局负责人:年月日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需提供材料序号材料名称材料份数审核意见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42施工图设计文件1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14施工合同、监理合同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6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向项目负责人授权书17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18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各1份10111213核查人签字:复核人签字: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式样)兹授权我单位(姓名)担任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被授权人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被授权人签字: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日期:年月日8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本人受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承诺人签字: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签字日期:年月日9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工程名称:监督注册号:监督人员: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10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对该工程的监督工作作如下计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1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1.1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1)施工前,按规定委托监理,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2)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3)涉及有涉及强制性条文和相关规定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4)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5)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标准化管理;(6)法律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1.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4)法律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1.3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质量员、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应符合要求并配备到位。(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并依法落实相关责任;11(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抽样检测,未经检验(或抽样检测)或者检验(或抽样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5)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应符合GB50300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6)发现质量问题和发生的质量事故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程序及时处理;(7)按有关规范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资料;(8)实施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9)法律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行为。1.4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1)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按照规范和合同的约定配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2)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监理;(3)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进行审查(4)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审查,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5)对分包单位的资质依法进行核查;(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7)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签发通知单,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8)按照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及时在质量验收记录上签署验收意见、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9)及时收集整理监理资料;(10)严格审核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理;(11)法律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1.5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⑴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内承接任务;12⑵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在24小时内上报质监机构;⑶法律规定的其它影响检测质量的行为。1.6质量行为监督⑴监理(建设)单位应核查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和机构质量行为相关资料;⑵质监人员在进入现场时,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抽查;⑶抽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下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2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2.1工程实体质量要求工程实体质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2.2进度告知点的设置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告知点,本工程的告知点为:□桩基、地基基础验收;□重要结构工程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主体结构验收;□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安装工程功能性监测等□市政工程闭水试验、满水试验、联动试验等功能性检测□首段沥青混凝土摊铺□首段顶管顶进等□□当工程施工到进度告知点时,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提前24小时用短信息或其它方式告知监督联系人,监督人员可结合工作安排及工程实际状况决定是否到场进行监督。届时,无论监督人员是否到施工现场监督抽查,经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检查、验收合格后,可自行进行隐蔽或下道工序施工,进度告知点是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监督人员应实施差别化监督,对保障性住房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管理较弱的项目,应从严监管。2.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13在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中,监督人员主要采用监督抽查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1)监督抽查①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②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等。③抽查参建各方工程技术资料。(2)监督抽测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将采用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重要使用功能。抽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监督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抽测项目,在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时,对工程项目中不同单位工程的同一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同一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的抽测项目可统一安排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抽测。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监督人员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检测方案应报监督科室备案。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进行处理。(3)监督巡查监督巡查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随机抽取的方式对我局监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的监督抽查活动。监督巡查按照我局《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巡查管理办法》执行。(4)抽查结果处理监督人员抽查时,根据抽查结果,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提出明确的抽查意见;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报请科室(分局)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问题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上报市局,采取记录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142.4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一般性以上的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2.5其他3工程质量竣工验收3.1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6)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9)对于住宅工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