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科学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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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科学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总公司《科学技术管理制度》,使科学技术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企业的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目的:推进科技进步,带动企业发展。第三条公司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坚持“科技兴企”战略,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科学技术为企业施工生产服务”的方针,紧密围绕施工生产开发科技成果,加强大型工程、重点工程、装饰工程、模板工程、钢结构、地基与基础等关健技术的研究,大力推广科技成果,实现优质、低耗、安全、高效。第二章科技管理体系和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它是在公司经理领导下,由总工程师具体负责的公司重大科技问题的审议机构,它是公司科技工作的集体决策层。公司的总工程师任主任,技术室(部)科研工作负责人任秘书长。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职责是:1.贯彻国家及北京市的科技政策,根据国内外建筑业科技发展动态,结合本企业情况,审定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确定企业科技发展方向,保证企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2.审议科学技术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办法;3.审查公司年度科技工作计划;4.审定向总公司、北京市和国家申请立项或申报奖励的各类项目;5.组织公司级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6.审定公司重要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改造项目;7.处理其它重大科技问题。公司总工程师是科技工作的最高决策者。其职责是:1.贯彻国家及北京市的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积极推进科技进步,不断提高企业施工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技术政策、技术法规、有可能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行为;2.主持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主持编制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管理规章制度,审定公司年度科技工作计划和总结;3.审定公司科技项目和项目预算,主持企业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4.主持编写重大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总设计;5.审批基层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技术文件,审批企业的技术装备更新改造及计划,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6.负责企业技术管理的基础建设工作,确定公司技术管理机构和编制;负责工程技术人员的聘任、调配、解聘和待业人员的安置,负责工程技术人员的使用、晋升、奖惩等;7.负责企业科技外事工作,负责企业内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工作,组织对国内外先进技术、科研成果的消化吸收、转化与创新工作。第五条公司技术室(部)是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下设专人负责科学技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1.宣传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应的执行办法和措施;2.完成上级下达的科技工作指标和任务,对基层单位的科技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3.依据集团总公司和公司科技发展规划目标、结合企业施工生产需要,制定公司年度科技工作计划并报集团总公司备案。计划中应包括:公司年度科研项目、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及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厂的技术节约降低成本指标等;4.负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科研项目进度。负责公司重大科研项目向总公司、北京市和国家的立项申请、经费核实、成果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公司级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5.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科技推广示范工程活动,负责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6.认真总结完善施工工艺,编写工法,负责工法成果的申报工作,负责著作及其它科技奖励项目的申报工作;7.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技术革新改造和合理化建议工作,定期向基层单位收集、统计有关科技报表,分析汇总取得的经济效益,并负责向总公司上报统计结果;8.负责专利的申报和管理,协助档案室做好科技档案的收集、归档,做好科技成果的保密工作;9.按季度定期考核基层单位科技计划完成情况,负责科技奖罚。负责公司“科技开发先进单位、科技推广先进单位、科技工作先进个人”的评审工作,负责年终科技奖励的兑现申报和实施工作;10.落实科技经费,严格计划管理,开展技术交流,收集科技信息,建立健全科技信息网;11.加强技术系统建设,培养造就科技后备人才,强化技术管理和技术基础工作;12.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公司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第六条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厂要成立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工程师任组长,由业务熟悉的技术人员担任本单位专职或兼职科研员。其职责是:1.宣传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科技工作的规定和办法;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科技工作业务的开展,完成上级下达的科技工作指标和任务;2.负责制定本单位科技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及各系统业务人员在科技工作中的职责与权限,明确奖罚措施;3.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科技工作业务的开展,完成上级下达的科技工作指标和任务;贯彻执行公司的年度科技计划,4.根据公司科技计划,针对本单位的特点,编制本单位年度科技计划,上报公司技术室(部)。计划中要包括科研开发项目实施部署,科技推广应用的具体项目、具体指标分解及每个项目的推广负责人,工法编制项目等;5.积极组织科技攻关,收集总结技术资料,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结算表,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时向公司技术室(部)申请鉴定;6.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技改技革、降低工程成本等项目的实施,视工程进度及时收集各种科技工作原始记录,并填写科技工作台帐,按季度向公司技术室(部)上报;7.开展技术交流和技术协作活动,负责竣工工程的技术总结,配合公司的工法编制;8.编制本单位年度科技总结;9.负责新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科技工作管理”一节中内容的编写;10.及时向公司技术室(部)反映科技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要求。第三章科技资金来源及使用程序第七条公司将建立“科技开发基金”和“科技奖励基金”专用帐户,专用于科技开发和科技工作奖励的费用支出。“科技开发基金”应不低于总产值的千分之二,“科技奖励基金”应不低于总产值的万分之一点五,两项资金由公司总工程师统筹使用,由财会部统一从企业经营费中提取。第八条公司各类科技项目,应根据任务来源、工作性质,通过相应渠道落实经费来源,以保证项目工作的实施。1.凡列入国家、北京市和总公司计划的科技项目,可向相应的批准立项部门申请专项拨款,不足部分资金由公司解决;2.需由公司承担的科技开发项目经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预算、提出申请,公司技术室(部)审核、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财会部统一从“科技开发基金”一次性划拨;3.科技开发的拨款款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经费结算表,上报公司技术室(部),经费若有结余,连同结余一同上报。项目因故中止时,经费由拨款单位收回;4.凡公司计划的科技开发项目,除公司提供资金外,项目承担单位也应承担部分费用。第四章科研项目管理第九条科研开发项目工作程序分为:选题预研,立项报告,研究试验,生产试验和技术总结五个阶段。第十条选题预研是申请立项前的准备阶段,其目的是保证项目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先进性,防止低水平的重复研究,浪费人力物力。北京市及市以上级别项目选题预研结束后必须写出《预研报告》,其内容包括:该项技术国内外发展状况,技术关键及技术水平,市场预测及效益分析。第十一条立项报告是在预研的基础上,对项目的技术、人员、物资和经济条件进行资质评审的阶段,要求明确、具体地论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的可能性,并在多方案对比的情况下作出结论。申报北京市及以上级别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写:1.项目名称;2.项目内容;3.国内外形状和水平;4.技术方案;5.可行性分析;6.经济、社会效益预测;7.承担单位的基本技术、经济情况;8.项目经费概算及来源;9.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协作;10.进度安排和完成时间。《可行性研究报告》加盖公司公章后,一式五份上报集团总公司,经集团总公司审查后上报北京市科委申报北京市项目。拨款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还应附《查新检索报告书》。立项报告被批准后,与上级单位签定科技开发合同,作为拨款依据。第十二条研究试验是项目试验或产品试制阶段,应通过研究试验准确、真实、齐全地取得原始数据,并及时整理分析。当项目达到预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后,应写出阶段性试验成果报告。第十三条生产试验(或工程应用)是将项目试验成果大面积用于工程或批量投入生产的试用验证阶段。工艺、材料、结构等方面的项目成果进行生产试验时,应制定质量检验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研究人员要深入现场,做好技术指导、取样检测、数据整理等项工作。设备、工具等方面的项目成果,参加生产试验的设备不应少于两台,并在试验前编制试验大纲和安全操作规程,据此进行全面考核。第十四条技术总结是形成成果前的资料整理阶段。项目完成后,项目课题小组应向公司技术室(部)提出一份综合性技术总结和其它技术资料。具体内容包括:1.试验研究的目的和任务来源;2.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及其分工、项目负责人、主要完成人及其分工;3.调研及查新情况;4.当前国内外同类技术发展概况及与本项目的对比情况;5.技术方案原理、主要工艺流程、关键技术及创造点;6.试验方法、试验条件和试验过程;7.成果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分析;8.成果生产应用和推广价值;9.成果学术水平的评价;10.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11.工作总结;12.有关项目的各种原始资料,如项目合同、设计图册及计算书、查新报告、经费决算表、试验记录、试验报告、原材料合格证、声像资料等。市级及以上级别项目必须有声像资料。第十五条欲向国家、市申请项目和申请科技经费的项目,应于前一年6月份将开题报告及费用测算报集团总公司。集团总公司和公司级项目的申请(包括经费申请)一般在当年年初进行,但如果年中有新的重大科技项目,可随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科研开发计划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和终止,确需变更和终止时,需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技术室(部)或下达项目的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和终止。第十七条凡列入公司年度计划的科技开发项目,各承担单位应按进度安排逐步实施,积累资料。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所有相关材料上报公司技术室(部),由技术室(部)审核并统一文印,否则不予验收或组织鉴定。第五章科技成果鉴定第十八条公司技术室(部)应根据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和《北京市执行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本公司科技成果的鉴定。凡属国家、北京市、总公司立项的科技成果,由批准立项的上级部门组织鉴定,公司技术室(部)予以协助。第十九条申请鉴定的成果应做到技术资料齐全,符合鉴定和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第二十条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必须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提前一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一式四份上报,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有三种鉴定形式和三种视同鉴定形式。各种鉴定形式都需对成果的科学性、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成熟性、经济合理性及其作用意义做出综合评价。三种鉴定形式是:1.检测鉴定:由市以上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出具评价结论;2.验收鉴定:由下达任务的单位组织测试、评价并做出结论;3.专家评议: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审查和评议项目的技术总结报告和技术资料,并做出结论。三种视同鉴定的形式是:1.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成熟,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2.经技术合同机关登记,已按合同实施,达到合同要求并验收合格。生产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技术合同当事人出具证明的;3.已获得专利权,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专利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第二十二条采用专家评议形式进行科技成果鉴定,鉴定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13人。聘请的专家应具有该行业或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数不超过四分之一。对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公司按有关规定发给技术咨询费。第二十三条专家鉴定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议,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鉴定评价结论,签字以示负责。同时,鉴定委员会对所鉴定成果提出密级建议,并承担保密责任。第二十三条成果鉴定后,公司技术室(部)应及时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审核、颁发、归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