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3C章 商船(报告污染事故)规例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413C章商船(报告污染事故)规例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13C章商船(报告污染事故)规例的主要内容。(第413章第3条)*[1987年5月6日](本为1987年第119号法律公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规例根据《198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令》#(S.I.1987/470U.K.)第3条订立,而该命令是经由《198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香港)令》+(S.I.1987/664U.K.)修改并引伸适用于香港的。请参阅1990年制定的《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第413章)第3及12(1)(b)条。#“《198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令》”乃“MerchantShipping(PreventionandControlofPollution)Order1987”之译名。+“《1987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香港)令》”乃“MerchantShipping(PreventionandControlofPollution)(HongKong)Order1987”之译名。第413C章第1条引称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报告污染事故)规例》。第413C章第2条释义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有包装的”(inpackagedform)指在个别包装或容器之内,而该包装或容器包括货物集装箱、移动罐柜、液罐集装箱、液罐车辆、子驳或其他载有有害物质以供付运的货物单元;“有毒液体物质”(noxiousliquidsubstance)所具的涵义与《商船(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B)第1(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油类”(oil)指任何形态的石油,包括原油、燃油、油类淤渣及油类废物和任何石油炼制品,但属有毒液体物质的石油化学品除外;“海”(sea)包括任何入海的河口或海湾;(2003年第14号第24条)“海洋污染物”(marinepollutant)指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守则》**中识别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船”、“船舶”(ship)指在海洋环境中运作的任何类型船只,并包括水翼船、汽垫船、可潜航的船艇、浮在水面的船艇,以及固定或可漂移的平台,但如该等平台正实际用于勘探或开采海床,或正实际用于有关的离岸处理海床矿产作业,则属例外;“排放”(discharge)指自船舶排出,不论是因何导致的,包括泄漏、弃置、溢出、渗漏、泵出、散发或排清;但不包括─(a)于1972年11月13日在伦敦签订的《防止倾卸废物及其他物品污染海洋公约》#(a)所指的倾卸;或(b)由于勘探和开采海床矿产及有关的离岸处理海床矿产作业而直接产生的任何排出;或(c)为进行关于减少或控制污染的正规科学研究而造成的任何排出;“商船公告”(MerchantShippingNotice)指描述为MerchantShippingNotice的公告,该公告乃由处长发出的;任何对某特定商船公告的提述,包括对不时经其后的公告修订或代替的该公告的提述;(1999年第64号第3条)“《国际海运危险货物守则》”(theIMDGCode)指由国际海事组织颁布,并不时经任何文件修订的1977年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守则》+,而该任何文件是处长认为不时属有关的和在商船公告所指明的。(1999年第64号第3条)(1990年第37号第12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守则》”乃“InternationalMaritimeDangerousGoodsCode”之译名。(a)Cmnd.5169。#“《防止倾卸废物及其他物品污染海洋公约》”乃“ConventiononthePreventionofMarinePollutionbyDumpingofWastesandOtherMatter”之译名。+“《国际海运危险货物守则》”乃“InternationalMaritimeDangerousGoodsCode”之译名。第413C章第3条适用范围本规例适用于─(a)香港船舶;及(b)正在香港水域内的其他船舶。第413C章第4条报告的职责(1)如某船在海上牵涉任何事故,而该事故涉及─(a)因或相当可能因该船或其设备受到损毁而实际或颇有可能排放油类或排放以散装状况运输的任何有毒液体物质,或为确保船舶安全或在海上拯救人命而作出或相当可能作出实际或颇有可能排放油类或排放以散装状况运输的任何有毒液体物质的行动;(b)实际或颇有可能从该船排放有包装的海洋污染物;或(c)在该船运作时实际排放油类或任何有毒液体物质,而所排放的油类或该等物质超逾《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第3部或《商船(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例》(第413章,附属法例)第II部的有关条文所准许的数量或瞬时率,则该船的船长须立即将该事故的详情,按照第5条的规定作出尽可能详尽的报告。(2)如该船所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不能取得,船东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作出或完成第(1)款所规定的报告。第413C章第5条报告的内容报告或初步报告(如多于一个报告的话)须在每一情况下包括─(a)被牵涉的一艘或多于一艘的船舶的识别;(b)事故的发生时间、类型及发生位置;(c)所涉及的物质数量及类型;(d)所要求或正采取的援助或救助措施。第413C章第6条补充报告根据第4(1)或(2)条须作出报告的人,如有可能─(a)须在适当情况下,作出一份或多于一份补充报告─(i)以对初步报告所载的资料作需要的补充;及(ii)以提供关于进一步发展的资料;及(b)对于可能受该事故而影响利益的国家,须尽可能遵从其政府或其代表所作的关于提供额外资料的要求。第413C章第7条作出报告的程序报告须以可供使用的最快捷电讯途径,按可能范围内的最优先次序向最近的沿岸国家作出。第413C章第8条罚则(1)任何人违反第4或6条,即属犯罪─(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1990年第37号第12条)(2)根据本条被控的人如证明他已采取所有合理预防措施和尽了应尽的努力,以避免犯上述罪行,即可以此为免责辩护。

1 / 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