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设备使用年限指设备投入使用到退役所经历的时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民航空管系统各级空管单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及保养工作。第二章设备使用年限及更新计划第四条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必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值班管理规定(试行)》等要求,做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有关工作,使设备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雷达(包括SSR、PSR、SMR)、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5年,室外单元设备使用年限不少于12年。(三)自动转报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第五条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提前启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以保证设备能够提供连续可靠的服务。(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等单点通信设备,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等导航设备,雷达、自动化系统、程控交换机和记录仪应在投入使用第13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二)数据通信网的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7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自动转报系统应在投入使用第8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卫星网的基带硬件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12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室外单元设备应在投入使用第9年启动更新改造项目。第六条涉及计算机系统和软件系统的设备(如自动化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语音通信交换系统、数据通信网和卫星网网控系统等),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之前,应根据业务和功能需要及时进行软件升级。第七条自动化系统可根据硬件设备市场变化及备件存储情况,每六至八年对系统硬件进行更新。第八条因特殊情况需在第五条规定时间之前启动更新改造项目的,以及根据第六、七条规定需进行软件升级、硬件更新的,应向民航局空管局提出申请,由民航局空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且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九条各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制定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及资金预算并及时上报。第三章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和保养第十条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部门必须根据《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保养以及换季和特殊天气状况下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在使用年限期间提供安全、可靠、连续的业务服务。第十一条设备投入使用后,必须按照设备使用说明按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一)甚高频通信设备应每年检查天线防水,根据需要进行更换;语音通信交换系统应每年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全面测试;自动转报系统应随时清除六个月前的运行日志记录和历史报文;数据通信网设备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维护终端运行日志记录清除操作,每六个月保存一次节点配置信息。(二)卫星网设备应每半年对天线进行校准,保证天线对星准确;每半年对室外天线进行防腐蚀保养,补充“四杠”螺栓润滑油,对漆面脱落和发生锈蚀的设备表面及时补刷防锈漆。(三)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停机检测,投产使用五年后应每年对天线进行防腐蚀保养,沿海潮湿地区的设备应在投产使用三年后每年对天线进行防腐蚀保养;无方向性信标设备应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停机检测。导航设备投产使用十年后应按照设备初次安装标准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四)雷达设备应每年进行两次停机检修;自动化系统应每周定期删除系统的垃圾文件、对磁带式记录仪磁头进行清洁,每月对进程单打印机的打印头、显示器等进行清洁。第十二条设备零备件的管理和储备有关工作应严格按照《空管设备零备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将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维修和保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计划及年度运行费用预算。第四章设备的巡检和大修第十四条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周期组织对设备进行计划性巡检。同时,为满足全国性或地区性的特殊安全保障需要或排除设备潜在故障或缺陷,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进行专项巡检。设备的巡检应包括配套的附属设备。(一)甚高频通信设备、高频通信设备、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自动转报系统、数据通信网设备、卫星网设备、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雷达设备和自动化系统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巡检;(二)记录仪、UPS、油机、防雷装置等附属设备可根据情况开展专项巡检。第十五条民航局空管局将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全系统范围的设备巡检。各地区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范围的设备巡检。各地区空管局应提前制定年度巡检计划,并报民航局空管局。第十六条设备运行保障单位应针对设备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及时进行整改。第十七条雷达设备应每六年进行一次大修,各地区空管局应提前一年制定设备大修计划并上报民航局空管局。民航局空管局对上报的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后形成全系统大修计划下发执行。第十八条设备巡检大修有关工作应严格按照《民航空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巡检大修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设备运行档案第十九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在设备投入使用的同时建立设备运行档案。对于目前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建立运行档案的设备,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立即组织建立设备运行档案。第二十条设备运行档案应包括设备投入使用时的有关情况、设备日常运行状况、设备维护、维修、保养、巡检、大修、更换、升级和校飞等设备生命周期所有活动的记录及相关资料等。第二十一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在开展运行维护维修等工作的同时,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同步列入档案,并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补充和完善,确保运行现场的设备运行档案完整、规范、条目清晰、便于使用且随时可用。第二十二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所属设备运行保障单位的设备运行档案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