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商品质量标准、监督与认证主讲教师:张彩华本章学习目标:1、了解标准、标准化、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等概念,熟悉制定标准的原则和程序。掌握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2、了解质量监督的作用和形式,熟悉质量监督、产品质量责任、质量监督法规和行政执法的内容。明确质量监督的依据。3、了解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实验室认可和认证人员注册等认证活动。4、掌握我国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的认证模式、认证程序和认证标志。第一节商品质量标准与标准化一、标准标准是衡量商品质量的客观准则。标准是一种特殊文件。标准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的发展不断完善提高。二、标准化标准化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由众多的国家、行业(专业)、团体共同参与进行的标准化活动。标准化主要是指制定标准、宣传贯彻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标准实施情况修订标准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一次性的,而是一个不断循环、不断提高、不断发展的运动过程。每一个循环完成后,标准化的水平和效益就提高一步。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产物。标准化的目的和作用,都是通过制定和贯彻具体的标准来体现的。(一)标准分级所谓标准分级就是根据标准适用范围的不同,将其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层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另外,在四级标准之外,又增设了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四级标准的补充。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适用的标准。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三部分构成。2.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是指中国全国性的各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发布了58个行业标准代号。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3.地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是指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地方标准的代号,由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顺序号和年号共四部分组成。4.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在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国家鼓励企业在不违反相应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充分反映市场、顾客和消费者要求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的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QB”、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二)标准性质按标准的性质(也称标准的属性)区分,标准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性质,对应称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1.强制性标准所谓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强制性标准的强制作用和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有关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强制性内容的范围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P47)2.推荐性标准除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也就是说,推荐性标准是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所谓推荐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又称自愿性标准。这类标准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是,一经接受采用,或各方面商定同意纳入商品、经济合同之中,就成为各方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各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三、标准的制定制定标准是标准化的关键环节。标准制定得合理、先进、可靠,实施标准以后获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就越大。反之,标准化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标准的制定一定要按照科学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认真、慎重地进行,以保证制定标准的高水平和高质量。(一)制定标准的基本原则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并兼顾全社会的综合效益。3、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在符合使用要求的情况下,有利于标准对象的简化、选优、通用和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4、相关标准要协调配套。5、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6、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发展对外贸易,有利于我国标准化与国际接轨。(二)制定标准的对象1.重复性事物“重复性事物”是制定标准对象的基本属性。重复性事物是指同一事物反复出现多次。标准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重复性特征的事物,才能把以往的经验加以积累,标准就是这种积累的一种表现方式。一个新标准的产生是这种积累的开始,标准的修订是积累的深化或优化,是新经验取代旧经验。标准化进程是人类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与不断优化的过程。事物具有重复出现的特征,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对重复性事物制定标准的目的是总结以往的经验或教训,选择最佳方案,作为今后实践的目标和依据。2.标准制定的对象(1)国家标准的制定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2)行业标准的制定对象。按《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七个方面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3)地方标准的制定对象。在既无相应的国家标准,又无相应行业标准的情况下,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地方标准。(4)企业标准制定的对象。3.标准制定的程序国家标准GB/T16733-1997《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该标准将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划分为如下九个阶段:预备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其他等级标准的制定程序,也可参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办理。4.标准的备案所谓标准的备案,是指一项标准发布以后,由申请备案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备案的要求和程序,将标准文本报送到备案受理机构,进行登记和存档,以备查阅。标准备案的含义有两层:第一,负责制定标准的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向规定的部门备案;第二,受理备案的部门有权对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标准相抵触的备案标准提出修改建议,责令备案单位限期改进或停止执行标准。5.标准的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标准的复审工作一般是由标准制定单位组织进行的,其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发展变化较快的标准,复审周期可以适当缩短,复审的结果有三种:第一、确认标准继续有效;第二、予以修订,修订标准的程序和制定标准基本一样;第三、予以废止。四、标准化所谓企业标准化是指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以搞好生产、管理、技术和营销等各项工作为主要内容,制定、贯彻实施和管理维护标准的一种有组织的活动。(一)企业标准化的基本任务(二)企业标准体系的构成企业标准体系的构成,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企业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一)基本概念(1)国际标准(2)国外先进标准(二)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和一般方法(三)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和表示方法1.等同采用2.修改采用第二节商品质量监督一、质量监督商品质量监督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标准为依据,以技术检验、计量检测为手段,对商品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的活动。包括政府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第三方监督、自我监督等形式。(一)质量监督的地位和作用1、质量监督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2、质量监督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3、质量监督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二)质量监督的形式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抽查型质量监督(2)执法型质量监督(3)评价型质量监督(4)仲裁型质量监督(5)产品质量社会监督(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其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1)监督抽查(2)统一监督检查(简称统检)(3)定期监督检查(4)日常监督检查二.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1.国家和省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包括《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家监督检查产品质量若干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判定依据是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国家规定制定的企业标准);3.经济合同、产品说明中的质量约定和技术条件;4.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或质量评价规则。三、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一)«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第一部产品质量领域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进行了修改,并决定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1、«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了明确产品质量的责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的权益;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2、«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则1)有限范围原则。2)统一立法、区别管理原则。3)实行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原则。4)奖优罚劣原则。(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1、«产品质量法»适用的范围: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品。即指用于销售的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和农产品包括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2、产品质量的责任产品质量的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保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责任,它主要包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必须满足的条件。2)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的依据。3)产品缺陷产品缺陷即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判断产品存在缺陷的基本标准是一因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的不合理的危险。二因产品制造上的原因导致的不合理的危险。三因告知上的原因导致的不合理的危险。3、《产品质量法》对企业质量管理的要求:«产品质量法»对企业质量管理的要求是生产者、销售者应健全内部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4、«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的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保证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