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发展与利弊分析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方向班级:学号:姓名:摘要: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是社会主义对劳动者合法劳动的法律保障,规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一直存在争议。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现实效应做些研究。最低工资问题历来是各国政府极为重视的问题之一,最低工资制度在减少贫困、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共同富裕,也有利于扩大内需。但另一方面,面对我国劳动力资源异常丰富的实际情况,工资上涨太快又会给就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有人认为会直接削弱中国参与世界经济贸易的竞争优势。关键词: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制度经济发展劳动者权益就业正文:工资问题是经济学领域和社会学领域均涉及到的一个重要论题,也是普通百姓和行政高层所密切关心的重要内容。作为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工资是劳动者生活的主要来源,维系着每一位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础。最低工资制度在减少贫困、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对最低工资制度展开研究,是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之一。而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强加给低收入劳动者群体的重要保障,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这项制度。我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偏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与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不相匹配。最低工资标准过低,是劳动者未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成果的表现之一。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但按照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劳动力市场还没有充分发展的情况下而采取直接干预市场价格——工资的做法,会直接影响到市场的正常发展建设。一、最低工资制度的起源最低工资指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当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2维持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最低工资制度则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定的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又称最低工资率,它的确立关系着劳动者最低生活水平的维护,是最低工资立法的核心问题。最低工资制度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末的新西兰、澳大利亚,其后,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也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各自的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的产生是由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随着二十世纪工人运动的高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很快普遍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它是商品经济和现代工资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最低工资制度还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着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持着劳动力的再生产。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企业在工资分配中的行为,而且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促使企业工资调整走上法制化的道路。(一)、国外的最低工资理论。亚当斯密认为:随着紧急的波动,工人的工资最终会降落到维持生计的水平。马克思最低工资理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出卖劳动力的等价物是工资,劳动力价值由身体要素和社会要素组成。而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是由身体因素决定的部分,其货币表现就是最低工资。在资本主义人口规律下作用下,劳动力供过于求,工人所得的平均工资总是低于劳动力的实际价值,而接近于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所以,马克思认为,哪怕按照雇佣劳动制度的原则,工人也不应只得到最低工资,他有权要求得到他的劳动力价值的工资。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国外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的理论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到20世纪40年代,学界争论点围绕“最低工资制度是否应该存在”。自由主义学派主张经济自由,反对政府干预劳动力市场的供给与需求,认为政府干预会导致降低市场效率。支持者则认为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改善弱势劳动者处境,体现社会公平。政府应运用最低工资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第二阶段20世纪40年代后,争论逐渐移到“应该制定多高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采取的方法和研究的时间段不同,学者对于最低工资的就业效应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最低工资增长会给低工资工人带来负面效应;第二种观点认为没有任何明显证据证明最低工资的增长会对低工资工人的就业产生负面效应,有的人还得出了最低工资增长会增加就业。目前多数人认可的结论是:1、研究方法是否经得起推敲,假设条件是否合理是导致最低工资理论争议的根本原因,若明确的答案离开具体条件,本身就是不存在的。2、最低工资制度对社会经济运行究竟会产生何种影响,主要取决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3否合理,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才能使得最低工资制度发挥其有效的经济和社会功能。3、恰当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会降低就业甚至能促进企业管理和技术水平,并能改善收入的不平等状况。4、如果最低工资的失业效应较小,则最低工资的增加就会减少贫穷。(二)、国内的最低工资理论。我国虽然早已在1984年就已经宣布承认国际劳工组织1928年制定的《确定工资办法公约》,但直到1993年才出现《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才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这项制度。但是国内对此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一方面,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微小上调不会对就业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且会提高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劳资双方权利严重失衡,资方有大量压低工人工资的空间,而最低工资立法正是为了抗衡资方的市场优势,减少部分无良雇主的剥削。城市中大量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没有享受社会保障的群体,这不利于城市化进程,也不能够保证经济持续增长。1993年《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出台时候,失业率上升缓慢。在全球化背景下,即使不实行最低工资制度,那些支付不起最低工资、长期依靠压低工人工资、延长工人劳动时间赚取利润的企业,迟早会面临淘汰出局的结果。另一方面,中国工厂的件工合约非常普及,工商业的分红制度可有效减少失业,而只升不降的最低工资会对工商业起破坏作用,最低工资的意图是维护低收入的贫穷工人,但结果却使他们找不到工作。劳动力市场供求是决定劳动力价格的唯一因素,强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会导致大量失业,用工成本大增,竞争力削弱。对我国劳动力市场进行分析后发现,我国与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西方国家相比,最大的差别是仍有65%的农村劳动力,而只要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没有大的提高,就会有农民工接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使制度形同虚设。若继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结果只会提高民营企业用工的实际成本与违约成本,客观上削弱城镇就业量。目前,国外的研究多数建立在对发达国家的研究之上,而对发展中国家最低工资的研究并不多。在我国,由于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时间短,理论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表现为:关于最低工资研究的学术文献主要集中于对其制度的相关介绍、最低工资的执行、测量等方面,而对最低工资的经济效应研究不多;在为数不多的关于最低工资对就业影响的文献中,研究大部分建立在简单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中,缺乏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和最低工资标准的深入分析,导致的出的结论不切实际,在研究方法上,大多数停留在理论分析阶段,缺少实证分析。二、最低工资制度的发展目前,在世界各国,最低工资标准的确立方式有两种:一是在立法上直接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如美国。二是在立法中不直接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而只规定确立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和具体规则,并授权有关机构确定具体的最低工资标准。多数国家都是采取了这一方式。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4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可见,我国并不是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因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人口、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确定,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应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而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地区不平衡,导致难以实行统一最低工资标准。我外的最低工资制度起源相对国外来说起步较晚,1922年,在《劳动法案大纲》中提出应当制定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的保障法。1949年,新中国《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企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我国虽然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并在1984年就已宣布批准承认国际劳工组织1928年通过的《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但直到1993年11月24日才由劳动部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制定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最终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确立了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3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最低工资规定》。自此,随着2004年11月西藏颁布本自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进行,1989年,珠海市在我国率先提出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加以实施。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次将其列入法律保障范围内,依据当时背景,政府有三方面的考虑:一是弥补政府在劳动力价格行程中的职能缺位;二是1979年以来的第四轮通货膨胀开始攀升并居高不下,收入严重落后于物价增长;三是大量私营企业的涌现也带来了一些对职工利益严重侵害的现象。2004年的《最低工资规定》推动了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发展:1、扩大了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2、增加了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要素。3、增加了最低工资标准形式,提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提出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至少调整一次。5、规定了企业公示要求和处罚力度。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继续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尤其强调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2012年分别对各地最低工资制度进行过调整。2012年十八大报告也提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而言之,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经历了一个不被重视,标准调整缓慢到逐渐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广大劳动者的关心、制度建设日益科学化、规范化的过程。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自其实施以来,发挥了很大的效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成员的生存权。但是,由于法律规范、运行机制、约束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法律在实践中实际效果与立法的精神和目的有一定差距。三、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缺陷(一)我国最低工资的立法层次比较低。由最低工资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与它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完善。从最低工资制度明确确立到目前,除了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里有所涉及外,他一直都是在行政的轨道上运行,无论是《企业最低工资5规定》还是《最低工资规定》,他们都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较小。另外,《最低工资规定》也没有对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国家要求的标准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规定,这也是其难以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按照法律效力,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并不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因此,只有将最低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成法律,以法的形式来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以法的强制力来推动制度的落实,才有可能使最低工资制度得以彻底实现。(二)最低工资计算的标准不明确、不统一。我国《劳动法》第49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则是“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它只是提到应参考“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未明确最低工资标准到底是否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