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制药过程质量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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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制药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1.全面质量控制(totalqualitycontrol,TQC)2.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新药审批办法》5.《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laboratorypractice,GLP)6.《药品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clinicalpractice,GCP)7.《药材种植质量管理规范》(goodagriculturepractice,GAP)8.《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manufacturepractice,GMP)9.《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supplypractice,GSP)第一节质量控制体系概述一、质量有关术语•质量(quality)•质量管理(qualitymanagement,QM)•质量控制(qualitycontrol,QC)•质量保证(qualityassurance,QA)•质量改进(qualityimprovement,QI)二、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模式过程控制系统质量体系及其要素(一)质量管理模式•质量检验阶段:此阶段质量控制的主要方式是全检或抽检。这种模式是质量控制的初级阶段。•建立质量控制系统模式阶段:本阶段目前采用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典型的模式。本模式靠建立质量控制系统对整个过程进行控制来预防不合格产品,是质量控制的一次飞跃。•“零缺陷”质量管理模式阶段:此模式是以人为本的模式,是质量管理的高级阶段。ISO9000与GB/T19000系列标准•ISO9000系列标准: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ISO)在总结世界各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于1987年3月颁布的一项管理的国际标准。•TC—TechnicalCommittees•GB--国家标准,T--推荐标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是指技术内容完全相同,不作或稍作编辑性修改。(二)过程控制系统•过程:GB/T对过程的定义是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一组彼此相关的资源和活动。•PDCA循环:包含计划(Plan)、执行(Do)、检查(Check)、评价与处理(Action)共四个阶段。•质量螺旋曲线理论: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朱兰(J.M.Juran)提出了一个质量螺旋模型。所谓质量螺旋是一条螺旋式上升的曲线,该曲线把全过程中各质量职能按照逻辑顺序串联起来,用以表征产品质量形成的整个过程及其规律性,通常称之为“朱兰质量螺旋”。(三)质量体系及其要素•质量体系(qualitysystem,QS)应满足的要求:具有系统性和有效性、突出预防性、符合经济性原则、具有适合性•质量体系要素:对药品生产企业来说,质量体系包括以下要素: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主药、辅料、包装材料),卫生(环境、工艺和个人),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产品的销售与收回,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和自检等内容。•质量管理体系:分为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工程三部分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是以宪法为依据制订的•是药品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是药品监督管理、药品质量控制的根本依据。•是新中国的第一个药品管理法•自1985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自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了的《药品管理法》,共分十章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国家对药品管理的宏观政策药品监督管理与药品检验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药品管理一、立法目的•是“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三、国家对药品管理的宏观政策•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四、药品监督管理与药品检验机构•《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包括1.药品审批时的药品检验:•新药审批过程中的药品检验;•对仿制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品种进行•审批时的检验;•对进口药品按照规定进行有关的检验。2.药品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药品检验:•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进行的检验;•对药品在销售前进行的检验;•对进口药品的检验。五、药品生产企业管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程序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对生产企业认证的要求关于生产标准关于药品生产所需原辅料关于药品出厂前的质量检验关于委托生产药品的规定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程序•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需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标明了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2.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具有保障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3.对生产企业认证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GMP认证证书。4.关于生产标准•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5.关于药品生产所需原辅料•生产药品所需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6.关于药品出厂前的质量检验•药品生产企业必需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质量检验的标准是:国家药品标准;省级药监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7.关于委托生产药品的规定•委托生产药品实行批准制度,批准部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六、药品管理关于新药研制和审批实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管理的规定关于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关于特殊管理的药品关于中药管理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药品包装管理1.关于新药研制和审批•新药从研究到被批准的一般程序:药品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研究→新药临床研究→药品审评中心审核→专家审评、技术复核→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核发新药证书•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药品管理法》规定: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在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研究阶段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2.实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管理的规定•除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外,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除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3.关于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的标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4.关于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对下列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5.关于中药管理的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授权国务院制定管理办法;•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6.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的范围的。7.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此外,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8.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9、药品包装的管理•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要求•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1.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要求•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必须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2.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3.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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