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GB18218GB-3689GBT-37243GB18265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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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GB18218、GB36894、GB/T37243、GB18265标准解读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2019年6月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GB18218-2000GB18218-2009GB18218-2018•以名单方式给出142种辨识的危险物质;•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和贮存区两种;•生产场所和贮存区分别给出不同临界量。•标准名称变化;•适用范围增加采矿业中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和储存活动;•以名单方式给出78种辨识的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性类别给出辨识的危险化学品;•取消生产场所和贮存区临界量区别;•500米内按一个整体进行辨识。•取消了原重大危险源单元边缘距离小于500m划分的要求,将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重大危险源;•修改了辨识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别分类方法;•增加对混合物的辨识;•增加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的确定方式;•增加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本标准规定了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本标准不适用于: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军事设施;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危险化学品的厂外运输;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一、范围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二、单元划分(1)辨识依据危险化学品依据其危险特性及其数量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具体见表1和表2。危险化学品的纯物质及其混合物按GB30000系列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可分为生产单元重大危险源和储存单元重大危险源。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2)单元的划分重大危险源按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分别辨识,不再按照边缘距离500m作为一个单元进行辨识。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生产单元划分(1)对于生产装置,首先应根据具有明显防火间距和相对独立的功能的原则划分单元,单元间有切断阀的,应以切断阀作为分隔界限划分单元;单元间如无切断阀的,按一个生产单元进行划分。对于生产装置内的中间储罐,原则上与生产装置一起进行辨识。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生产单元划分(2)对于一个生产厂房内有多套生产设施的,应按照一个单元进行辨识。一个生产厂房内的中间仓库和厂房整体进行单元辨识。(3)罐式集装箱、汽车槽车、火车槽车等可移动设备如作为固定设施进行管理的,应与固定设施一体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1)独立设置的仓库内有多层库房或多个防火分区的,应按照一个单元进行辨识。(2)危险化学品罐区应按储罐区整体作为一个单元进行辨识。储罐区未集中布置的,则应分别划分单元进行辨识。储存单元划分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三、临界量的确定1.表1中列入的危险化学品,按标准中表1的临界量进行辨识。2.表1中未列入的危险化学品,按标准中表2的临界量进行辨识。3.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应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表1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节选)序号危险化学品名称和说明别名CAS号临界量(t)37硝化纤维素(干的或含水(或乙醇)<25%)硝化棉9004-70-0138硝化纤维素(未改型的,或增塑的,含增塑剂<18%)139硝化纤维素(含乙醇≥25%)1040硝化纤维素(含氮≤12.6%)5041硝化纤维素(含水≥25%)5042硝化纤维素溶液(含氮量≤12.6%,含硝化纤维素≤55%)硝化棉溶液9004-70-05043硝酸铵(含可燃物>0.2%,包括以碳计算的任何有机物,但不包括任何其它添加剂)6484-52-2544硝酸铵(含可燃物≤0.2%)6484-52-25045硝酸铵肥料(含可燃物≤0.4%)20046硝酸钾7757-79-11000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表2未在表1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其临界量类别符号危险性分类及说明临界量(t)健康危害J(健康危害性符号)//急性毒性J1类别1,所有暴露途径,气体5J2类别1,所有暴露途径,固体、液体50J3类别2、类别3,所有暴露途径,气体50J4类别2、类别3,吸入途径,液体(沸点≤35℃)50J5类别2,所有暴露途径,液体(除J4外)、固体500物理危险W(物理危险性符号)//爆炸物W1.1—不稳定爆炸物—1.1项爆炸物1W1.21.2、1.3、1.5、1.6项爆炸物10W1.31.4项爆炸物50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类别符号危险性分类及说明临界量(t)易燃气体W2类别1和类别210气溶胶W3类别1和类别2150(净重)氧化性气体W4类别150易燃液体W5.1—类别1—类别2和3,工作温度高于沸点10W5.2—类别2和3,具有引发重大事故的特殊工艺条件包括危险化工工艺、爆炸极限范围或附近操作、操作压力大于1.6MPa等50W5.3—不属于W5.1或W5.2的其他类别21000W5.4—不属于W5.1或W5.2的其他类别35000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W6.1A型和B型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10W6.2C型、D型、E型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50表2未在表1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其临界量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类别符号危险性分类及说明临界量(t)有机过氧化物W7.1A型和B型有机过氧化物10W7.2C型、D型、E型、F型有机过氧化物50自燃液体和自燃固体W8类别1自燃液体类别1自燃固体50氧化性固体和液体W9.1类别150W9.2类别2、类别3200易燃固体W10类别1易燃固体200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W11类别1和类别2200表2未在表1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其临界量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四、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①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表1、表2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a)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时,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b)生产单元、储存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S=q1/Q1+q2/Q2+…+qn/Qn≥1式中:S—辨识指标;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生产单元或储存单元的一个设备或设施内同时存在多种危险化学品应按其设计最大量进行辨识。储存多种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按照其设计最大量进行辨识。四、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该分级方法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中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一致。五、重大危险源的分级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一、出台背景(1)制定可接受风险标准的必要性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国际上通常通过确定可接受风险标准的方式来控制危险源与防护目标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保防护目标增加的风险在可接受风险标准范围之内。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包括:英国、荷兰、新加坡、加拿大、美国的部分州及香港地区等。(1×10-3)(1×10-4)(1×10-6)(1×10-5)危险源安全距离工厂、仓库、开阔地等低密度区域办公场所、商业设施等中密度场所居民区等高密度场所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2)国内现有基础国内在本标准出台之前也从不同角度对风险基准进行了广泛应用,典型的包括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3)目的为落实国务院591号令有关要求,妥善解决新建危化品企业选址、高风险企业搬迁以及现有企业出现的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明确的问题,出台了本标准。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本项标准是在比较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综合考虑我国危化装置危险特性与监管现状,在近年开展的专题研究和大量试点验证工作的基础上提出的,大致时间节点可分为课题研究、13号公告实施,国标起草三个阶段。二、起草过程课题研究13号公告国标起草2010年8月,总局三司组织中国安科院等3家单位开展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专题研究。2014年5月7日,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风险基准和社会风险基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形式予以公布。2014年12月23日、2016年7月4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分别下达了两项标准的制定计划。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标准在研究、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国内多名院士、香港环境保护署有关负责人、新加坡相关政策起草人的意见。2017年7月27日,通过总局网站、化学品协会网站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10月28日标准(送审稿)通过化学品安全分标委组织标准审查会,并修改后形成标准(报批稿)。2018年11月19日《风险基准》正式发布,2019年3月1日实施。2019年2月25日《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正式发布,2019年6月1日实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三、基于13号公告的改进(1)删除了原公告中的危险指数法原危险指数法适用于不涉及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的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针对这类事故场景的安全距离在现行的标准规范从防火间距的角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通过验算和近年来事故的验证,,可以达到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的目的。因此从实际出发,避免与现行标准规范出现不必要的交叉和冲突,删除了原13号公告中第三种方法-危险指数法,执行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关消防防火间距、安全距离的要求。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2)防护目标分类更加具体进一步考虑到不同类型防护目标处人员的脆弱性和易疏散程度,并重点结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使防护目标分类更加具体,符合我国土地利用实际。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3)社会风险基准更加明确11010010001x10-91x10-81x10-71x10-61x10-51x10-41x10-31x10-21x10-1死亡人数N(人)累积频率F(次/年)不可接受区尽可能降低区可接受区对横坐标超出1000人的部分的风险可接受程度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原13号公告社会风险基准新国标社会风险基准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四、标准主要内容(1)标准适用范围(2)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流程(3)事故后果法(4)定量风险评价法(5)个人风险基准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1)标准适用范围《外部安全距离确定方法标准》适用于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适用于民爆行业生产、流通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储存仓库,汽车加油加气站,油气输送管道,城镇燃气,港区内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选址和周边土地使用规划时的风险判定。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2)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流程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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