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劳动纪律是企业组织有效劳动,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生产安全、顺利、持续、高效的基本保证,遵守劳动纪律是每个员工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为维持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员工须自觉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第二条各级管理责任者必须履行职责,负起教育员工、带领员工遵章守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责任。各级管理责任者,系指公司各车间单位,各办处室领导、及各班组长。第三条员工都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属于连续生产的岗位必须服从领导安排。第四条员工上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串岗离岗,擅离职守。实行倒班作业的员工,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第五条员工上班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打瞌睡、不准喝酒、不准干私活、不准赌博、不准打架斗殴。违这考核50-200元第六条员工上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精心操作,避免事故发生。凡因自身责任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第七条新招聘录用的员工、员工内部调动,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到单位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给予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辞职应提前十五天向所在车间书面申请待工作衔接移交完成后,方可离职。技术工种提前一个月。第八条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相应的处理,处理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扣减工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直接管理责任者失职的也应受到相应处理。利用职权打击报复者,应加重处理。第九条对员工的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十条员工受行政处分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个人档案。行政拘留、逮捕,在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暂时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停发一切工资待遇,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判刑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考勤1、公司实行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生产车间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2、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登记考勤。考勤内容有:出勤、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旷工等。每年的考勤资料应存入单位劳资档案备查。3、员工出勤率作为劳动报酬、劳动评价、福利发放的依据之一。4、公司员工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员工上班以到达工作地点的时间为准,不得迟到及早退,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时间累计达两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的,按旷工半天论处,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内的,按旷工1天论处。5、各单位主管领导,应经常检查督促考勤工作,解决考勤中出现的问题,如发现弄虚作假、隐瞒蒙骗行为,一经查实将按劳动纪律规定进行处分。第十二条事假1、员工因故需请事假应事先书面提出申请,1天以内由班组批准;1天以上3天内由车间(科室)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主管经理批准,7天至一个月以上,由总经理报批准。员工的请假单及单位的准假单交考勤员登记并附在本人考勤登记卡上。2、事假的最小计算单位为半天;半天以上不满1天的,按一天计算。3、请事假期间扣发员工的基本薪酬,固定工资扣除日工资。4、员工请事假期满应如期上班,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第十三条病假1、员工去门诊看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一般疾病准假半天。2、员工若遇急病、重病或疑难杂症来不及请假者,可在第二天补办请假手续。3、(1)员工看病请病假,应有医生签发的病假条并加盖医院的公章。门诊看病需要休病假1-3天的,以门诊医生开的病假条为准;员工住院出院后需要休病假15-30天的,需会诊并经科主任批准加盖疾病证明专用章。(2)医疗期间内,累计病休时间已满时,单位应书面通知员工。因特殊疾病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满,没有特殊情况,不到原单位报到、原单位已安排适当工作岗位而不服从者或不能从事工作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3)员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止或医疗期满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4)员工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工伤假1、员工因工负伤治疗,医疗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经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认可后才能延长。2、员工因工负伤,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者,经医院确认提出需护理人数、时间后,由伤者单位派出护理人,护理人的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贴均由伤者单位负责。3、员工因工伤治疗期间,基本薪酬全额发放。4、医疗期终结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其待遇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医疗期终结,经鉴定确认已恢复健康能继续工作者,由公司安排岗位,员工本人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满七天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旷工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1)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上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两个小时及以上者;(2)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时间超过两小时以上者;(3)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不上班者;(4)没有医院证明,又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托病不上班者;(5)不服从工作分配,不上班者;(6)以办公事为借口,离开岗位而实际办私事者;(7)涂改病假条、拿假病假条欺骗组织者。2、旷工两小时以上四小时以下(含四小时)算半天,四小时以上八小时以下算一天。第十六条员工因违纪受到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第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十八条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丹江口铸尔丰精密制造有限公司2009-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