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充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1日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规范监管程序,提升监管水平,促进廉洁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含单位借贷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城乡(园区)规划设计、项目建议书及可研、环评等其他服务性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接受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施工图设计前审批初步设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前期工作。经本级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及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第六条项目审批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环保、国土、水务、消防等部门分类评审,发改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统一批复(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当由发改、财政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集体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特大型项目和与公众关系密切的项目在审批前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规划、国土部门依据批复办理项目选址、土地审批等手续和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财政部门依据批复文件将项目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七条工程招标(比选)控制价应当执行财政评审制度。财政评审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对招标人送审的工程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及工程量,评审报告应附经评审的预算书(含工程量),经评审后的工程量作为项目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评审中如发现工程施工设计深度不够、内容不全、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预算造价存在差异等情况,应书面函告招标人,并要求其组织设计、预算单位进行核对和纠正。评审机构对评审的工程量和控制价的准确性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实施审查,并对审查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第三章项目发包第八条项目前期的项目建议书与可研、环评、预算编制、城乡(园区)规划设计和修编等服务性项目的单项估算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经同级发改等监督部门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5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一)规划、建设、水务、国土、代建中心等项目较多的单位的项目建议书与可研、环评、预算编制、城乡(园区)规划设计和修编等应当实行打捆招标发包。推行上述项目招标单位采取要求竞标单位在相关收费标准基础上,再合理让利竞标的方法招标。(二)规划设计、重要设备采购与安装、网络平台、会(节、庆)等非工程建设项目200万元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行政监督部门初核并提出意见,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100万元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审批核准的方式组织招标,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和验收。(三)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市级以上综合媒介或专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可根据需要,由招标人组织发改、财政、规划、监察和行业主管等部门,以及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家,共同考察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投标。发改、住建、财政和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对招标工作进行指导。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比选),严禁规避招标。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2005年第27号)的规定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而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询价必须体现随机性和适度充足性,询价过程必须有至少两家以上相关监督部门全程监督。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不得纳入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市政道路及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施工应当一并招标,不得肢解招标发包。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原则上实行一体招标(比选),其中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比选)时可只设置设计资质,没有勘察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标后可将勘察业务分包给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实施,或允许联合体投标。涉及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雕塑雕刻、艺术景墙、特殊景观造型等艺术性较强的项目,经审批、备案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可采取邀请招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应实行方案设计招标,并推行方案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一体招标。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设计招标范本。第十一条项目施工招标应设置“双低”标准防止低价抢标,即应将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同时低于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90%(学校、医院、桥梁等项目可将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值95%设定为评标基准值)的投标报价作为低于成本对象进行质询。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最高限价85%之差额3倍的履约现金。第十二条备案部门不得对散装、活页等可撤换和未按范本文件要求进行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有篡改范本文件中不可更改部分内容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展开调查,对篡改范本文件的,以涉嫌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处理并报告同级招监办。逐步推行网上备案。第十三条凡核准为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全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文件网上下载的通知》(南发改政策〔2011〕448号)规定,实行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网上发售和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电子招标系统完全建成后,应当实行电子招标和电子辅助评标。因特殊情况不宜执行本条规定的,应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招监办同意。第十四条上级部门直接核准为公开招标,且明确不采取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方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送上级相关部门审查备案前,应送同级发改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二)上级部门备案时对招标文件内容作了实质性修改的,招标人应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核准文件和备案的招标文件送当地发改、行业主管部门和招监办。(三)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管理的通知》(南建〔2009〕284号)有关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出售、开标地点设置等规定,将招标人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投标报名和招标文件发售的唯一地点,并指派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场监督投标报名和发售招标文件。未严格执行本条第(一)(二)(三)款的,当地发改、行业主管部门和招监办不得派员参加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标范本文件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投标企业资质,设置多资质条件的应当允许联合体投标,特殊情况需经发改等部门和招监办同意;涉及大量建筑群建设的项目招标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类似业绩不得超过最大单体建筑面积1倍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工期不超过12个月、施工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普通建设项目招标,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不设类似业绩;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其它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相关规定。实行电子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得出现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答疑和补遗一律实行网上无记名运行。第十六条应急工程应当严格执行中、省有关规定,不得将一般性的工程项目确定为应急工程。一般性应急工程应当通过比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抢险应急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招标、不比选,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市辖范围内符合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企业施工。市辖范围内无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企业时,应在全省范围内随机寻找符合实施条件的企业施工。第十七条实行比选的项目,应当实行E方式比选,禁止使用D方式比选。第十八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就项目技术性能的特殊要求提出申请,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和同级招监办同意后方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招标。第十九条严格重大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单个标段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在两个以上片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第二十条开标、评标现场应由至少两个监督部门参与监督,监察机关(招监办)应当派员参与对重大项目开标、评标现场的监督。第二十一条招投标活动中,有投诉、举报或质疑评标专家错评误判等情形的,经初步核实需要对评标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复审或复评的,经同级发改部门和招监办同意后,可启动复审或复评,复审或复评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复审或复评小组应出具书面复审或复评报告,复审或复评结论作为项目审批部门认定招标、评标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因招标文件中设置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生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中第二十五条的一至六款所列重大偏差外的相关条款导致多家投标企业投标文件被废,或中标候选人不足三家,且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招标人可不确定中标单位,由项目审批或监督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或复评。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由代建机构自行组织项目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项目代建实行实施阶段代建制,即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建议书、可研、立项、规划条件、方案设计申请及报批、规划用地许可及工程规划许可、国土用地预审及审批、管线的迁改、物探、摸底协调、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申报、项目节能评价、安全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影响评价、消防建审、人防建设、气象报建等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机构受项目业主委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和招标文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以及对涉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设施进行招标(比选)或询价采购;组织施工图审查;协助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督促施工单位搞好施工阶段管理,会同施工单位搞好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决算,工程移交等有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代建操作规程。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招标文件及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国家范本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必须明确工程质量、工期要求、价款、工程款拨付、履约担保、结算方式以及违约处罚等内容,招标文件及合同应按规定及时备案。第二十四条因勘察不准或设计不完整、深度不够导致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招标人可扣减或不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并严格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此项应载入勘察设计招标(比选)文件。第二十五条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压证制度,项目业主或招标人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由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依据工程施工情况代为保管。(一)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应将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件、项目总监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从业资格证原件交行业主管部门代管。(二)项目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