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队伍奖罚细则一、施工队伍处罚条例1.施工队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上不符合相应的质量要求,也未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的,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施工队500---1000元的罚款处理。2.施工队如若在工程项目中偷工减料,将给予施工队1000----3000元罚款处理。3.由于施工队工长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致使施工人员违反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要给予施工队工长罚款100---300元的处理。4.对于不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水、电工人,一经发现,公司将给予施工队一次性罚款200元的处理。5.施工队如未及时按工程监理提出的问题按质量、工期整改单要求,在限度日期内完成,公司将对施工队进行100---300元罚款的处理,并对其所属工地款项进行冻结。6.施工队负责人接到客户的质量反馈应及时处理,不得对公司隐瞒实情。如导致客户投诉到工程部的一律给予施工队罚款200元的处理;到公司客户服务部进行投诉的,将给予施工队罚款300元的罚款;施工队如因投诉处理不及时最终导致客户到市场进行投诉的,给予施工队1000元的罚款处理。7.现场施工人员如未穿着公司统一服装、未配戴胸卡的,将给予施工队罚款50元/人的处理。8.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如发现一个烟头,给予施工队罚款50元的处理;施工现场如未设置消防灭火器材,将给予施工队罚款100元的处理。9.施工中不允许乱搭乱接线路或将线头直插电源,发现一次,给予施工队罚款50元的处理。10.每日完工后,施工队要及时清扫干净,并保持现场的清洁及材料堆放的整齐,要做到文时施工。如发现现场杂乱、材料堆放无序、施工产生的垃圾未按指定地点堆放、倾倒,公共走道脏、乱等,公司将给予施工队罚款100---300元的处理。11.施工人员应保护好现场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如发现有损坏或丢失的,将由施工队负责赔偿。同时给予施工队罚款100---200元的处理。12.施工队人员如不能守时、守约,一经发现对施工队进行300元罚款的处理。13.施工现场如不张贴公司标识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等,将据实对施工队罚款100---300元的处理。14.施工现场负责人如未做一停水、停电后再离开现场,一经发现,公司将给予施工队罚款200元的处理。15.施工现场禁止明火、电炉等做饭、取暖,一经发现,公司将给予施工队罚款200元的处理。16.未经公司许可,施工队不得擅自接受客户的礼品或宴请等,一经发现,公司将给予施工队罚款300元的处理。17.未经客户同意,施工队不得私自使用客户的电器、电话、灶具等各项用品、设施,否则公司将给予施工队罚款300元的处理。18.施工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作息时间,如因此导致居民对公司进行投诉,将给予施工队罚款300元的处理。19.施工队如未按公司规定时间到客户家中去维修或维修效果不能令客户满意,公司将给予施工队罚款100---300元的处理;情节严重者,公司将终止与施工队的合同,并承担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20.施工队如有抵毁公司形象的言行,公司将对施工队进行罚款1000---3000元的处理。21.施工队未经公司许可,私自接单或私自与客户对工程项目进行增减,一经发现,公司将给予施工队罚款3000---5000元的处理。同时还将按劳务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对施工队进行处理。22.施工工队的一切行为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影响公司声誉的,公司除按《施工队伍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处,同时还要承担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23.同类违章行为如现二次处罚,将在原处罚基础上进行加倍处罚。二、施工队伍奖励办法为使工队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使工队管理向系统化,制度化迈进,特制定出此奖励办法。内容如下:1.积极响应、执行《施工队伍管理规范》,并得到客户、监理、及设计人员认可者,奖励300元。2.施工质量优秀,、服务态度好得到客户、监理、及设计人员认可赢得客户表扬信一封且由客户亲自送到店面经理手中者,奖励300元。3.施工质量优秀,服务态度好得到客户、监理、及设计人员认可赢得客户锦旗一面且由客户亲自送到店面经理手中者,奖励300元。4.施工质量优秀,服务态度好得到客户、监理、及设计人员认可做出精品工程且此工程具有样板功能者,奖励500元。5.施工质量优秀,服务态度好得到客户、监理、及设计人员认可做出精品工程且此工程具有样板功能带回回头客户超过三家以上者,奖励1000元。6.积极贯彻并认真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得到公司全体人员的认可,并符合本奖励办法一、二、三、四、五条者奖励2000元。7.若施工队的服务态度,施工质量提到客户认可,为公司带来的回头客,仍由该施工队负责施工。且公司将给予施工队以工程造价2%的奖励。8.店面经理有权签发该办法的一、二、三条奖励。奖励金额超过500元,必须由店面经理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工程部并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9.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若施工队同时符合几项奖励条件,公司只对其中获奖金额最高的一项予以奖励。北京业之峰装饰安阳分公司工程部200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