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卷归档制度一、归档范围凡是记述和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工、团以及人事、保卫、纪检、财务、科研、基建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具体范围按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和其它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归档时间(一)文书档案一般应与次年六月底以前立卷归档完毕。具体时间按当地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执行。(二)会计档案有财务部门或会计人员负责整理立卷,暂在本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其它专门档案按有关规定时间执行。(三)科技档案于一项基建工程、一个科研课题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后,及时整理立卷,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购进和引进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文件材料应及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统一管理。(四)声相档案于一次会议、一项活动结束半个月内归档。三、归档要求(一)凡属归档范围的各种文件材料,必须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完整,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符合案卷质量标准,便于保管和利用。(三)各类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要归档二至三套。(四)永久、长期案卷内文件材料,凡有圆珠笔、铅笔、彩色墨水或复写、复印等不耐久字迹的必须进行复制。复制件同原件一并立卷、归档。(五)凡是向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的各种门类的档案必须编制《案卷目录》、《案卷文件目录》等检索工具。交接双方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六)机关各部门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受本机关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