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教育制度与法规第一节学校教育制度•一、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指一个国家组织起学校教育活动的规则体系和各级各类学校系统。它具体规定着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及相互之间的衔接关系。多种学制体系•按教育程度分: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机构•按教育类型分:普通教育、专业教育等机构•按受教育的时间分:全日制、半日制、业余教育等机构•按主要教育手段和场所划分:面授、函授、巡回、广播、电视等•按主办单位:国家办、地方办、企事业办和私人办的教育机构•一、我国学制的形成与发展•(一)旧中国学制的建立•学制是学校教育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癸卯学制——宣告中国现代学制的产生和依附于科举制度的旧教育制度的终结。•壬子癸丑学制——标志着我国现代学制的初步建立。•壬戌学制(六三三学制)——标志着中国资产阶级教育制度的确立。二、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二)老解放区的学制•其具体特点是:•1、干部教育与群众教育并举•2、学校教育的组织形式多样化,富于灵活性•3、依靠群众办学•(三)我国社会主义学制的建立与发展•1、1951年的学制改革•(1)幼儿教育•(2)初等教育•(3)中等教育•(4)高等教育:•(5)各级政治学校和训练班•2、1958年的学制改革•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提出了“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和“三结合六并举”的具体原则。三结合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全面规划与地方分权相结合。六并举是: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业合作办学并举,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并举,成人教育与儿童教育并举,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业余学校并举,学校教育与自学并举,免费教育与不免费教育并举。•3、我国现行的学校系统•(1)幼儿教育(托儿所与幼儿园)•(2)初等教育•(3)中等教育•(4)高等教育学历与学位的区别:学位:标志被授予者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道道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学历: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和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三、欧美现代学制的建立(一)欧美现代学制的形成•现代学制最早出现在欧洲。•一方面由古代的中世纪大学、古典文科中学发展转化而来;一方面又建立了从小学到中学(包括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等)的新学校。•(二)欧美现代学制的类型•西欧双轨制•美国的单轨制•前苏联型学制第二节、教育法规•在现代法治社会,为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施,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赋予了学校参与社会活动的法律地位,并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实现其基本职能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同时要求学校在实施内部管理活动时,必须遵循依法治校的原则,依法实施教师、学生管理,正确处理学校与教师、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使未来的教师了解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学校运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普及教育法制观念,就成为学校教育学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我国教育法的法源(一)宪法:最高层次的法源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如教育指导思想、国家根本制度和任务、教育平等、语言文字规定等。2.宪法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如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父母的教育义务、教育管理的权限等。一、我国教育法的法源(二)法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普遍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的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的一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一、我国教育法的法源(三)行政法规1.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较为全面、系统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例》2.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的;《国务院征收教育附加费的暂行规定》3.办法或细则: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一、我国教育法的法源(四)地方性法规1.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它主要是为了执行宪法、教育法律和教育法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实施性的补充性规定和细则;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行政法规。对有些教育方面,在国家尚没有制定出教育法规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就先制定了本地区的法规。一、我国教育法的法源(五)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教育方面的命令、指示、规定等,都称之为政府教育规章。它可分为两类。1.部门教育规章,在全国通行有效;2.地方性政府教育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二、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一)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二)部门教育法或教育单行法1.义务教育法(普及性、强制性、免费性)2.高等教育法3.职业教育法4.成人教育法5.教育人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