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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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课教育主讲人:易传衡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准则》、《条例》修订工作,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汲取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而《准则》、《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这两条(项)法规。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的纪律戒尺,把党章权威树立起来。《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化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员高尚道德情操。《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并列出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中央强调各级党委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脑海,各级纪委要全面履行监督执行问责制度,即监督责任,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证。前言一、关于《准则》①共8条,简明扼要,仅309字,较原《准则》少了90%;②前4条适用于全党8700万党员,对象上做“加法”,内容上做“减法”;③后4条适合于党员领导干部新版旧版①4各部分,18条,3600余字;②只针对党员领导干部;③“8个禁止”、“52个不准”的负面清单与《条例》国法重复;④将48个不准导入了新的条例。旧版“四风”的内涵形式主义:追求形式,不重实效,图虚名,务虚功,工作不抓落实。官僚主义:办事推诿扯皮多,效率低下,不作为,不负责任。享乐主义:安于现状、贪图安逸,缺乏忧患意识和创新精神奢靡之风:大手大脚、铺张浪费1、新《准则》的解读特点:更为准确、更为实际、有利于更深入地理解。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解读:“公与私”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反“官僚主义”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解读:“廉与腐”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做人要实,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解读:“俭与奢”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创业要实,反“奢靡之风”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解读:“苦与乐”严以修身、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反“享乐主义”党员领导干部的注解:对政府行政部门,指位居副处级以上的党员可延伸到乡镇一级的镇长、书记、副镇长、副书记等职务。村一级虽不是领导干部但也是一个地方的负责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解读:严以律己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解读:严以用权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解读:严以修身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解读:严以修身、严以律己、严以用权“四个全面”的理解:1、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时间表,以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等具体内涵。2、全面深化改革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对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的战略部署。4、全面从严治党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要求,并对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进行了部署。二、新《纪律处分条例》解读新版的特点:纪法分开,纪法各表①共3篇,11章,1.7万余字,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脱胎换骨”表述更为准确;②纪律归纪律、法律归法律;③纪律在前,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a、有利于“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b、纪委、司法部门工作更加泾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的重复交叉、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④归类更清晰:“六大”纪律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删掉了原来的十大类纪律,做到了:纪律姓纪、制度成色的一大特色。党委的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仅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还要落实到思想建党、制度建党、纪律立党、组织建党、人才兴党等管党治党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坚决防止组织软弱、队伍涣散、党风退化、纪律松弛等问题。⑤政治纪律为首,提出了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情形被明令禁止。⑥“八项规定”写进《条例》,“通奸”字眼被废止。三、结合我乡实际、重点关注条款,尤其是新增加的我在这里重点分8类进行介绍。对这8类希望我们农村党员做到:“学”、“思”、“践”、“悟”在“学”、“思”、“践”中形成共识,并用来进一步指导实践。学思悟践就是将现阶段工作实际与两大法规“对表”,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就是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尤其是针对我们条款。既学习法规文本,又领会其中深意+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在职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第十二条的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或担任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第88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处分规定。其中,第3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了出来。新条例并没有改变原条例规定,只是从立法技术上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这一内容。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问题,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4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一、4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3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二、正常范围内老乡、校友、战友聚会不违纪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所谓“违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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