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指南1目的和依据1.1本指南为各类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第六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并保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提供指导意见。1.2本指南按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78/95公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规定的质量要素而制定。1.3本指南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要求。1.4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至少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基本要求。2适用范围2.1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船员或学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而设置的或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以及从事上述船员教育或培训的机构。2.2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机构应具有独立的--2法人资格。否则,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覆盖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岗位。2.3本指南可作为下列用途的参考标准2.3.1海事主管机关依照STCW78/95公约附则的规则I/10对其他缔约国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评价;2.3.2对从事非强制性船员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的质量评价。3质量体系文件的构成3.1质量体系文件由三个层次组成3.1.1质量手册,属第一层体系文件,用于阐明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质量方针,描述其文件化的质量体系,是质量体系审核的主要文件,并可用于对外介绍其质量体系:3.1.2质量体系程序,属第二层体系文件,用于概括性描述质量体系要素所涉及的活动,并规定实施这些活动的途径,是质量体系的核心文件;3.1.3规范性文件,属第三层体系文件,用于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岗位职责等,是质量体系的支持文件。4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原则4.1立足本单位自行编制,不可生搬硬套其他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4.2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注意发挥本单位或本部门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4.3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承诺应切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客观条件和发展需要,应具有可操作性;--34.4体系文件应能保证体系运行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使受控的活动和相应的部门、人员均能在体系的控制下实现既定的目标;4.5应注意第二层文件与第三层文件的区别,第二层文件重在质量活动的过程控制,第三层文件重在规范各项工作的具体操作;4.6质量体系的要素应至少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二章所规定的12个要素。4.7体系文件应体现质量管理的宗旨、基本原理、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并使用必要的质量语言;4.8应便于质量体系文件的修改。5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5.1质量手册5.1.1确定质量手册的编制格式和目录;5.1.2确定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号格式;5.1.3确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5.1.4在符合《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二章规定的质量要素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质量体系的要素;5.1.5简要描述本单位的质量体系和对体系文件的必要说明;5.1.6编制必要的附表和附录。6质量体系要素6.1质量方针6.1.1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包含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质量方针要与培训机构的总体目标以--4及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要相吻合。质量方针应被其所有员工和学员理解,并坚决贯彻执行。6.1.2编制说明6.1.2.1院校长/培训机构负责人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并形成文件;6.1.2.2质量方针应与本机构的总体目标协调一致,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规,并能体现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求。质量目标应依据质量方针而确定,以保证质量方针能够得以有效的实施。6.1.2.3应采取措施,确保各级人员能理解质量方针并坚持贯彻执行。6.2职责和权限6.2.1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对所有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影响教育和培训活动质量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予以贯彻和保持。6.2.2编制说明6.2.2.1培训机构应对所有与教育培训质量有关的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与权限,以组织机构图的形式表述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6.2.2.2对独立行使权力的以及对教育和培训质量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各类人员,应规定其职责和权限。6.2.2.3至少下列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教学和学生管理人员;·招生、设备、师资、图书、文书、档案管理等人员;·教师和实验人员;--5·负责质量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质量体系内部审核人员。6.3教学计划6.3.1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保持教学计划和大纲编写与开发的管理,以控制和验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满足STCW78/95公约和主管机关有关适任标准等方面的要求。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编制必须充分考虑教育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设备条件等相关资源,以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方针、目标得以实现。6.3.2编制说明6.3.2.1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文件化程序的内容应包括:·部门/人员职责(指派适任人员),并明确工作接口;·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教育与培训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培养合同要求,船员的市场调查统计分析、对以往课程的反馈意见、本机构能力等;·教学计划:形成文件,标明符合性、适用性及理论和实践课程的比例、教学时数,达到的目标等;·教学大纲:形成文件,明确教师和学生资格要求、设备条件、课时、前后续课程等;·评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在制定和实施前应组织专门人员评审,其中应有教学研究人员、教师、相应资格的高级船员、委培单位人员等参加评审;·发布;·更改。6.4学员录取与管理--66.4.1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确保对学员进行从录取、学籍管理与注册、日常管理、学员档案和结业等全过程受控。尤其是要确保学员在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其它要求符合规定,使学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后达到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的发证要求。6.4.2编制说明6.4.2.1学员录取与管理文件化的程序可根据本机构的管理方式、职责权限,将招生与录取、注册与学籍、日常管理、学生档案和证书管理等五方面管理工作单独或相对合并建立程序。6.4.2.2招生与录取文件化程序应包括:·部门/人员职责;·招生计划的编制、审批、上报及更改;·招生计划实施(合发布招生简章、招生录取工作);·复审;·招生的记录及存档。6.4.2.3注册与学籍文件化程序应包括:·部门/人员职责;·注册并建立学籍数据库;·申报主管机关;·学生/学员编班标识,教师持有的学生名单;·学生/学员考试/考核/补考成绩的传递、登录等规定:·学籍管理规定;·符合国家要求的发证规定。6.4.2.4日常管理可不建立单独程序,但应有管理规定及责任--7人员,并保证处于受控状态。6.4.2.5学生档案的文件化程序应包括:·部门/人员职责;·明确存档范围;·收集、整理和内部传递的过程;·档案保管和对外交接。6.4.2.6证书管理程序应包括:·部门/人员职责;·审批验印程序;·证书制作;·证书发放与管理。6.5教学与管理人员6.5.1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教职员工的聘任与培训的文件化程序,以确保教师按照要求得到相应的教育、培训,取得与所授课程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教学经历和相应的船上任职资历(如适合):学员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履行其岗位职责的水平和能力;新聘或外聘人员及调至新岗位的人员,在就职或上岗前,熟悉岗位要求。6.5.2编制说明6.5.2.1教学与管理人员管理的文件化程序,可将教师及管理人员分开或合并叙述。但应包括以下内容:·部门/人员职责;·不同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聘用规定;·教师、职工培训(包括上船实践)计划、实施与考核。6.6教学和培训设备--86.6.1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确保对教学和培训所需的设施、设备和模拟器(如适合)及相关资料进行控制使其符合规定要求并保持可用状态,消耗品能够及时得到补充。如需租用设备,应实行评估以确保达到本条的要求。6.6.2编制说明6.6.2.1教学设备文件化程序应包括:·管理、使用部门/人员职责;·设备的保管;·管理使用者的培训(对大型或精密设备)及设备的操作程序;·设备维护、定期保养、安全使用和防污染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维修人员的特定要求;·运行记录;·消耗品的使用与记录。6.6.2.2教材与图书资料文件化的程序应包括:·部门/人员职责;·图书资料与教材选编/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和购置;·图书资料及教材的保管、领用发放和流通办法。·对书籍保管储存的环境要求;·以上各项的记录、存档要求。6.7教学和训练的实施6.7.1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根据教学和训练的全过程及其规律,建立文件化程序,以满足质量方针、教学计划和大纲要求以及主管机关规定的船员适任标准,并--9保证教学和培训的有效实施。6.7.2影响教学质量的各环节应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并受到连续的检查。教学和训练过程的管理至少应包括教学准备与活动、教学环境、教学方法、教学设备适用、课程作业和考试等环节。6.7.3编制说明6.7.3.1教学训练的实施的文件化程序应包括:·任课教师、教练员的确认;·教材的选用与批准;·授课人员备课(教学日历、教案、教学设备、教学方法、课程作业)要求;·教学场所及教学设备(如:实施计划、课程表)准备;·教学进度控制;·实践性教学的安全保障;·课程考核及试卷形成、保密等规定。6.8质量记录控制6.8.1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以便对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质量记录进行控制和管理。质量记录应予以保存,以作为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6.8.2编制说明6.8.2.1质量记录控制文件化程序包括所有要素对应的程序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质量记录,有关各种质量记录的内容和形式应在所有程序中详细规定。主要包括:·部门/人员职责;·教学训练过程中的质量记录;--10·教务管理过程中的质量记录;·员工聘任、考核、培训等记录;·学生/学员试卷、成绩、奖惩、学籍处理等记录;·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质量记录;·体系审核、纠正中的各种记录;·记录的形式、内容、保存期限、归档要求等作出相应规定。6.9教学和训练的检查和评估6.9.1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有关教学和训练检查与评估的文件化程序。检查与评估的内容除了对学员学习状况的检查、考核与评估之外,还应包括对教工和部门的考核与评估。检查与评估的情况应予以记录。6.9.2编制说明6.9.2.1教学训练的检查与评估文件化程序应包括:·期末教学检查与评估;·学生/学员毕/结业前教学评估;·部门年度考核与总结;·教职工年度考核与小结。6.10纠正和预防措施6.10.1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保证不符合质量体系要求的现象、缺陷、教学过程中不符合教学计划和大纲安排或要求的问题以及不合格学员及时得到纠正,并采取适当和有效的预防措施。6.10.2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按照质量体系的基本要求,通过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6.10.3对未能达到教学和训练目标要求的学员不予发给毕--11业或结业证书。对于不合格者应采取适当的补课或补训的方法使其达到规定的目标,同时做好上述活动的记录。6.10.4编制说明·部门/人员职责;·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不合格项的纠正;:·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不合格项的预防,特别是教学检查过程中,对于诸如课程总结、成绩分析或投诉等发现的潜在问题,应制定预防措施。·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检验;·投诉处理程序;·不合格学生/学员的处理办法。6.11文件与资料的控制6.11.1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以控制与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国内外相关的公约、法律、规章、本单位涉及船员教育和培训的管理规定以及教学文件及相关的外来文件等。6.11.2文件控制程序应对文件的起草、审批、发布、修改、保存和作废作出明确的规定。6.11.3各项程序的修订、执行都应有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