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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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发布单位】812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2-10【生效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1997年12月10日皖政〔1997〕63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我省制定了《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一、省政府决定将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列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分年度与各行署、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进行考评。各级政府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落实有关部门和企业经营者的目标责任,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二、二、各级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统一政策、统一企业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三、三、全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指导,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体改委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四、四、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负责、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省劳动厅。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一、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1、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200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力争实现省级统筹。2、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的原则是:(1)保障基本生活,维护职工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水平。(2)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树立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在自我保障的基础上发挥社会互济的作用。(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和缴费水平基本一致,同时又要体现劳动者贡献的差别,以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4)统一制度,保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合理确定过渡时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确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6)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养老金由企业发放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二、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3、本省境内各类城镇企业的所有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均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实行系统统筹的行业,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三、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4、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1)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以上年度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2000年,全省企业缴费费率统一为20%。现企业缴费费率高于20%的要逐步降低,低于20%的要逐步上升。各地、市要按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保证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提出本地1998年、1999年统一的企业缴费费率,经省劳动厅审核同意后实施。(2)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职工缴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从1998年1月1日起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缴费,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职工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计算。5、各地、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其他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后备基金。具体筹集办法,由各地、市按照国务院《决定》精神确定。6、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现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征收,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5〕004号文件规定,收付双方无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根据收款人提交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直接办理划款,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7、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拨付实行全额划转。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8、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9、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2)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划入部分。1998年1月1日起划转职工缴费工资的7%,以后职工个人缴费每上升1个百分点,划转部分下降1个百分点,最终到3%。上述两项合计为职工缴费工资的11%。(3)上述两项的利息。10、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其储存额与这次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1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息率,参考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结合本省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每年上半年由省劳动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12、职工因中断工作停缴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中断工作前和中断后重新工作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累计计算。职工退休后,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个人帐户中的余额不停止计息。13、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退休后支付养老金,不能挪作他用。职工退休后,按本方案规定按月或一次性支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14、统一制度后职工在统筹范围内调动工作,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跨统筹范围调动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对1996年至1997年建立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转移其中的个人缴费部分。15、职工在职时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有余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16、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包括:(1)企业缴费中除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2)利息;(3)滞纳金;(4)其他。17、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统一制度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按《实施方案》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依照政策调整的养老金,以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完后仍需支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五、五、基本养老金计发18、企业职工已依法履行缴费义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9、统一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养老金。20、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21、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按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统一制度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其中: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第20条规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计算办法见附件第一条);调节金可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为基数,具体数额由各地、市根据本地职工的工资水平、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水平提出,经省劳动厅审核同意后执行。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统一制度后退休的人员,按本条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标准的予以补齐,高于原规定标准的,高出部分不得超过原规定标准的10%(具体对比方法见附件第二条)。按原规定计发的退休金,职工个人的标准工资封定在1995年底。22、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统一制度后退休,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可以按第21条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3、职工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达不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24、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和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5、因工负伤或因职业病经劳动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其退休养老待遇按《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执行。26、统一制度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后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统一制度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退休时仍保持省级和国家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月分别发给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4%的补助金。27、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按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职工,其缴费年限和待遇视情况分别按第20、21、22条规定执行。在建立个人帐户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工龄,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8、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离休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时,按本省现行有关规定计发离退休待遇。29、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视上年物价涨幅和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调整基本养老金,以保证退休职工基本生活。30、提倡企业在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方式、标准等由企业自主确定。六、六、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31、城镇个体劳动者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32、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并暂按16%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有雇工的,其雇工以本人月工资为缴费工资,按当地统一的企业缴费费率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由雇主和雇工缴费,个人帐户的建立按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33、城镇个体劳动者及雇工,凡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并达到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按第24条规定执行。34、城镇个体劳动者及雇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每年核定,征收部门由各行署、市人民政府确定。七、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3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地(市)、县均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3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余额应在支出户中留足两个月的支付周转金,不足时,由财政专户予以拨付,其余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确保基金的安全。37、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定期检查、审核企业缴费工资基数、费用缴纳情况,企业不得拒绝。38、企业不得拒缴、少缴、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主管部门对拖欠、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责令其缴纳,并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39、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按年度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报同级政府及上级劳动、财政部门。40、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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