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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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按照《通知》精神,我局分别走访调研了我县三家建筑企业和局清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调研情况如下:一.基本情况随着我县城市框架的逐步拉大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增长,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县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目前,全县共有各类建筑施工企业XX家,其中总承包企业XX家,专业承包企业XX家,劳务企业XX家,外来我县设立分公司XX家。全行业吸纳从业人员年均XX万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XX人,建造师XX名,企业管理人员约XX人,农民工约XX万人。2008年,我县共受理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XX人,涉及金额XX万元,已全部清欠到位。2009年,我县共受理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XX人,涉及金额XX万元,已全部清欠到位。2010年,我县共受理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XX人,涉及金额XX万元,已全部清欠到位。2011年上半年,我县共受理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XX人,涉及金额XX万元,已全部清欠到位。二.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现状(1)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形式2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合同制职工,主要是公司和项目管理人员;二是劳务企业用工(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但数量不多;三是代班班长式用工,这是目前建筑业主要用工形式。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决策和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已逐步分离,从事一线建筑劳务作业的基本上是农民工。这些从事建筑劳务的农民工基本上都是由代班班长(俗称“包工头”)组织来的非成建制劳务队伍。(2)对农民工日常管理情况目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采取项目负责制,项目经理全权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但建筑劳务由项目部分包给建筑劳务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又分包给代班班长,个别代班班长还存在再次分包现象,出现三包四包五包等情况。专业劳务人员(主要是农民)由代班班长负责招用,项目经理与建筑劳务企业发生劳务承包关系,代班班长与专业劳务人员发生劳动用工关系,对于农民工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依靠代班班长进行管理,管理链为:企业→项目经理→建筑劳务企业→代班班长→农民工。在整个建筑工程管理链中,农民工处于管理链的最下端。由于项目部缺乏对民工的直接管理,不能准确掌握农民工的用工和出勤情况,更不能准确掌握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因此会造成农民工拿不到工资事件的发生。(3)劳动合同签订情况3建筑施工企业主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低。由于建筑施工企业采取项目分包方式,将工程项目承包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再将建筑劳务分包给建筑劳务企业或直接分包给代班班长,造成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主动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4)工资支付情况虽然政府明令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但从现实情况看,依然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由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直接招用的工人,工资基本能够按月足额发放。2.施工项目部一般不直接雇佣农民工,按照规定将建筑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将劳务分包给代班班长(俗称包工头),通过代班班长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建筑劳务企业,建筑劳务企业根据工程分包协议将工资款拨付给代班班长,再由代班班长支付给民工。因受建筑工程施工、验收和结算阶段性的影响,目前普遍采取按月支付部分工资(生活费),年底或工程结算后兑现工资方式。工程结束后,项目部与建筑劳务企业结算总工程款,建筑劳务企业与代班班长最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资款,再由代班班长根据工作量将工资发放给民工。二、原因分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4(一)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是造成拖欠工资的主要外部原因调研中发现,建设单位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现象非常普遍。尽管国家已经明确立法严禁垫款施工,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一些施工企业为了生存,采取低价、让利等方式进行竞争,加之现在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特别是一些个体和私营企业,在建筑工程发包时在工程款支付的问题上经常采用对施工单位附加一条即“垫款施工”的方式进行捆绑式发包,甚至发展到:不垫款,建筑企业就拿不到工程的程度,因此工程款未到位造成的建筑单位垫款施工是当前建筑工地欠薪的外部主要原因。为此,有的建筑企业面对经营风险,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务企业﹔有些建筑企业为追求利润,以挂靠形式承接工程或将工程转包给低资质的企业,造成建设资金的层层盘剥的现象。由于工程款的不足,一是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垫付大量资金进行施工,造成施工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劳务企业或代班班长,从而无法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二是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不采取每月只发部分工资(生活费),工程完工后或年底再进行结算的办法来支付工资。由于工程建设的工期一般较长,造成拖欠工资的时间也较长,有时甚至出现民工干了一、二年还拿不到全部工资现象,形成了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建筑企业拖欠劳务企业或代班班长劳务费、务企业或5代班班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层层拖欠现象。这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根本原因。(二)非法挂靠、层层转包是造成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建筑行业用工必须由经批准的劳务企业统一输入,劳务企业须负责工人的岗前安全和技术等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办理用工手续后,才能输入到建筑单位工作,同时还要负责人员技术的提高,生活管理、监督工资发放。但是有的企业为了生存和公司的效益,同意非法挂靠,公司派出的项目经理仅是空头,无权管理项目建设,由实际出资人员进行管理,造成管理混乱,如劳务企业对于工人管理也疏于形式,甚至出现只收管理费,连具体有工人多少、哪些工人是它们输出的都不清楚的状况,更谈不上正规的技术再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建筑项目负责单位以包代管,为求降低管理成本,只抓质量问题,却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出价最低个人(包工头),而且往往一个工程经过3-5次的转包,造成责任无法明确,一方面工价到真正工作的工人手上时,已经被层层转包的人员收取了一大部分的管理费。另一方面没有对农民工进行规范的安全教育和考勤奖惩管理,进行有效管理,工人工资被拖欠后,造成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的案件认定上的困难,因法定审理时间较长及程序较复杂的关系,工人根本不愿意通过此法定渠道解决问题,因此普通的纠纷事件常在处理过程中矛盾进一步激化,使农民工为追讨拖欠工资采取过激行为增多,最典型的就是“跳楼自焚爬塔吊”,给社会稳定造成影响。6(三)劳动合同签订的有效率低,造成拖欠工资和恶意讨薪的直接原因。近年来,从省市县相继出台很多的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的办法和文件,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管理力度。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已规范运作,但仍有少数建筑企业项目部对施工队伍采取“以包代管”的管理现象,劳动合同签定率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建筑业用工具有阶段性、临时性和很强的流动性,这给企业直接与务工工签订劳动合同带来困难。另一方面是大部分企业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的随意性流动不能加以制约,还要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增加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再说农民工本人也不愿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第三方面是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偏低,维权意识不强,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更认为签订合同后限制了寻找更好工作的自由。因此,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都缺乏积极性。农民工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出现拖欠工资情况时很难维护自已的权益。近年来,建设主管部门大力加强对建筑领域劳动用工执法监察,劳动合同签订率逐年提高。但由于目前建设领域用工情况现状,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合同流于形式,应付检查。由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加之政府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关注,给包工头带来了可趁之机,包工头造假花名册、记工单、乱打欠条,7借机唆使、串通或雇佣农民工恶意讨薪来弥补承包工程中的亏损。此种恶意讨薪涉及人员多,金额大,如果要不到就组织工人采取围攻企业领导、到党政机关集体上访等方式,迫使政府部门出面解决工人的欠薪事件,这样一来既给政府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又给建筑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同时,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也很难。通过从08年至10年清欠办清欠工作来看,此类情况约占三年清欠工作的55%。(四)建筑企业中途更换施工班组,造成拖欠工资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多数采用总量结合质量进行承包。随着建筑市场管理的日趋完善,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建设的质量、速度都有很高的要求,建筑单位对建筑劳务经过层层分包后再转包然后再分包后,工程到最小包工头手中时基本成为单独的小任务,如一个工地单砌砖就有可能有几个小包工头,如果一个包工头完成任务或者被解除合约提前退场,那么他是无法结出全部的工资,因为工程还没有验收,部分工程的质量在质量检查部门鉴定前,无法有效确定,单价也无法确定,在任务完成前,小包工头只能借支进度款,工人也只能以领取基本生活费或者借支工资,全部工资须等包工头与上一级包工头结算,并得到承包款后才能领到;而小工头与工人大部分是采取点工方式,工人在完成任务后就得要工资,在工程无法及时以差不多进度完工并验收任务验收和结算的情况下,或者某个包工头将承包款挪用或者出现管理不8善甚至卷款逃跑的情况时,就不可避免会发生工资纠纷。建筑工程劳务层层转包与分包与现存的结算方式和工人工资支付之间的矛盾,是造成拖欠工资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包工头只一层对下一层负责,工人工资结算和支付均是如此,这一方面就给包工头卷款逃跑创造了最好的机会,而且发生这种事件时,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属于侵占罪往往也难于界定,给公安机关追究责任造成一定的困扰;另一方面,也有发生包工头从大包工头处领款后,故意走人不发给工人,而让小包工头或者工人找大包工头或者企业再索要工资的事件发生,如果要不到就组织工人采取聚众堵塞交通,爬吊车跳楼等方式,迫使政府部门出面解决工人的欠薪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问题。通过从08年至10年清欠办清欠工作来看,此类情况约占三年清欠工作的5%,而且涉及人员多,金额大。三、建议和对策(一)加强项目资金的有效监督,防止拖欠工程款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严格审查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对于资金不到位或严重不足的项目要坚决停止招标。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防止和避免验资报告不实或虚假验资,从项目前期到项目施工过程,建立起一套预防拖欠工程款的有效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规定一定期限,如建设单位不按期支付工程款,9可责令施工企业停止施工,并规定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二)强化建筑市场管理,杜绝建筑施工企业违法操作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筑施工企业带资垫资承接工程成为必要条件,建筑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现象屡禁不止,垫资施工、层层转包、分包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个人承揽建筑工程,制止建筑施工企业层层转包、分包,严厉查处违法分包和违法挂靠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违规操作,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在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三)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目前,在建筑市场不太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已经建立,并严格执行。建议出台相关政策,即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共同承担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在建设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垫资现象普遍存在,多数工程主体已建到第二、三层后,建设单位才开始注入资金拨付工程款,使得施工企业成本增加、资金紧张,在建设施工企业遇到资金困难的时候变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因此,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双方,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四)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10企业是劳动用工的主体,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管理工作,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没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队、作业队或个人的用工属非法用工,建筑施工企业分包、转包产生的劳动纠纷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后果要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要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五)建立和完善社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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