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要点解析与对策--cornw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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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Li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要点解析与对策评定标准中新增加两条说明:——缺陷项目如果在申请认证的各剂型或产品中均存在,应按剂型或产品分别计算。——在检查过程中,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严重缺陷处理。检查组应调查取证并详细记录。取消一句话:一般缺陷项目或检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严重影响药品质量则视同为严重缺陷。检查员对此应调查取证,详细记录。一、2007版与1999版标准的比较1999版侧重点为硬件管理。2007版侧重点为软件管理,主要增加了对企业在人员资质、生产过程、质量控制、验证文件等软件管理方面的技术要求。1999版语言多用“是否”。2007版语言多用“应”。用语更准确、表述更详细、划分更合理。两版内容语言特点1206原料药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储存的厂房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401非无菌药品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是否利用回风。非无菌药品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区域,产尘量大的操作室是否保持相对负压。3204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是否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装是否尽量减少连(焊)接处。3205过滤器材是否吸附药液组分和释放异物,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过滤器材。删除了以下项目内容4501物料是否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期满后是否按规定复检;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是否及时复验。6501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6803原料药的生产记录是否具有可追踪性,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从粗品的精制工序开始。7012非无菌药品的软膏剂、眼膏剂、栓剂生产中的中间产品是否规定贮存期和贮存条件。7511质量管理部门是否行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职责的职责。删除了以下项目内容(1999年)《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2007年)《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2008年1月1日执行项目(共225项)结果项目(共259项)结果关键项目*56项一般项目169项关键项目*92项一般项目167项严重缺陷一般缺陷严重缺陷一般缺陷0≤20%通过GMP认证00通过GMP认证020~40%限期6个月整改后追踪检查0≤20%企业整改后,方可通过认证≤3≤20%≤3>20%不通过GMP认证≥1不通过GMP认证>3>20%两版评定标准的比较关键项目*56项关键项目*92项非常明显更加严格关键项目≤3,一般项目≤20%,限期整改后通过认证关键项目必须=0,否则不能通过GMP认证一般项目169项一般项目167项两版评定标准的比较二、与我公司相关的GMP认证检查项目(2007年)《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适用于我公司(包括庆阳和东方红)项目项目(共205项)结果关键项目*56项一般项目149项严重缺陷一般缺陷00通过GMP认证0≤20%≈30企业整改后,方可通过认证≥1不通过GMP认证>20%≈30三、药品GMP认证检查项目解析*0301企业应建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对应原*0301条0302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工作能力,应能正确履行其职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应原0302条*0401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应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对应原0401条(一)机构与人员*0403中药制剂生产企业主管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中药专业知识。对应原0403条*0501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对应原0501条*0502药品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对应原*0502条(一)机构与人员0601企业应建有对各级员工进行本规范和专业技术、岗位操作知识、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和培训档案。*0602企业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培训。0603从事药品生产操作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后上岗,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对应原0601条0604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应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对应原0602条(一)机构与人员0605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通过相关知识的培训后上岗,具有识别药材真伪、优劣的技能。对应原0603条*0606从事药品质量检验的人员应通过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后上岗,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对应原0604条0607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高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通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后上岗。(一)机构与人员0609进入洁净区的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0701应按本规范要求对各级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对应原0701条(一)机构与人员0801企业的生产环境应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对应原0801条0901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对应原0901条0902同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和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对应原0902条1001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有效设施。对应原1001条(二)厂房与设施(二)厂房与设施1101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对应原1101条1102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应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对应原1102条1103中药生产的非洁净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脱落,无霉迹。对应原1104条1201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避免差错和交叉污染。对应原1201条(二)厂房与设施1202中药材炮制中的蒸、炒、炙、煅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设施。对应原1202、2302条1203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提取、浓缩等厂房应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并有良好的排风和防止污染及交叉污染等设施。对应原1202、2303条1204净选药材的厂房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对应原1105条1205净选药材的厂房应有必要的通风除尘设施。1206原料药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与生产环境有交叉影响时,其检验场所不应设置在该生产区域内。对应原1203条1207贮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于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避免差错和交叉污染。对应原1204、1205条1208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贮存的厂房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应原1206条*1209中药材的库房应分别设置原料库与净料库,毒性药材、贵细药材应分别设置专库或专柜。对应原*4410条(二)厂房与设施1301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应易于清洁。对应原1301条1401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应达到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对应原1401条*1501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度级别。对应原*1501条(二)厂房与设施1502洁净室(区)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应符合规定。对应原1502条1504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对应原1503条*1505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不得利用回风。对应原2401条1506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对应原1504条(二)厂房与设施*1601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应密封。对应原*1601条1602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区域)之间或规定保持相对负压的相邻房间(区域)之间的静压差应符合规定,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并记录压差。对应原1602条1603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区域内,产尘量大的操作室应保持相对负压。对应原2401条(二)厂房与设施1604非创伤面外用中药制剂及其它特殊的中药制剂生产厂房门窗应能密闭,必要时有良好的除湿、排风、除尘、降温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对应原1603条1605用于直接入药的净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过筛等厂房门窗应能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室(区)管理。对应原1604条(二)厂房与设施(二)厂房与设施1701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5%。对应原1701条*1801洁净室(区)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对应原1801条1901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和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对应原1901条*1902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空气洁净度较低级别区域。对应原*1902条*1903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置缓冲设施,洁净室(区)人流、物流走向应合理。对应原*1903条*2002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应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对应原*2002条*2215以人血、人血浆或动物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应使用专用设备,应与其它生物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对应原*2215条(二)厂房与设施*2218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应保持相对负压。对应原*2218条*2219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应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的空气应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对应原*2219、*2220条2301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和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应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对应原2301条(二)厂房与设施2401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2402中药材的筛选、切制、粉碎等生产操作的厂房应安装捕尘设施。对应原2304条2501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对应原2501条2601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应安装照明和通风设施。仓储区的温度、湿度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按规定定期监测。对应原2601条(二)厂房与设施2602如仓储区设物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对应原2601条*2701根据药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或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应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对应原2701条2801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实验室、中药标本室、留样观察以及其他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对应原2801条(二)厂房与设施2802生物检定、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等应分室进行。对应原2802条2901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应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对应原2901条(二)厂房与设施(三)设备3101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应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应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应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对应原3101条*3102无菌药品生产用灭菌柜应具有自动监测、记录装置,其能力应与生产批量相适应。对应原3102条3201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药品。对应原3201条3202洁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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