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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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已于2011年3月1日印发,由新华社首次对社会公布。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中,教育、卫生和农技服务从业人员三项相加,占总人数的3/4,其中教育系统人员即达到一半左右,另有900万离退休人员,总数超过4000万人。鉴于事业单位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意见将总体目标时间设定到2020年。要将最艰难的清理分类问题放在5年内完成。意见明确,5年内,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这意味着,占事业单位约20%比例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都将在5年内完成从事业单位中的剥离。同时,意见明确,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这两类事业单位。未来的事业单位就是公益属性的事业单位,不再包括行政类和经营类的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此外,对于事业单位的“主力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5年内要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分类步骤第1步:撤并具体举措: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第2步:分类具体举措: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第3步:细分具体举措: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改革相关背景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按照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时至今日,这一分类推荐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思路没有变化。只是20年间,有关这一思路的实践历程确属磕磕绊绊,也曾一度遇到瓶颈。实际上,早在1991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试点亦随之启动,但20年过去了,可以说根本没有启动。的确,事业改革到2000年以后才开始有所动作。中央相继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以及明确了聘用制度等相关政策规定。党的十七大召开以后(2007年),推进改革的步伐加快。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方面均有相关制度文件出台。而关注度最高的养老问题,则被视作事业单位改革的“深水区”。早在2008年初,国务院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试点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及分类改革。然而,这一改革方案受到以教职工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从业者的反对。其集中表现在,因改革设计方案使得退休金待遇差异较大,以高校教职工为代表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内,掀起了一股提前退休潮。在种种尴尬面前,分析普遍认为,有关部门及全国各地对这项艰巨的改革任务,仍未做好准备。2011年11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即解决了上述问题。其在实行事业单位员工岗位聘用制、绩效考核、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做了相关制度建设的规定。在种种铺垫条件几近成熟之时,如今这份事业单位改革顶层设计和实施方案兼具的指导意见问世,被舆论视为对事业单位改革实质破冰。也因此,公众对其实施寄予厚望。□核心政策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绩效工资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建立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热点追问记者:这次的事业单位改革并未触及养老金双轨制等曾受到外界质疑的制度,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吕井海:改革要平稳过渡,有些不合理的因素就可能还要暂时存在,例如养老金双轨制。毕竟制度的推进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像“养老金双轨制”这种顶层设计的制度,需要国家另行安排改革方案。记者: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为什么要低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吕井海:从制度设计来说,我国在养老金制度设计之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大约是按其在职工资时的60%来规划设计的。而公务员的退休金,则大约是按其在职工资时的80%来规划设计的。制度这样设计,初期也有其合理的必然因素。由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多缴多得的原则,实行个人和企业联合缴费。由于早期国内企业和个人收入普遍都偏低,如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设计过高,对于在职职工和企业来说,都是一项过大的负担。记者:假如我是事业单位的人员,如果我“下车”进入企业,我损失的养老金还有补救方案吗?吕井海:为了解决养老金双轨制的问题,后来我国也推出了积极的补充养老跟进措施,即企业年金制度。根据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设计,在中青年时期即加入企业年金计划者,其退休后的收入将可相应增值20%至30%。对于企业在职人员来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企业年金相加,即和公务员退休金水平大致相当了。不过企业年金的问题在于,目前还只是企业自愿推行,只有少数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实行了这项制度。中央出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方案,无疑使得这辆庞大的事业单位列车要剥离一部分人员。对于“下车”进入企业行列者,无疑在养老金方面将会损失两三成的收入。由于养老金双轨制的差距,使得部分将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会成为这次改革的最大难点。我建议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以通过尽快为职工建立职业年金等制度,为职工“补差”,减少改革的阻力。记者:有网友问,我在一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工资远不如私企,也从来没有享受过事业单位的福利,改革对我们会有利吗?吕井海:在绩效工资方面,改革必须打破过去的大锅饭局面,必须实行企业化运作。对于转企的事业单位,如果市场化运作得好,工资肯定会比在事业编制内有所提高。我个人分析,预计初期改革后,转企的事业单位首先会提高职工的岗位工资,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少转企的事业单位都占有某些特殊的领域或者资源,其实完全不必畏惧转企,在国家政策扶持下,只要内部理顺经营平台和绩效工资制度,贯彻多劳多得的经营方针,转企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利益,都会得到较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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