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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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为适应新形势下教育教学改革,推动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规定,以《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为主要依据,参照江苏、浙江、北京等地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对《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本标准共分八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校舍建筑,教育装备,师资配备,经费保障和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设置与规划·················································(2)第三章建设用地····················································(6)第四章校舍建筑··················································(12)第五章教育装备··················································(22)第六章师资队伍··················································(27)第七章经费保障··················································(27)第八章附则························································(28)附录一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29)附录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装备配备目录···················(53)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74)附件《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条文说明··········(7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适应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和教育现代化需要,促进全省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学校和配备学校教育装备以及管理学校的依据,是有关部门编制、评估和审批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监督以及对新建学校办学条件情况检查评估的依据。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和高级中学。第四条本标准分为三类。其中,标准Ⅰ为基本标准,标准Ⅱ为较高标准,标准Ⅲ为高标准。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选用相应标准。选用标准Ⅰ的地区,应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标准Ⅱ的要求。第五条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应选用同一个类别的办学条件。标准Ⅰ、标准Ⅱ、标准Ⅲ的选用,可以县(市、区)为单位,也可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一选用。—2—第六条本标准将普通中小学的校舍用房分为必配用房和选配用房,以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学校建设需要。分期建设的学校,首期建成的校舍应符合必配用房的建筑面积。第七条学校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首先保证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自然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第八条学校建设应先规划后建设。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城乡及城镇化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的人口及生源实际情况,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规划时应为学校留有发展空间和余地。第九条学校建设和教育装备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标准与规范。第二章设置与规划第一节学校设置第十条学校的设置应根据城乡及城镇化建设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分布、就学半径、市政交通、周边环境、地形地貌等综合条件确定,坚持实事求是、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生源变化趋势,科学合理布点。第十一条学校服务范围应以保障学生就近接受义务教育、高中相对集中为原则,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方便学生就读等因素确定。学校服务范围较大、学生就读较远的地区,宜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寄宿制学校。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3—方,应保留或设置非完全小学(教学点)。第十二条普通高级中学应独立设置。第二节学校规模第十三条统筹考虑学区划分、学区内人口数量和年龄构成、计划生育政策等因素,科学预测学区内适龄入学学生数量,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建筑面积指标及选配校舍用房的建筑面积确定。建设规模按学校类别和不同的办学规模分类。第十四条学校的适宜办学规模和班额应为:一、非完全小学:2~4个班,每班不超过30人。二、完全小学:12~36个班,每班不超过45人。三、九年制学校:18~45个班,小学部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部每班不超过50人。四、初级中学:12~36个班,每班不超过50人。五、高级中学:24~60个班,每班不超过50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小班化教学。第三节选址与规划第十五条新建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具备提供市政基础设施和校内布置运动场地的条—4—件。二、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现行国家防护标准的有关规定。三、应远离集贸市场、娱乐场所、高压变配电所、殡仪馆、医院的传染病房及太平间等建筑。与危化品、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四、严禁高压电线、长输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通航河道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五、教学区的声环境质量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六、学校周界外25米范围内邻里建筑处的噪声级不应超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的限值。七、学校周边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学校毗邻的主干道应设置适当的安全措施,以保障学生安全跨越。第十六条新建学校应按照必配用房和选配用房进行校园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5—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应按照“功能分区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校园”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校园总平面应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二、教学区的教室、图书阅览室、实验用房等应布置在校园的安静区域,且应根据其功能和使用要求设置,以便于使用。教室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三、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用房应有合理的间距。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其纵轴宜南北方向布置。四、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卫生防护、日照等有关标准和规定。五、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人流疏散,不宜紧靠交通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场地并设置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应在校门口设置临时停车场地。校内停车场地应设置在方便出入的位置,不宜紧邻运动场地。六、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人流、车流和消防要求布置,路线应便捷、通畅。校园道路不应穿越体育活动场地。七、校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应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校园绿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八、校园内室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网路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变配电系统应—6—独立设置。九、校园内应设置独立的旗杆、旗台,位置宜在主要运动场区或校园中心广场的显著位置。十、校园应设围墙、校门、门卫传达室,并设置安防设施。第三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组成第十七条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绿化用地和停车场用地等。一、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首层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的通道和小型活动场地,房前屋后零星绿地等。建筑用地根据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间距等因素确定。二、体育活动用地包括环形田径运动场地、球类场地、固定体育器械场地以及小学生游戏场地。环形田径运动场地应内设足球场。篮球、排球场地数量比例宜为2:1,学校可根据体育教学、活动的实际需要调整比例或建设其他球类场地。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GB/T19851-2005)和环保等相关标准。体育场地地面材质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跑道、足球和排球场地、固定体育器械场地不得为硬质地面。对社区开放的运动场地,其周边应设置隔离设施。体育活动场地配置应符合表3—1的规定。—7—表3-1体育活动用地配置表单位:片、m2田径场(㎡)200m300m400m篮球场排球场中学器械场地与小学游戏场地(㎡)总面积(㎡)学校类别办学规模5834961716034608360100150200300非完全小学4班60m×4(633)18336班100m×4+小足球场11251612班1111700218班1211761024班12211185330班132112461完全小学36班14211306918班1211761027班13211246136班142119486九年制学校45班15312050412班1111690218班12111129324班12211170330班132112361初级中学36班14211938624班12211175330班13211241136班14211943648班153120484高级中学(一)60班17312167024班14211296930班15211362736班16312104248班184122678高级中学(二)60班1105124214注:1.本指标适用于小学、初中、九年制学校各类标准。“高级中学(一)”适用于高级中学标准Ⅰ,“高级中学(二)”适用于高级中学标准Ⅱ、标准Ⅲ。2.6个班的完全小学,可只设100m×4直跑道和小足球场,不设环形跑道,体育用地指标为2516m2。有条件的可设置不低于150米环形跑道(含60米直跑道及小足球场),体育用地指标为3818m2。3.200、300、4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均应含100米直跑道。—8—三、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小学自然科学园地或中学生物园地。学校绿地率为35%,其中集中绿地小学不宜低于生均3㎡,中学不宜低于生均4㎡,城市中心城区学校集中绿地小学不宜低于生均2㎡,中学不宜低于生均3㎡。四、停车场用地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地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机动车停车场地(包括地上、地下)按教职工编制数的50%配置,每个停车位面积30㎡。非机动车停车场地,按初二以上中学生数的80%设置,每个车位面积为1㎡。新建学校在用地紧张情况下,提倡建设地下停车场。提倡绿化用地与停车场地结合建设。第二节建设用地面积第十八条建筑用地面积按确定的建筑容积率(非完全小学不宜大于0.30,完全小学和中学不得低于0.65、不宜高于0.8)计算,公式如下:建筑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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