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专家组裁决案件编号:KW0800004投诉人: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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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专家组裁决案件编号:KW0800004投诉人:AIRBUSDeutschlandGmbH被投诉人:侯添财争议通用网址:airbus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1、案件程序本案投诉人是AIRBUSDeutschlandGmbH,地址是1RondPointMauriceBellonte,31707BlagnacCedex,France代理人为Bird&Bird地址是33/F,ThreePacificPlace,1Queen’sRoadEast,HongKong。本案被投诉人为侯添财,地址是义鸟北苑工业园丹溪北路612号,电子邮件通讯地址:tywz@ce.net.cn。本案争议的通用网址是airbus(“争议通用网址”)。争议的通用网址注册商是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007年4月17日,投诉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1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05年4月11日生效实施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程序规则》),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解决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心)提交了投诉书,并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2008年3月28日,中心發出投訴確認通知。中心同時向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传送请电子邮件,请求提供关于争议通用网址持有人的资料。2008年5月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电邮回复中心,确认本案争仪通用网址是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注册服务,注册人是侯添财,地址是义鸟北苑工业园丹溪北路612号。2008年5月19日中心向被投诉人用电子邮件,发出程序开始通知。要求被投诉人在2008年6月10日或之前提交答辩。2中心于2008年7月24日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确认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限期内提交答辩,并通知委任吴能明先生为本案专家,审理本案。中心也正式于2008年7月28日将案件移交专家组。专家需要于2008年8月11日或以前提交裁决。中心于2008年8月12日,批准专家组延期至2008年8月22日提交裁决。2、基本事实投诉人:本案投诉人为AIRBUSDeutschlandGmbH;;争议通用网址为,airbus。Airbus在中国取得“Airbus”的商标注册。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为侯添财,被投诉人并未有对投诉作出答辩。3、当事人主张投诉人:投诉人对《解决办法》第四条规定主张如下:投诉人及“Airbus”品牌的介绍投诉人是Airbus集团公司(“Airbus”)的一部份。Airbus(在中国大陆称为“空中客车”)于1970年成立为法国,德国以及后来加盟的西班牙和英国公司的欧洲集团。在2001年,集团根据法国法律成为简化股份公司或S.A.S.(SociétéparActionsSimplifiée).从2006年开始,Airbus是由欧洲航空防务及航天公司(EADS)完全拥有。现时Airbus是业界领先的飞机制造商之一,雇用超过55,000人。Airbus总公司位于法国图鲁兹(Toulouse,France),从超过160个国际地点经营包括在法国,德国,英国,西班牙的16个主要发展和制造地点,并在中国,日本及北美设立3个全资附属公司。专家设施包括在横跨世界不同地点的工程和培训中心,包括在北京,莫斯科,汉堡及迈阿密,和在关键顾客地点的130个驻场服务办事处。Airbus的业务集中于设计,售卖,建造和支持一系列14款的飞机,包括全球最畅销的飞机,theAirbusCorporateJetliner,和现今在生产最技术上先进的大型商业飞机,A380。从一开始,Airbus已经出售超过5,500架飞机给200个以上的顾客,现时在全球30多个国家拥有超过1,500个供应商和工业伙伴。截至2007年10月,其已付运的飞机数目超出了4,800架的里程碑,总销售多于7,800架的标记。Airbus还扩展其业务至军事运输方面。Airbus投放大量时间和资源于发展及利用“Airbus”品牌的商业商誉。“Airbus”品牌是世界知名的,它亦与建造以最高安全标准及包含尖端技术的创新航空产品的3供应联系在一起。Airbus于运作一个网站,其内容包括关于Airbus及其业务的资料。Airbus在中国Airbus在亚洲各地均享负盛名,及在亚洲几个国家,包括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和中国设有办公室。于1996年,AirbusChinaLimited,一家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为Airbus开设了北京代表办事处。在同一年,AirbusChinaLimited也联同中国航空器材进口出口集团公司(CASC)在北京创立培训中心和支持中心。培训中心是在中国最现代化的,而且在中国内外训练过超过15,000名维修工程师,机舱服务员及飞行员。支持中心贮存大概25,000备件可用来发送至在亚太地区内的航空公司。此外,超过20个欧洲和美国供应商在中心外运作支持Airbus顾客,亦拥有专用的航空电子修理工场。在2005年,AirbusChinaLimited亦创立了一所全资工程中心,提供Airbus在飞机零件和组件上的研究与发展。现时Airbus拥有超过40%在大中华(中国丶香港丶澳门及台湾)的大型商业喷射机市场,超过20个操作者现正在使用中或已订购约950部Airbus飞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驻上海东部地区区域,即现在的中国东方航空,在1985年成为第一家在中国大陆操作Airbus飞机的航空公司,而且现在大部份的中国大陆航空公司都操作Airbus飞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重庆航空公司,金鹿航空,东星航空公司,海南航空公司,吉祥航空,中国东北航空公司,上海航空公司,深圳航空公司,四川航空公司,春秋航空公司和鹰联航空公司全都操作Airbus飞机。在1993年,港龙航空公司在香港成为Airbus飞机的第一位操作者,并且后来由国泰航空公司,香港华民航空和香港航空加入。澳门航空在1995年开始Airbus飞机操作,而且保持为全Airbus操作者。台湾的中华航空公司从1982年开始操作Airbus飞机,复兴航空从1992年开始及长荣航空从2003年开始。大中华是Airbus现时最总要的市场之一,在2006年,大概20%的总生产是运送到此地区的航空公司。此外,过半数在全球使用中的Airbus舰队均有零件是生产自与Airbus有紧密联系的中国公司。Airbus预料在地区内继续扩充并且至2010年,将在中国花费其年度采购预算中大约120万美元。在中国,Airbus的中文官方网站()时常是传媒焦点的话题。每年,Airbus花相当大的投资在主要的中文政府报章例如人民日报和经济日报及主要城市报章例如北京晚报和北京青年报做广告。在过去五年,AirbusChina在主要中文报刊的正面传媒报导获得第一位。Airbus已经从中央电视台,特别是其晚上7:00的新闻报导节目-著名的新闻联播-的许多报导成为一个在中国大众所知晓的名称。每年在主要中文报纸和杂志关于在中国的Airbus的总数传媒报导占关于在中国的航空行业的总数报导的超过一半。在2005年,Airbus是首次被FortuneMagazine中国版评选为“TheTop25MostValuedBrandinChina”其中之一,在表上列为第八。在2006年,Airbus再次被同一本杂志的第二调查报告的排列表上列为第11位,然4而其唯一竞争者,一家有名望拥有超过100年航空历史,比Airbus早15年进入中国的公司却只被列为第17。从多个中文网路网站所打印出的资料,中文报纸文章和Airbus的中文广告证明Airbus在中国的名声。1.投诉人对争议通用网址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a)Airbus的注册商标Airbus本身或透过其联系公司或授权代理人在不少于40个国家包括欧盟,美国和中国已取得“Airbus”商标和相关商标的商标注册。Airbus的商标在世界各地注册了不同的类别,主要包含飞机和相关的货品/服务。基于Airbus标志的大量商标注册。Airbus在中国亦取得“Airbus”的商标注册。中国的商标仍然是以AirbusDeutschlandGmbH的前公司名称“DaimlerChryslerAerospaceAirbusGmbH”的公司名称注册,而修改登记者名称的批准仍在审理中。投诉人及其联系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Airbus”商标的商标注册,而这些商标注册均为有效及现存,而且是其“Airbus”标志的拥有权和有效性的表面证据。(b)Airbus的域名注册Airbus于1995年5月23日注册域名。除这域名之外,Airbus本身或透过其联系公司或授权代理人,亦注册了许多含有“Airbus”商标的域名,包括一定数量的中文域名,例如和含有“Airbus”商标的Airbus域名注册列表见附件8。这些域名的选集的WHOIS搜寻结果副本见附件9。(c)Airbus的非注册商标权由于“Airbus”商标对投诉人及其联系公司这么有独特性,而且由于他们在中国以其标志为大众所广泛认识,投诉人亦拥有“Airbus”标志的非注册的商标权利,其获得的声誉及商誉亦为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在先前WIPO判决AirbusDeutschlandGmbHvShahramKolahzadehCaseNo.D2007-0088的专家接受及确定“Airbus”的文字标志构成一个著名的商标。从上述,投诉人认为它应对“airbus”标记及争议通用网址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符合《解决办法》第4(i)条的规定。2.被投诉人的通用网址“airbus”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5投诉人认为争议通用网址“airbus”包含了“Airbus”商标的全部,因此与投诉人的商标及商号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再者,投诉人及其联系公司已拥有数个包含“Airbus”标志及其相关标志的顶级及第二层域名。鉴于“Airbus”在中国及全世界的名气,很明显,大众会产生混淆而将争议通用网址及其指向的任何网址错误认为与Airbus有联系。因此,投诉人认为根据《解决办法》第4(ii)条的规定,上述已证明争议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与权益的“Airbus”名称或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3.被投诉人对争议通用网址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基于下述理由,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通用网址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a)Airbus没有授权,特许,认可或以其它方式准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被争议的通用网址,或其在商业上使用“Airbus”商标作为其商号名称或其它用途。Airbus亦没有以任何方式默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被争议通用网址的行为,或其在商业或其它用途上使用“Airbus”商标。(b)投诉人于“Airbus”商标的在先权益比起被投诉人的通用网址注册日期,要早上很多年。投诉人及其联系公司均以其“Airbus”商标在全球各地著名。而被投诉人则并非以该通用网址而通常为人所知。(c)根据《解决办法》第6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对其是否就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需承担举证责任。鉴于“Airbus”商标的名气,很难相信被投诉人一旦使用争议通用网址之时将不会令人错误地联想到被投诉人与Airbus有联系。这将会误导公众,及损害投诉人的声誉。争议通用网址指向的网址,不是一个活跃的网站。由此可以看到,被投诉人对争议通用网址的注册含有恶意。其注册此通用网址的目的是防止Airbus将其商标注册为通用网址,及为了出售、租出或其它方式转移通用网址来获取不正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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