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商务局法律顾问咨询制度第一条张家界市商务局及局属单位应当聘请专业法律顾问。聘请的法律顾问人员为具有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第二条法律顾问的权利:(一)查阅相关文件及资料;(二)参加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必要时,列席单位行政负责人办公会议;(三)获得履行单位法律顾问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第三条法律顾问的义务:(一)对单位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依据,或者应单位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对单位起草或者拟作出的行政行为,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二)参与处理单位涉法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三)代理单位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维护本局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和维护机关的合法权益;(四)协助单位参予重大业务谈判,审查各类合同;(五)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六)协助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解答法律咨询;(七)办理单位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